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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全年沪市共完成并购重组863家次,同比增长50%;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企业243家,同比增加47.27%;153家披露重组方案;92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比增加129.9%,并购的繁荣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挑战。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董事会成员发挥着巨大作用;一方面,目标公司董事在公司收到收购要约后,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依托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向股东提供专业意见;另一方面,目标公司董事需要代表公司股东与收购方进行磋商谈判以保证通过收购实现目标公司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当收购发生时,董事与公司与股东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董事在公司的现有利益和地位因为目标公司被收购而终结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在上市公司收购发生时,怎样通过董事义务制度的完善来规范董事的行为成为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应当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本文正文部分共有六章:第一章概括分析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之义务,具体从董事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董事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董事义务的基本内容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以及股东决策的执行机构,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业内竞争力、发展战略等最为了解;其次通过分析董事和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董事履行义务之对象,传统理论认为董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而现代理论认为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受雇于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而非具体股东,因此其应服务于公司的整体利益而非具体股东之利益,公司利益之外延明显较股东利益要广泛;最后,通过对董事义务具体内容的论述明确董事一般义务的内容,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第二章分析上市公司收购这一商业行为的特殊性,并分析不同的决策模式下董事会的地位与作用,进而明确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发生后进行决策的价值取向。其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经营行为,其诱发公司内部以及外部多种利益碰撞,其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需要依靠董事充分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得以平衡;而公司与董事、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则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的必要性基础。敌意收购的发生威胁董事在公司的既得利益以及现有地位,因此其对股东提出决策建议的公正性存疑,管理层收购发生时,董事与外部收购者之间身份存在一定重合,董事能否基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作出决策同样存疑;因此,强化董事义务成为保障收购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必然选择。第三章对英美以及德国被收购方董事义务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被收购方的标的公司之董事义务完善提供启发。英国公司立法以“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董事服务于股东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决策权归于股东大会,董事的权力空间被压缩,居于辅助地位。美国与其相反,其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影响下,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以反收购决策权,其将反收购视为一般的商业行为,这保证了在上市公司收购发生时,公司能够快速作出应对,与此同时,美国通过判例法也创设了“经营判断原则”对董事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司法审查。第四章主要介绍我国相关立法现状,通过对《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重要相关立法的梳理,对目标公司董事义务进行简单梳理,并概括被收购方董事的一般职责和义务。第五章则主要依托现有法规、市场实践,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董事义务之完善做出理论贡献。以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不同发展阶段为线索,分析要约收购发生前、要约收购发生后、要约收购完成后三个阶段董事行为的特殊性,进而对义务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