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再思考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ri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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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新型诉讼模式逐渐进入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视野。经历了两年的试点之后,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在实践推行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法治建设的需求来看,仍存在受案范围较为有限等不足。目前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已涉及各个方面,研究的重点均集中于基础理论、诉前程序、原告资格、公共利益标准等,对于受案范围的拓展问题还只有零星探讨,不具有全面系统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这是党和国家对公益诉讼发展新的法治建设部署,也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制度和保障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本文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相关规定及实证数据的收集整理,从整体层面提炼出受案范围具有的基本标准,研究了受案范围拓展应考量的社会因素,并以党中央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为框架性依据,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今后应当拓展的方向。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实践情况的总结和存在问题的分析。首先厘清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受案范围的相关概念,从内涵出发,立足于对法律政策依据的研究和大量案例及有关数据的梳理分析,归纳概括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影响。一是受案范围狭窄导致难以化解社会冲突,二是各地规定不同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三是受案范围与公共利益保护需求不适应。以现实中的问题为导向,表明受案范围应拓展绝不仅仅是政策因素使然,更为关键的还是现实因素。第二章阐述域外国家相关规定及实践情况。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可称作新兴产物,但是在域外发展时间较长,因此国外公益制度也更为成熟,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会对我国拓展受案范围提供难能可贵的经验。从国外立法和实践情况总结出来域外受案范围的特点主要有受案范围普遍较为宽泛、对于“公益”内涵和外延的判断授权原告自由判断是否可以控告由法院裁决、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准包括“行政行为”和“公共利益”等。这些特点都给我国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有益启示,为我国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所考量的因素提供参考。第三章是在我国目前的受案范围基础上,结合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需求归纳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判断标准,包括公益受损标准和行政行为标准两种,这两者并非割裂关系而是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受案范围拓展还应依据政策导向和考量社会因素。本文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为指导,结合我国社会实践发展,提炼了社会民众普遍不满、产生社会重大影响、形成严重后果、行政机关监管及服务机制薄弱、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等五个方面的社会因素。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受政策、维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这时他们可以结合这多重因素来运作程序。第四章是根据前述标准和考量因素判辨当前亟需拓展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实现更为精细的类型化规定设想。主要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出发点,结合现实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意义的案例,从政治建设领域、经济建设领域、社会建设领域、文化建设领域和生态建设领域分别阐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具体设想,并对每一种案件类型分析具体保护的公益、列举现实中出现的案例情形和符合的拓展标准。继而实现受案范围与“五位一体”建设国家战略的精准契合,在拓展中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并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国家治理,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第五章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方法,强调社会各阶层的参与。首先是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针对探索后的成功经验,待时机成熟及时将扩大后的范围法定化。法定化可采取的方法有三种,包括人大立法、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引;其次通过设置优化线索举报机制、人民监察员制度、专家咨询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等程序设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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