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视听作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其创作经常需要大量的投资,并且创作班底呈现出数量庞大、成分复杂的特点,因此视听作品创作者的认定一直是其著作权制度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由于视听作品的创作可能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使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却并没有明确使用在先作品创作的视听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实践中原作作者与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之间著作权利益关系的混乱。随着视听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视听作品的版权交易形式不断丰富,对视听作品衍生的利益分配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我国视听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矛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上述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无法妥善调解实践中产生的矛盾,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立法者对于视听作品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大胆的重构。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有代表性的法律规定、相关国际条约、案例进行分析、比较,同时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三稿征求意见稿以及送审稿中条文的更迭加以研究,以期能够较为透彻地理解围绕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并对我国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的内容作出客观合理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第一章为视听作品概论,就视听作品的内涵、外延以及受保护的一般要件进行阐述。送审稿中正式引入了视听作品这一术语统一涵盖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笔者就此更改作出了评论和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视听作品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对视听作品著作权权利的初次分配问题。包括制片者与创作作者的认定、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作者精神权利的保障等问题。送审稿对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初次分配也作出修改,将原先法定授予制片者的经济权利变更为可由合同约定。第三章就所谓的“二次获酬权”制度进行分析,立法者意欲在中国引入类似的利益分享制度却遭到制片者利益团体的强烈抵制,最终送审稿中采取了更加折衷式的条文,笔者在分析比较代表性立法方式的基础上对送审稿的规定以及在我国实施利益分享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作出评析。第四章是总结性章节,主要对此次修订中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制度作出的重构进行总结和分析。笔者首先阐述了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并针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送审稿中就法律概念的厘清、权利主体的认定、视听作品著作权权益的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作出的规定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