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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型投资方式,与现行公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则或原则相冲突,比如巨额的业绩补偿与资本维持原则相冲突。面临对赌协议带来的问题,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应当如何回应,是一概禁止还是加以规范正确引导?这不仅事关对赌协议本身的命运,还与公司法理念的正确把握相关联,与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和意志的必要尊重相关联,并对公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幸的是,全国首例对赌协议纠纷案的一审与二审给予了对赌协议“违法”评价,给人以“禁止”的司法导向,其审判结果难以令人信服,法律适用错误和司法理念的落后也广受质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释放了投资者可正当使用对赌协议的信息,但再审判决未详细解答公司与投资者能否进行对赌的疑问。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提出并论证了合理规范对赌协议的新思路:公司法原则上应认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协议,但对于公司向投资者予以补偿的范围应以资本维持原则为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对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混合估值调整机制与优先股制度的新型交易方式,是公司融资规则与股东权利保护方式的创新。估值调整实际上是股权价格的调整,在公司与投资者进行对赌的模式中,该价格的后期调整构成了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应当适用减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分为引言、正文与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条件,对目前对赌协议的研究进行了综述。此外,还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目的、思路与方法,提炼出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内涵与实质,对赌协议是包含了业绩对赌条款与投资者特殊权利设计的增资协议或股权认购协议。本文第二章分析了对赌协议对现行公司法制度造成的冲击,该种冲击既是规则上的也是公司法理念上的。本文第三章分析了司法机关对对赌协议持“堵”的态度,该态度反映了司法审判理念的滞后,与公司法应当回应社会现实的理念背道而驰。本文第四章提出了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对赌协议纠纷的思路以及规范对赌协议在我国运作的具体建议。本文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研究结论,并再次重申面临对赌协议的冲击,应持宜疏不宜堵的态度,应不断完善对赌协议的机制,使投资者对法律的适用具有可预期性,保证司法机关的审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