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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分析了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来源及形成;土地增值收益估算方法构建;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条件;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模式与比例;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及解决机制等重要问题。主要内容包括:⑴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来源包括自然增值和社会增值,其收益形成是政府主导下的垄断市场行为,即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并垄断一级市场所形成。⑵成本逼近法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估算,案例实证估算发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或耕地)的增值收益空间巨大。⑶失地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博弈中,如果不存在显性激励合同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基层政府要“还权于民”,且提高村委会主任的声誉效用;如果存在显性激励合同,则最优的村委会主任分享实际补偿标准与最低补偿标准差额的比例为1/(1+bρσ2)。⑷村委会与一级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共谋时,失地农民委托村委会与一级开发公司进行谈判,会有利于提高其土地收益水平;即使存在共谋时,也不是所有的村委会与一级开发公司共谋都会对农民的土地利益形成侵害。⑸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增值收益入股等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和适用性条件,但均值得根据区域条件的成熟度尝试选择使用。同时,失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比例应该是最大的,至少不低于40%,至于具体比例需要区别对待,不能全国一条线,且有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⑹中央政府的理性选择是减少对上访失地农民的接待,允许基层政府存在截访行为。同时,中央政府要建立失地农民安全表达意见的渠道,以及加大因失地农民上访对基层政府的惩罚力度,使基层政府付出最大努力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