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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是信用的一种形式,除了具有信用的一般性质之外,也因其主体是政府而具有自己的特点。综合政府信用的特点如下定义政府信用: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对其行为所承担的义务与履行情况以及公众对其认可程度。政府信用是政府向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迈进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支撑。当下政府信用状况面临着一些问题,政府信用建设的推进应当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综合的过程。而政府信用建设途径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信用建设的成效。法治的中国化形式便是依法治国,而中国的国情与行政的特点决定了依法治国成为中国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高效政府的必由之路。政府信用建设作为政府面向民众,而在民众中获得的评价情况的概括,法治之途也是其必然的选择。选择法治途径推进政府信用建设,需要与政府信用相关的法治各环节环环相扣的进行协同式的推进,这样方能形成政府信用建设的完整的过程。 首先是立法环节,立法的情况直接决定了政府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可依,越是没有完善的或者说足够的法律,政府行为的自由裁量越大,权力的行使也就越容易发生随意性,这也就导致政府信用难以建立。因此,立法作为法治的首要前提,对政府信用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狭义立法层面,尤其要注意的是对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的有效规制。在广义立法层面,即含行政立法的层面上要从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方面入手,使政府行为满足这种要求,使立法对政府信用的建设性作用得以发挥;其次便是执法环节,即政府行政环节,这是政府与民众或者说相对人建立联系并互动的核心环节,也是最直接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坚持执法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对政府信用的建设与维持具有最直接的现实意义;最后在救济途径环节,当政府的行为损害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时候,政府信用必然会遭到损失,这时候需要的便是救济环节,救济过程不仅是对相对人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对政府信用的修复,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救济方式,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以及公开与便民原则等。在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中除了要坚持司法所普遍需要坚持的原则以外,尤其要考虑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告的特殊地位,即要坚持被告举证责任原则,这对相对人救济的实现并最终维护政府信用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