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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关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规定更是乏善可陈,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全面探讨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相关问题,以正视并遏制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本身的缺陷、最大化地利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为依归,介绍、论证符合科学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方法和机制。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是以未成年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随着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年龄已经不再是决定证人取舍的标准,未成年人的证言在很多时候确实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是,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具有内容准确度较低、对事物的观察和描述难达本质、抗干扰能力较差、逻辑性较弱等缺陷,这些缺陷会影响到其言词证据的准确性,因而对待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应当有更加慎重的态度。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是影响未成年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主要因素;其次,道德观念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沟通能力、易受诱导和暗示,以及一些外界因素也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构成影响或干扰。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方法应当有别于成年人,采用询问法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可模拟案件的发生以提高言词证据的准确性;可采用科技手段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也可灵活运用一些非语言的方法收集低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我国应当结合别国立法经验,对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审查程序予以明确规范;审查判断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标准包括未成年人感知、记录和回忆的能力,理解有关问题并清楚表达的能力、对说实话义务的认识能力;西方一些国家关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程序与采信规则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薄弱。为保护未成年人,促使未成年人顺利提供言词证据,应当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专门措施加强对提供言词证据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完善未成年人陪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庭前服务制度,尽量减少庭审压力,赋予未成年证人拒绝作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