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债务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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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负债一直是婚姻法领域的重点问题,长久以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意定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债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现有法律规则难以直接适用法定之债,针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也甚少。正是由于法律规则适用的不确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债务的归属出现裁判混乱的局面。现有司法裁判主要采取侵权行为的侵权法路径和家庭利益的婚姻法路径,单一的侵权法路径忽略了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特殊性,界定侵权债务时往往将其排除出夫妻共同债务体系,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利益以致利益失衡;单一的婚姻法路径则容易导致共同债务范围泛化,从而损及非侵权一方配偶的利益,同时婚姻法路径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使得债权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任何一种单一考察路径都难以达至债权人和非侵权方配偶利益的平衡,试图通过划定某一固定标准来一劳永逸地解决夫妻侵权债务的归属是不可行的。判定夫妻一方侵权债务的归属需要建立在责任成立的基础上,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任承担,即非侵权方配偶是否应该对侵权债务承担责任。夫妻一方侵权债务涉及到婚姻家庭法及侵权法的交叉,在界定夫妻单方侵权债务归属时需要对侵权法原理和婚姻家庭编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综合分析适用,同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利益价值衡量,以达至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正常夫妻关系中的双方应当努力为家庭共同谋利,夫妻一方侵权债务与家庭利益往往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一方的侵权债务是夫妻在长期的日常共同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合理风险,所以将共同生活期间和因共同利益所产生的侵权债务归属于共同债务,并设置例外情形进行限制。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侵权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共同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适用。首先,夫妻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中是利益的享有者,同时也是风险的承担者,所以夫妻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共有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被限缩,而侵权行为的基础行为往往是为共同财产的增益或者家庭利益,所以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负责,非侵权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则排除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侵权债务也应当归属于双方,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利益存在较高的关联性,而利益归属是判断侵权债务归属的根源,因共同利益产生的侵权债务归属于共同债务更加契合婚姻家庭的本质,侵权债务若纯属因个人利益产生则归属于个人债务,因为此种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背道而驰,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在共同债务之外设定特殊的个人债务情形,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导致共同生活终止以及财产共有的丧失,要求非侵权方配偶共同承担一方的侵权债务已丧失正当性。夫妻一方因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排除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包括因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所产生的侵权债务,盖因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应将此种不法行为的后果牵连于无辜的配偶。当然,例外情形也并不导致一方侵权债务完全排除出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若一方在履行婚姻义务或者因家庭利益产生侵权债务的,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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