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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义务”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内涵深刻。如此,人们常常把康德的道德哲学看作是义务论式的。本文基于康德义务论的有关文献,并结合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通过五个方面对康德义务论进行阐释与论述。第一章阐述了康德的义务概念的社会背景和思想学术背景,我们发现,康德义务论的产生与发展,既是其理论逻辑不断深化和扬弃的自我发展道路,同时也是一个时代精神思想领域的多元影响的必然产物。第二章主要根据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对义务的普遍法则公式的表述,主要对义务的普遍法则公式进行剖析。首先分析了义务的普遍法则公式的导出过程后,继而又分析这个公式的具体内容。关于义务的普遍法则公式对一条行动准则的检验程序,可以看作一个三段论推理(具体在本文中加以说明),要得出合情的推理和正确的结论,就要进行两个步骤的工作:第一,表述行动的准则;第二,进行可普遍化测试,并得出相应的结论。第三章主要对康德义务论的内容进行梳理与阐释,从义务的种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这几个层面来深入探讨对义务的理解。结合义务的普遍法则公式中,我们发现康德按照义务的对象和义务的约束程度各划分了义务的两大类。进而,康德又将这两种划分整合成了四个方面:对自己的完全义务,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康德在论述义务的普遍法则公式时,我们发现义务在道德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于此,康德主张,一个合义务的行为要能够具有道德价值,仅当它是单单出于义务动机而做出的。第四章论述了康德义务论对西方近现代哲学的发展有着独特的贡献,并对后来的哲学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简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就像一面镜子一样,照出了它与康德道德哲学的关联与继续。第五章阐释了康德义务论的困境,借助奥诺拉.奥尼尔对其重新建构。康德义务论属于一种围绕主体展开,彰显主体独立的内在价值体的哲学进路,其道德判断的标准是以主体自身理性为根据,那么,在非形而上学的理论背景中是否仍存在建立关于义务的普遍原则的可能?这是康德的道德哲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奥尼尔认为,我们可以借助实践理性建构一种具有相对有限的权威性的伦理原则,并且这种伦理原则应当以“要求”(requirements)的方式提出,即义务的形式,以达到更有效地指导行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