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逐步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学校体育不仅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体育“无法可依”的局面。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其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该文件的出台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法治的建设提出了更加确切的要求,意味着教育事业开始进入到法治化阶段。权利作为法的核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如果没有人的权利的维护,那么法律的制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初中生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已经进入身体形态和生理机能的发育高峰期,合理的体育锻炼对身体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直接影响着学生自身健康发展和学校体育整体环境的和谐。体育教育保障权是学生体育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前提。因此本文从法学和学校体育学的角度出发,以西宁市城西区初中生体育教育保障权的现状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对体育教育保障进行针对性研究,了解其在学校体育中的落实现状,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学校体育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依据。结论:1、西宁市城西区初中年级学生的平等接受教育权和接受合格体育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情况较好,大部分体育教师都能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适应不同学生的身心需求。教师的资质、专业性、教学理念、语言交流等素养符合教学需求,但体育教师普遍存在较少了解体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情况。2、西宁市城西区初中年级学生的体育参加权情况不是很乐观,只有13.3%的初中生体育与健康课程能达到规定的每周3节;97.1%的初中生的体育课出现过被挤占或取消的情况;只有36.7%的初中生能够保证课外体育活动在每周有3次以上(包括3次);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保证在每天1小时以上(包括1小时)的初中生仅有25.2%。但在体育与健康理论课和课余体育训练、竞赛开展情况等方面还是得到了较好的保障。3、西宁市城西区初中年级学生的获体育运动公平评价权、获体育教师运动训练、竞赛指导权和升学优待权情况较好,其中初中生享有获体育运动公平评价权占被调查总数的91.6%,情况最好。4、西宁市城西区初中年级学生的体育教育保障权整体情况较好,但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每周体育课时次数开设情况达不到规定数量,是由于体育教师数量不足、学校升学压力大和对体育课的不重视导致的;课外活动次数及时间达不到标准,是因为考虑到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等安全问题不得已才取消的。但以上种种原因并不能证明减少课时、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是正确的,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学生的体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