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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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应当根据不同法律效果的组合加以判断,法官对不同法律效果的判断依据来源于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当原告的请求初步成立,法官则应审查被告的答辩是否存在符合反对规范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在事实主张提出及争点整理阶段,原告的请求原因及被告的抗辩是攻击防御体系的基础。而当事人在此阶段的主张不一定能够符合实体规范的构成要件,此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在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或真意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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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应当根据不同法律效果的组合加以判断,法官对不同法律效果的判断依据来源于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当原告的请求初步成立,法官则应审查被告的答辩是否存在符合反对规范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在事实主张提出及争点整理阶段,原告的请求原因及被告的抗辩是攻击防御体系的基础。而当事人在此阶段的主张不一定能够符合实体规范的构成要件,此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在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或真意的基础上将争点集中在必要的限度内,以实现庭审的充实与促进。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更加重视对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以及请求原因的释明,而作为反对规范在诉讼中的投射的实体抗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故本文将实体抗辩的释明作为研究对象,并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这一思维路径,通过历史性的回溯和比较法的研究明确实体抗辩的定义、具体类型以及所属的释明类别,然后综合诉讼法外部和实体法内部视角,对不同类型实体抗辩释明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不同类型实体抗辩的释明边界。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约45000字,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实体抗辩的基本法理。首先,通过历史性的回顾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起源、演变以及现代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学说和立法,明确实体抗辩的定义。其后,分析不同分类标准下实体抗辩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不同的分类标准站在何种研究视角。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阻止抗辩的划分标准是对请求权的作用力的不同,着眼于实体规范,是一种静态的价值判断。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划分标准是二者在诉讼中生效要件的不同,着眼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一种动态的诉讼资料提出过程。对于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形成权抗辩的归属问题,如从诉讼行为的视角分析,应视为权利抗辩的一种。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实体法的规定,梳理我国民事诉讼中实体抗辩的具体类型。第二部分为实体抗辩在释明制度中的坐标。本部分从释明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探究释明的本质、特征以及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找到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在现有释明分类中的坐标,得出事实抗辩释明属于对案件事实的释明,而权利抗辩与诉讼请求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虽然在严格意义上不能将权利抗辩视为诉讼请求,但是在研究权利抗辩的释明时可将其作为参照;最后对案件事实释明和诉讼请求释明的现有研究进行梳理,为后文分析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释明规则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为实体抗辩释明的正当性分析。本部分从诉讼法外部和实体法内部两个视角讨论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释明的正当性。外部视角集中讨论实体抗辩释明是否符合释明制度的目的,是否有违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以及法官中立原则,但仅从外部视角进行分析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因各类实体抗辩的实体法基础的性质、所保护的利益以及体现的价值位阶等内在因素从根本上制约着它们在诉讼中产生效力的要件和法官的释明态度。在综合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基础上对各类实体抗辩释明的正当性进行排序,得出所反映的价值位阶越高则释明的正当性越强,释明的积极程度越高的结论。第四部分为实体抗辩的释明边界。以释明程度的研究为起点,将事实抗辩讨论的范畴限定在积极释明的程度上,即提出新抗辩事实的释明,并对以不同方式呈现于诉讼中且当事人并未主张的抗辩事实逐一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显著的事实、证据资料中呈现的抗辩事实以及包含公益性要素的抗辩事实。将权利抗辩释明的重点放在明确当事人有无权利行使的意思表示方面,并以抗辩权利人的表述中有无一定的权利行使的意思表示作为衡量法官应否释明的标尺,而有无权利行使的意思可通过权利抗辩的基础事实的呈现方式加以判断:如抗辩权利人明确主张了抗辩权和形成权的构成要件事实或主张曾在诉讼外行使过相应的权利,则应视为其具有一定的权利行使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的释明为消极释明,且为法官的义务;当权利抗辩的基础事实非由抗辩权利人引入诉讼中时,一般不能推定抗辩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意思,此种情形下的释明有提示当事人提出新的抗辩主张的意味,属于积极的释明,法官能否为积极的释明应结合不同类型权利抗辩所反映的价值位阶、纠纷一次性解决、当事人武器平等、失权效等因素综合考量,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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