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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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于截贿行为刑法定性存在颇多的分歧,观察司法实践中截贿行为的发生情境,可以总结为贿赂介绍人截贿与贿赂实行人截贿。这两种类型的截贿行为在刑法定性中出现的分歧可以总结为:一、截贿行为能否被评价在介绍贿赂罪、贿赂犯罪共同犯罪之中的分歧;二、截贿行为能否被定性为财产犯罪的分歧;三、截贿行为罪名适用的分歧。贿赂介绍人截贿分为事前故意的截贿与无事前故意的截贿,事前故意型截贿定性分歧的理论基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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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于截贿行为刑法定性存在颇多的分歧,观察司法实践中截贿行为的发生情境,可以总结为贿赂介绍人截贿与贿赂实行人截贿。这两种类型的截贿行为在刑法定性中出现的分歧可以总结为:一、截贿行为能否被评价在介绍贿赂罪、贿赂犯罪共同犯罪之中的分歧;二、截贿行为能否被定性为财产犯罪的分歧;三、截贿行为罪名适用的分歧。贿赂介绍人截贿分为事前故意的截贿与无事前故意的截贿,事前故意型截贿定性分歧的理论基础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宜采纳经济财产说的观点,认为诈骗不法原因给付财产仍然构成诈骗罪;无事前故意的截贿行为应结合贿赂犯罪的阶段以及截贿行为的手段认定,在行贿人委托中间人行贿的场合,由于不存在终局性利益的转移而不能认定为非法原因给付,因此区分不法原因给付和不法原因委托确有必要,由此,无事前故意的截贿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侵占罪,也可能因为行贿、受贿人已经至少构成贿赂犯罪的未遂形态而不予评价(无罪)。贿赂实行人的截贿分为共同行贿人截贿和共同受贿人截贿的类型。解决此种情境下的截贿可以引入“单独评价例外”原则,该种截贿行为原则上应评价于贿赂犯罪之中。由于该情境下的事前故意行为明显符合“单独评价例外原则”,并且其处理方法与贿赂介绍人的处理方法别无二致,所以此部分讨论的仅是无事前故意的截贿行为类型。在共同行贿人截贿中,因贿赂犯罪进行阶段的不同可以评价为侵占罪或者评价于行贿罪共同犯罪中,共同行贿人截贿行为或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与否,或影响着行贿共犯人的数额;共同受贿人截贿行为因贿赂犯罪已经成立而不能单独评价为财产犯罪,只能评价为受贿犯罪的共犯。截贿行为评价为贿赂犯罪共犯的场合,应根据共同犯罪人所涉及的贿赂犯罪的数额区分截贿人与其他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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