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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弱势群体保障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对被收养儿童权利保障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对其权利的保护也逐渐受到重视。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出台以来,对于收养行为的具体制度规范逐步建立起来。但是近几年,随着各类被收养儿童侵权案件的出现,也暴露出了保护制度上的不足。被收养儿童权利的保障仅依靠私法保护的作用是单一的、受到局限的。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应当受政府保护,行政机关在其权利保障上理应发挥更多的作用,特别体现在收养前对申请人资质的审查、收养中对家庭监护行为的监督以及收养后对处于困境儿童的行政救济上。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切入,主要采用文献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探究被收养儿童权利保障中的行政机关的保护职责以及实践当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意见。除引言部分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阐述了养子女权利行政法保护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了被收养儿童及其权利的内容;其次,明确了行政法对被收养儿童权利的保护途径,分别体现在收养前、收养中、收养后的审查、监督和救济上;最后,行政法对被收养儿童权利的保护主要突出了行政机关职责的履行,因此有必要研究行政行为的理据和在具体实践中应遵守的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其后的改进工作。第二章,分析了养子女权利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在保护被收养儿童权利的过程中,私法保护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法的保护可以弥补私法保护的不足,具有必要性。第三章,结合现状分析了我国收养子女行政法保护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部门对收养前资格的审查仍然存在松散、形式主义的问题;二是对收养中的家庭监护行政监督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三是对收养家庭和收养后困难儿童的行政法救济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国家监护制度的作用还有待完善。第四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结合前三章对被收养儿童行政法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根据被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特点和基本原则,结合第三章的内容,提出了完善对被收养儿童权利的行政法保护的具体建议。包括加强对收养人资格的审查,加强行政部门对家庭收养的监督,完善对困境儿童的权利救济,充分发挥行政法在被收养儿童权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