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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聚合平台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内容服务平台,主要通过深层链接进行内容的传播,成为公众获取新闻资讯、欣赏音乐、观看电影的重要途径。深层链接行为是通过数据挖掘、加框嵌入、转码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收集、筛选、抓取、分发,无需跳转到被链网页,直接在自己的平台上展现作品的行为。深层链接行为加快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效率,但是使用深层链接的媒体通过这种技术抓取行为,直接替代了作品权利人许可授权,导致了权利人与新媒体之间利益失衡。这种以技术规避权利人的权利在现有规范下是否构成侵权存在讨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内容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是直接侵权还是适用避风港原则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实质呈现标准。以今日头条所引发的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作为典型,平台通过对用户浏览的内容喜好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向用户推送分发其感兴趣的内容,今日头条本身不产生内容,而是通过内容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进行抓取聚合服务,其行为对生产内容的媒体产生了巨大的利益冲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许多讨论。为了解决内容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主体的性质以及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首先以“今日头条”深层链接所引发的讨论引出主题,再通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容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不同判定,进行两个争议焦点的对比分析。第三部分,对内容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侵权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从争议的焦点即主体性质不清以及深层链接行为法律性质分歧两方面进行侵权分析。首先,分析主体性质的存在两种学说的原因分析,然后对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实质呈现标准进行侵权分析。第四部分,提出内容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侵权认定的建议,首先,通过分析深层链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以及超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其属于实质提供内容的行为。其次,通过证明内容聚合平台具有提供内容的主观意图,达到提供内容的实质效果,明确内容聚合平台属于内容提供者。再次,通过分析我国的司法发展趋势,以及实质呈现标准相对其他三个标准的合理性,明确实质呈现标准作为侵权认定标准。最后,提出在实质呈现标准之外还应建立配套机制优化版权发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