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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是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直接产物。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已触犯刑律的案件,通过对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审查和考量,以确定该案是否有提起公诉的价值和必要,从而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酌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有起诉必要性的案件,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诉案件进行起诉必要性审查的直接动因是诉讼经济,同时起诉必要性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有利于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然而,我国并未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对公诉案件进行起诉必要性审查措施由于没有相关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和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存在弊端在所难免。实践中也很少适用该规定。本文拟以G市N区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问题的实际适用情况为重点,以Y区、W区和X县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问题的实际适用情况为参照,探讨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调查过程中,查阅了N区、Y区、W区和X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受理的公诉案件处理情况资料、翻阅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与办案干警进行座谈等方法,获取了基层检察机关的第一手办案材料,通过相关干警的帮助,对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的适用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了基本的认识,并对其完善有了自己看法。本调研报告包括四部分,共二万字左右。第一部分简要说明本次调研的目的、方法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调研结果,即对N区、Y区、W区和X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处理情况、2011年案件流程电子台帐等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分析起诉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起诉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范围、审查内容、监督机制与监督程序等方面予以论述。第四部分针对起诉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其制度的建议。主要从扩大起诉必要性的适用范围,规定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措施、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和完善相对不起诉的运转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