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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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中遗产债务的处理顺序牵涉遗产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过往《继承法》未对违背遗产债务处理顺序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现今《民法典》新设的遗产管理人责任可对该问题予以回应。在此立法背景下,需解决的是,第一,对于违背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的行为,该等遗产管理人责任如何进行适用;第二,对于违背实体上各类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行为,除之受损债权人可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还享有何种请求权。从现行立法及基本法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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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中遗产债务的处理顺序牵涉遗产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过往《继承法》未对违背遗产债务处理顺序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现今《民法典》新设的遗产管理人责任可对该问题予以回应。在此立法背景下,需解决的是,第一,对于违背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的行为,该等遗产管理人责任如何进行适用;第二,对于违背实体上各类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行为,除之受损债权人可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还享有何种请求权。从现行立法及基本法理出发,在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层面,已到期遗产债务之清偿应先于遗产分割,未到期遗产债务应视为到期并停止计息;在实体上各类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层面,首先需依照时间顺序将遗产债务划分为继承开始前存在的遗产债务、继承开始时产生的遗产债务以及继承开始后产生的遗产债务,再遵循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生存权益优先原则、有偿性债务优先原则以及时间性原则排列遗产债务,以兹明确各类债务的清偿顺序。言明遗产债务的处理顺序后,便可挖掘出违背遗产债务处理顺序的表现及法律后果。首先,程序上违背遗产债务处理顺序的行为体现为: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继承人没有履行完成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即分割遗产,造成遗产债权人没有得到受偿的,所有共同继承人都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遗产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继承人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清偿的债务份额的,可以向其他继承人追偿。遗产管理人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两类:一为继承人将遗产全部挥霍一空或所剩余遗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二为继承人失踪,债权人无从主张权利。遗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人包含受损害的受遗赠人与遗产债权人,得请求遗产管理人赔偿其应当获得的清偿数额与实际获得清偿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其次,实体上违背遗产债务处理顺序的行为表现为:在未其他清偿债务前先执行遗赠、在存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情况下,在先清偿未提供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税收与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等等一切违背实体上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行为。在管理人故意违背实体清偿顺序的情景下,受损债权人不仅可依《民法典》1148条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亦可参照破产撤销权之规定,由遗产管理人请求相对人返还所受清偿财产于优先债权人。而在管理人因重大过失违背实体清偿顺序的情景下,受损债权人还可请求不当受领人返还多余受领数额,该等不当受领返还请求权与对遗产管理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备不真正竞合关系,任一请求权的实现,都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另一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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