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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经济发展在给人们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生存的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人们也开始反思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时所奉行的先污染后治理这一愚蠢行为以及由此而付出的代价。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权益纠纷成为人们的共同选择,环境公益诉讼由此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具有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由于我国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对环境问题则不管不顾,这就使得有关环境问题的地方保护主义怪圈的出现,即使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更大的行政管理权力,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这些权力也会无所作为。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中,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环保职责划分错综复杂,使得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不明确,各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使得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这样的环境管理权再大也不能解决环境问题。这就是当前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体制现状。由此可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十分必要,也是大势所趋。面对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为了解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环境立法,这也使得环境法成为我国近20年来立法数量最多、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但是我国的环境立法并不完善,大多数的环境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过于单一和狭窄,使得公众不能有效的参与进来,大批的环境卫士被挡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在我国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在立法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权利,乃是我国环境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