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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哈特与德沃金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展开的争论切入,在分析中外学术和实务界其他观点,说明各自的贡献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准确界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从主体、客体、实质、形式、界限、目标、场合、时机和效力九个维度予以把握,从而得出结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法律对所遇到的实体或程序问题没有提供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时,法官为了平衡各种价值和利益、实现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可以在若干种具有法定理由的解决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以作出自认为最佳的终局裁决,并实现法律规范在案件处理中的具体化的权力。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作了简要分析。至于自由裁量权的意义,除了可以克服成文法及其解释方法的局限性以外,还能够平衡公正与效率、秩序与正义、自由与平等等法律诸价值之冲突,能够平衡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等法律因素与法外因素之冲突。此后,从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谈起,得出了意思自治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性质的定义:意思自治,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服从法律,有权自主选择解决方案、排除他人干涉,并对裁量结果独立承担内部责任。又对意思自治的含义和来源作了进一步解析。通过分析意思自治在自由裁量权诸性质中的位置、意思自治的决定因素等,提出了意思自治乃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质的观点。为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思自治本质,应当从承认、尊重和约束三方面构建意思自治运行机制,并对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之于法官解释法律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法官离不开对法律与事实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则具有专横专权之危险。为保障自由裁量权适当行使并限制法官滥用这项权力,我们所能做的是基于当前的国情,在从职业伦理、法律思维、职业共同体三个层面完善法官职业约束机制的前提下,先在法院内部从技术规则和自由裁量行为监控体系两个层面建立相对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笔者所构建的技术规则,包括自由裁量权适当行使标准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认定标准两项内容。笔者所构筑的自由裁量行为监控新体系,以以人为本、系统整合、战略管理等观念为指导,以绩效考核为主体,以程序、实体、信访、管理效果、信息交流五项监控为措施,以正反向激励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