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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四个特点:体现税收主权;政策性强,征管要求高;分布面广、稍纵即逝;收入小,征管难度大。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都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但两者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上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两种情况:一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和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按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另一类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全部所得不扣减费用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部分。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我国资本市场、对劳动力市场、国内产业发展、国内税收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该税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就是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签订的目的就是要协调和克服缔约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利益的冲突,从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我国税法和税收协定之间在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只有熟悉这些差异,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税。近年来,发达国家间税收协定的新动向对我国有着重要启示,我们需要修订和细化对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做好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衔接。我国在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采取了不少积极措施,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售付汇管理。这项工作弥补了过去单独依靠税务部门对跨国税收进行税收征管所产生的漏洞,借助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