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案件适用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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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环境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修复生态环境措施虽然得到了多元化的适用,但现行刑法理论并没有对将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纳入刑罚体系给予合理的解释。修复生态环境措施在刑事领域的适用同时还面临法律依据不足、具体适用方式不明确、量刑中刑罚配置模式不合理、执行效果评估的客观性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文拟针对修复生态环境措施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展开研究,在分析修复生态环境措施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正文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论述:第一部分:环境犯罪案件适用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法理考量。为了方便对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研究,首先对修复生态环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探讨。在对修复生态环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探讨后的基础上,对环境犯罪案件适用修复生态环境措施是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及能否实现犯罪报应作出回应。最后对修复生态环境措施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符合刑法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环境犯罪案件适用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实践状况。本文选取了4954份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判决书为研究样本。首先介绍了修复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在环境犯罪案件的总体状况、案件的地域分布以及案件的罪名分布状况。接着分析了修复生态环境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的四种模式:刑罚处罚模式、刑罚辅助模式、附带民诉模式、量刑情节模式。再者对案件的刑罚幅度分布、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适用状况以及案件刑罚配置情况进行了介绍。最后分析了环境犯罪案件中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执行状况,包括行为性修复措施的执行监管情况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执行监管情况。第三部分:环境犯罪案件适用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法律问题。通过结合第二部分的实践状况,分析修复生态环境措施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的法律问题。本部分重点讨论了修复生态环境措施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具体适用方式不明确;三是量刑中刑罚配置模式不合理;四是执行效果评估的客观性不足。第四部分:环境犯罪案件适用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在法律上明确修复生态环境为酌定量刑情节,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刑罚辅助措施纳入刑罚体系。对于修复生态环境措施的具体展开,要明确修复的标准、划定修复裁判中的主体责任、确定修复的条件范围、制定修复的具体方法与程序。在量刑中构建合理的环境犯罪刑罚配置模式,最后要保障与监督修复生态环境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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