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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它与生理因素,文化因素,地域因素等多种因素有关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类的性意识不断开始苏醒,性犯罪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新型的“性犯罪”正在出现,但是刑法立法上的空白让此类“犯罪”行为无法可依,让一些人逍遥法外。笔者第一部分通过对强奸罪的犯罪学特征以及犯罪构成上的分析,阐释了强奸罪的概念和这一现象的危害性以及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对强奸罪犯罪构成上的规定以及通过对我国刑法学界对其的争议进行分析,揭露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呼吁刑法应当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男性权利方面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方面解释完善其立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笔者的观点,认为刑法应当在强奸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的认定上进行调整,以适应当下新型的性犯罪,包括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从保护男性的权利来看,男性也拥有与女性一样的性权利,男性的性权利也同样会被侵犯。刑法应该保护男性的权利,不能仅仅重视保护女性。同时也分析女性也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原因。在当今社会,这两种类型的新型犯罪正在蔓延开来,无论从对被害人的权利侵害和社会的稳定来看,刑法都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犯罪客体方面,刑法对强奸罪侵犯的客体的表述也不完全正确,犯罪客体应当包括男性的性权利。笔者也分析了“婚内强奸”这一颇受争议的话题,认为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尽管当时违背了妻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但是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在婚姻法能够调整的范围内,刑法不必进行过多的干涉。第四部分是笔者的完善刑法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本着保护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精神,对刑法立法的不足进行了评议。认为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强奸罪的客体应为男性或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法律虽具有滞后性,无法规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一部完善的法律应当同实际生活结合起来,随着社会的改变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