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成熟原则是指争议行政行为只有在起诉时机成熟时才能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它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1967年雅培案中最高院对其内涵的阐述使得行政成熟原则成为了行政诉讼领域一项门槛性原则。经过长足发展,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行政成熟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以行政成熟原则为裁判依据。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考察行政成熟原则在我国具体的适用情况。首先,以最高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成熟原则是指争议行政行为只有在起诉时机成熟时才能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它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1967年雅培案中最高院对其内涵的阐述使得行政成熟原则成为了行政诉讼领域一项门槛性原则。经过长足发展,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行政成熟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以行政成熟原则为裁判依据。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考察行政成熟原则在我国具体的适用情况。首先,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为视角,可以看到行政成熟原则在我国的最早适用可以追溯至1999年的赖恒安一案,最高院在该案中指出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宜进入法院审查程序。真正明确适用行政成熟原则的案例是2016年的王军亮一案,最高院在该案中重点适用了行政成熟原则形式方面的审查标准。行政成熟原则的实质标准在最高院同年发布的第69号指导性案例中有所体现,至此,行政成熟原则的双重审查标准在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中都能找到踪迹。从612个裁判案件具体适用情况来看,我国实践中对行政成熟原则的适用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许多法院对行政成熟原则内涵认识不到位,混淆了起诉时机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及起诉期限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成熟原则的适用标准也不统一,甚至有滥用行政成熟原则之嫌。具体判断标准的异同以两个维度的法院裁判为参照,最高院确立的判断标准受限于涉及的行为类型较窄而使得地方法院参考时具有较大模糊性,本文在结语部分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其他文献
破产制度的设立,是为保障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有序地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对有拯救可能的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还未注销登记,在税法上仍属于纳税主体,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管理、经营和处分行为,都会产生新的税款。而破产法中规定的欠缴税款是企业在破产前所产生,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上述行为所产生新的税款并没有规定。对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实践和学术界称为“新生税款”。破产法和税法对
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惩戒制度作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失信惩戒制度由社会惩戒、司法惩戒、行政惩戒和市场惩戒等多项制度构成。其中,失信行政惩戒制度是目前适用频次较多,涵盖范围较广的一项制度,其对于打击社会失信行为,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推动信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发现伴随着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失信行为行政惩戒的制度运行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
就立法这一方面而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司法适用实践与预期立法目的之间依旧有不小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但是这一制度在商标侵权领域内的司法适用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结合比较研究方法,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通过检索选取了344件涉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
近年来,国家对资本市场日益重视,先后设立了科创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随着我国各项法规的完善,资本市场愈发成熟,审计工作对经济活动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在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审计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A股市场上,始终存在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持上市地位,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来使注册会计师同意其盈余管理的行为,从而实现审计意见购买,并最终影响审计质量。中注协网站数据显示,近些年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改使得蜷缩在罪数理论中一角的牵连犯概念再一次步入大众视野。在诸多罪数形态中,牵连犯一直是极其重要也极其复杂的一环。所谓重要指的是,实质数罪处断一罪的特有性质,既能够处理介于普通一罪和普通数罪之间客观存在的多行为牵连犯罪形态,又能够体现刑法主观主义,与当前越来越注重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相契合。所谓复杂指的是,对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牵连关系、处断原
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其中失权复权制度是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个人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类型,其中清算程序最为典型。本文主要探讨清算程序下失权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主体资格、失权监督期、失权内容、复权条件。个人破产失权复权的立法模式选择上,根据各国(地区)司法实践,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裁判形成主义和当然形成主义两种立法例,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当然复权主义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是认定事实,保障案件质量的关键。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证据”,在该节中规定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的证据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犯罪主体特殊、调查方式特殊、证据稀缺,导致其对口供十分依赖。本文通过对比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分析职务犯罪案件非法口供排除规范,发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司法部门实际中较为普遍的两种财产性犯罪,这两个罪的区分标准在学界和司法部门实际中并不统一。从学术研究上看,典型性的区别标准主要是:暴力、“两个当场”、被害人处分自由。在其中,暴力标准可以划分为:是不是存有暴力,暴力是不是抑制受害者的抵抗,暴力是不是向受害者给予财产的根本原因。“两个当场”宣称,行为人在当场对受害者应用暴力,行为人在当场得到财产的情形下,被判定为抢劫罪,反过来,被
近年来,中小学师源型性侵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师源型性侵也被称之为教师性侵,不同于传统性侵犯罪,师源型性侵犯罪中犯罪教师与被害学生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师源型性侵犯罪的发生,不仅侵犯了学生的性权利,而且降低了公众对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的信任感。从被媒体曝光的师源型性侵犯罪案件来看,相较于传统性侵犯罪,此类犯罪的特点是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受害人数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并且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规避公开的案件愈来愈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反而成了行政机关规避政府信息公开的借口,这大大地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保护也是有限度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