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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将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任务交给法官,使法官在相对自由的状态下,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认定。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自由心证的思想。而且,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对法官判断证据的活动都不是毫无规制的。我国目前采用的证据制度也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我们强调的是实事求是原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我国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确实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对证据裁判方式的再界定是我国的证据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无论采用何种改革方案,其根本目标都应该是为了提高证明活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文选择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研究,并就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规制和完善进行了一些反思。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自由心证的基本内涵。主要就自由心证的含义理解及产生与发展进程予以阐述。第二部分为自由心证的诉讼法之基础分析。理清自由心证的含义及产生与发展的脉络有利于正确、全面理解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为全面构建自由心证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本部分从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以及诉讼法的模糊性认识这四个角度来论述自由心证在诉讼法领域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两大法系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透过对国外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历史和规制方式之比较分析,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规划化提供了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体制下自由心证的现实困境入手,进而分析其原因。主要从自由心证在我国的实践状况和我国构建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难题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主要列举了自由心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现状。在此笔者主张:我们对待自由心证制度的态度,不应该是回避和拒绝,而应在予以认可的前提下进一步规制和完善这一制度适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由心证制度。第五部分为我国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规范化的基本思考。立足于我国当今基本国情,主要从证据模式、司法环境、具体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就有关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主张建立自由心证制度与证据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主张对自由心证加以立法确认、主张完善证据规则体系以及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完善判决书理由说明制度等,为我国构建和规范自由心证证据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