【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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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源于司法实践,并在实践里不断完善,但目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不具备系统的法律规范,这为其适用带来了难题。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着刑民交叉的二元属性,既要发挥刑事判决的惩罚功能,又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那么如何保障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就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通过对近年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生态环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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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源于司法实践,并在实践里不断完善,但目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不具备系统的法律规范,这为其适用带来了难题。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着刑民交叉的二元属性,既要发挥刑事判决的惩罚功能,又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那么如何保障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就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通过对近年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存在冲突,具体内容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嵌入刑事判决的融洽性不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与罚金的适用相抵触、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自由刑冲突。第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身适用的规范化欠缺,表现为生态环境修复和恢复原状的适用混同、生态环境修复标准混乱、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保障不足且管理失序。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多重原因,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民诉讼目的不同、权利系属不同、诉讼原理有差异、诉讼整体性的障碍,再加上民事公益诉讼的“附带性”和“重惩罚轻修复”旧有观念的束缚,共同导致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不被重视,并使得刑民法律责任衔接时产生障碍。针对上述问题,要在理论层面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责任的功能角度出发协调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优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时要理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责任的内部关系并加强外部制度保障。具体应当做到:厘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刑法定性;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刑事责任、修复生态环境和支付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的顺位;在判决中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此外,还要探索“先民后刑”的诉讼模式、尝试创设附条件暂缓判决制度、规范生态环境修复标准、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以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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