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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精神作为分析视角,对刑法中相关问题进行展开研究。人本主义突出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地位,其既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朴素的民本主义思想观念以及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人文主义思想,同时,又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念相结合,赋予了人本主义思想新的内涵。即人本主义是在和谐理念的指引下,充分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充分实现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人本主义与法律的结合,从近代以来,主要体现为人本主义转化为人权观念,并上升至宪法予以确认的高度,随即贯穿于以宪法为中心的各级法律规范之中。本文主要从人本主义刑法观本身及其实际应用进行研究探讨,从人本主义的概念,并结合人本刑法的基本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角度对我国的相关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裁量等进行综合性考量,从而揭示了人本主义刑法应然的价值追求。全文综合运用思辨、系统、实证等研究方法,揭示人本主义的基本概念及其核心原则,探索与相关领域之关系的研究进路,着力对人本主义刑法的基本蕴涵及其相关问题的展开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全文共约27万余字,每章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人本主义的概念与刑法的相关范畴。人本主义中的“人”是主体化、理性化的“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同时,人本主义概念应当与其他概念相区分,一方面应与对立性观念相甄别;另一方面应与其他相近概念相界分,以准确理解其全面内涵。人本主义在宪法、刑法、民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体现。人本主义含义具有多重性,历史上曾经作为人文主义、西方哲学思潮而出现,而本文所主张的人本主义立足于中国语境之下,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发展观点结合中国古代和谐文化等价值追求为基础,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目标追求。人本主义内含人的主体性地位、相对理性主义、和谐共生这三个核心原则。而人本主义刑法需要思考秩序与自由、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精英主义和常识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等范畴,在这些范畴之中,应当注意各种思想观念之间的平衡,从而避免走向极端而背离了人本主义的价值追求。第二章人本主义刑法观及其机能和基本属性。人本主义刑法观是在对各种刑法观念进行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本主义刑法观要求刑法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随时接受人本主义价值观念的检验。人本主义刑法观念分为本体论和方法论,前者为观念之基础,解决人本主义刑法观念需要探讨的问题;后者为具体的分析的方法,即如何使用人本主义分析方法来论证相应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政策是否违背人本主义的以人为本、协调均衡原则。在人本主义价值观念之下,应当充分体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避免出现过于重视社会保护机能而轻视人权保障机能或者过于重视人权保障机能而忽视社会保护机能的现象,在刑法内部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中对这两种机能会有不同的侧重。人本主义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具备产生机制的民主性、相对共识性,存在基础的人权保障性,规范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调整范围的有限性、相对性,适用机制的人道性、价值理性主义目标追求等属性特征。第三章人本主义刑法观在刑事政策中的应用。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上,人本主义刑法不应当回避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影响,对于刑事政策应当予以合理适用,从限缩处罚范围的角度进行综合评判。实际上刑法条文中很多限制性规范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通过刑法条文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的限定,刑事政策与犯罪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实现了相应的关联。从逻辑顺序上,是先有刑事立法规范,后有理论上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不是相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刑事政策的影响就不可避免,并且可能就会反映在刑法的具体条文之中。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从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角度,均应当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应当从宽处理,而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的行为理当从严处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绝不能出现“当宽却严”、“当严却宽”之宽严失当的现象。从人本主义刑法观念立场出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人本主义属性特征,同时应强调宽严相济、和谐共生,宽严相济不但是涉及到内部的宽严适度;同时还涉及到限制立法中入罪范围,从社会综合治理角度,实现外在的有机衔接,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系统的作用。第四章人本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中的应用。人本主义的刑事立法要求刑法规范内容全面贯彻人本主义的理念,从刑法总则到刑法分则充分予以体现,既要充分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又要充分实现人权保障的机能。刑事立法要体现刑法的不得已性原则,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是否需要刑法予以介入应当予以综合性考量。应当对轻罪入刑、空白罪状和情节犯的规定进行人本主义角度的审视。应避免出现因相应轻罪入刑而导致的刑法体系的不协调性现象。对于空白罪状和情节犯的设定虽然具有不可避免性,尤其是情节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刑法适用范围的积极的作用,但是应当合理限制二者的范围,在立法现实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能进一步增加模糊性;对于空白罪状应建立在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明确的基础之上,不能出现法律和法规对核心内容再次授权的现象。第五章人本主义刑法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贯彻人本主义的理念,应当坚持司法的能动性,从恢复性司法和犯罪的实质危害性角度综合认定相应犯罪行为,充分注重刑事和解制度在修复正常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犯罪之人、被害人之间的良性互动的作用。对司法实践中的以刑入罪变通主义做法应进行理性反思,避免出现以处罚的必要性作为出发点而突破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应当摒弃机械主义的司法观念,避免出现过于追求数字考核模式而背离人本主义的价值追求的司法异化现象。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坚持人本主义的刑法观念立场,从人性化的角度解读刑法条文规范,立足于刑法条文规范本身具有的人本主义属性从相对理性人角度对相关罪名的适用作出实质化的解读。注重司法保护的系统性、平衡性,从权利保障角度出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和传统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范围保护上相协调,不能厚此薄彼,不能随意以保护公共利益,尤其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为由而不当的损害犯罪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