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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际法治是法治原则在全球海洋领域的延伸,是国际法治的重要实践领域。在全球化时代,海洋对于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海洋国际法治问题的理论研究对于海洋软实力的提升有着促进意义,对于国家海洋利益的维护有着积极的影响。
由于海洋领域的整体性与连通性的特征,海洋问题呈现出普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而,虽然海洋国际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应有之义,但也有其特殊之处。第一,海洋国际法治是各行为体在海洋领域遵循法治的原则进行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治理状态。第二,海洋国际法治虽然以海洋法规则为核心,但是不能被单一地理解为海洋法律规则。第三,海洋国际法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第四,海洋国际法治应符合“良法”与“善治”的要求。第五,海洋国际法治在地理上同时包含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第六,海洋国际法治有自己独特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
海洋国际法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其中,国家是最重要也是海洋国际法治的核心参与者。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只拥有有限的权能以及行动范围。个人虽然在国际法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海洋法体系下,个人目前很难成为海洋国际法治的主体。但是海洋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未来人权法可能会与海洋法发生重叠,个人在海洋中的权利会得到更多的关注,这也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海洋国际法治的客体是指在哪些领域进行海洋国际法治的问题,包括海洋划界问题、海洋通行问题、海洋资源问题、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海洋安全问题、海洋争端的解决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等问题。海洋国际法治的目标可以分为直接目标和终极目标。海洋国际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以法治为中心的国际海洋秩序,而终极目标则是实现人海和谐。实现人海和谐是我们的长期理想,需要在建立以法治为中心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础之上实现。
良法与善治是海洋国际法治的核心构成要素,由于海洋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同于国际法治对于良法和善治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特殊性先予以讨论。海洋国际法治有着多层次性、同时关切高政治议题和低政治议题、受国家利益影响较大以及受海洋整体性的影响较大等四个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海洋良法与海洋善治提出了要求。海洋良法应当同时是所有预期得以遵行的国际规范,并在价值上和形式上符合一定的要求。海洋良法的价值追求包括和平与安全、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海洋良法的形式性要求则包括具备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的特征。海洋善治是海洋良法有效运转的保障,其具体有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基本范畴进行界定后,本文探讨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进行讨论之前,首先要论证一个前提问题,即海洋国际法治是否已经实现。对于这一问题,通过对海洋领域目前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总结与论证,进而对以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和保障海洋法运行的机制与海洋良法和海洋善治的标准进行对标,得出海洋法律体系仍需完善,海洋治理机制仍然有待健全,因而海洋国际法治尚未实现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通过对全球海洋治理和国际海洋秩序的论证与分析,本文认为,海洋国际法治是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的最佳途径,是建立并维持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的关键。因而,海洋国际法治的实现具有必要性,国际社会应努力实现海洋国际法治。
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进行论证后,本文通过理念与规则两方面论证海洋国际法治是可能实现的。首先,在理念层面,本文认为海洋理念已经由自由转向治理,海洋国际法治已经具备了理念基础。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海洋自由理念都在海洋领域中占主导地位,但是纵观海洋法的发展历史,发现海洋自由在质与量上都大大被限缩了,其适用范围逐渐缩小,海洋自由的内容被加以限制。与此同时,海洋治理问题逐渐成为海洋法领域的核心问题,海洋治理理念不断发展,其具有理念基础与现实需求。海洋领域中的主导理念逐渐从海洋自由转向了海洋治理。其次,在规则层面上,纵观海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海洋逐步从无序走向了有序,逐渐从以权力为中心的海洋发展成为以规则为基础的海洋。目前,现代海洋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海洋法的渊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与一般法律原则,其规则更加详细,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规制内容不断深化。如今,海洋法规制着海洋活动的绝大部分内容,其范围包括关于世界海洋治理与管理的条约、框架和国家实践。
在论证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实现路径构想。本文认为,构建海洋国际法治,应首先从理念层面入手,应引导行为体树立理念的指引,使得行为体进行自我约束与限制,进而将海洋制度与海洋法律规则内化。构建海洋国际法治所应遵循的有法治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树立理念的指引后,本文尝试通过法律和保障法律运行的机制两条路径来构建海洋国际法治。首先,要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应协调海洋法律体系的内部关系,以海洋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性理念,建立完善海洋法解释机制。其次,应健全海洋法运行保障机制,通过对法律运行的四个环节的改进与完善健全海洋法运行保障机制,保障海洋法良好有效运行。具体包括立法准备充足、守法良好自觉、执法有所保障以及司法权威公正等四个方面。
由于海洋领域的整体性与连通性的特征,海洋问题呈现出普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而,虽然海洋国际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应有之义,但也有其特殊之处。第一,海洋国际法治是各行为体在海洋领域遵循法治的原则进行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治理状态。第二,海洋国际法治虽然以海洋法规则为核心,但是不能被单一地理解为海洋法律规则。第三,海洋国际法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第四,海洋国际法治应符合“良法”与“善治”的要求。第五,海洋国际法治在地理上同时包含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第六,海洋国际法治有自己独特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
海洋国际法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其中,国家是最重要也是海洋国际法治的核心参与者。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只拥有有限的权能以及行动范围。个人虽然在国际法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海洋法体系下,个人目前很难成为海洋国际法治的主体。但是海洋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未来人权法可能会与海洋法发生重叠,个人在海洋中的权利会得到更多的关注,这也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海洋国际法治的客体是指在哪些领域进行海洋国际法治的问题,包括海洋划界问题、海洋通行问题、海洋资源问题、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海洋安全问题、海洋争端的解决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等问题。海洋国际法治的目标可以分为直接目标和终极目标。海洋国际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以法治为中心的国际海洋秩序,而终极目标则是实现人海和谐。实现人海和谐是我们的长期理想,需要在建立以法治为中心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础之上实现。
良法与善治是海洋国际法治的核心构成要素,由于海洋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同于国际法治对于良法和善治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特殊性先予以讨论。海洋国际法治有着多层次性、同时关切高政治议题和低政治议题、受国家利益影响较大以及受海洋整体性的影响较大等四个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海洋良法与海洋善治提出了要求。海洋良法应当同时是所有预期得以遵行的国际规范,并在价值上和形式上符合一定的要求。海洋良法的价值追求包括和平与安全、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海洋良法的形式性要求则包括具备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的特征。海洋善治是海洋良法有效运转的保障,其具体有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基本范畴进行界定后,本文探讨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进行讨论之前,首先要论证一个前提问题,即海洋国际法治是否已经实现。对于这一问题,通过对海洋领域目前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总结与论证,进而对以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和保障海洋法运行的机制与海洋良法和海洋善治的标准进行对标,得出海洋法律体系仍需完善,海洋治理机制仍然有待健全,因而海洋国际法治尚未实现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通过对全球海洋治理和国际海洋秩序的论证与分析,本文认为,海洋国际法治是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的最佳途径,是建立并维持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的关键。因而,海洋国际法治的实现具有必要性,国际社会应努力实现海洋国际法治。
在对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进行论证后,本文通过理念与规则两方面论证海洋国际法治是可能实现的。首先,在理念层面,本文认为海洋理念已经由自由转向治理,海洋国际法治已经具备了理念基础。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海洋自由理念都在海洋领域中占主导地位,但是纵观海洋法的发展历史,发现海洋自由在质与量上都大大被限缩了,其适用范围逐渐缩小,海洋自由的内容被加以限制。与此同时,海洋治理问题逐渐成为海洋法领域的核心问题,海洋治理理念不断发展,其具有理念基础与现实需求。海洋领域中的主导理念逐渐从海洋自由转向了海洋治理。其次,在规则层面上,纵观海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海洋逐步从无序走向了有序,逐渐从以权力为中心的海洋发展成为以规则为基础的海洋。目前,现代海洋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海洋法的渊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与一般法律原则,其规则更加详细,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规制内容不断深化。如今,海洋法规制着海洋活动的绝大部分内容,其范围包括关于世界海洋治理与管理的条约、框架和国家实践。
在论证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了海洋国际法治的实现路径构想。本文认为,构建海洋国际法治,应首先从理念层面入手,应引导行为体树立理念的指引,使得行为体进行自我约束与限制,进而将海洋制度与海洋法律规则内化。构建海洋国际法治所应遵循的有法治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树立理念的指引后,本文尝试通过法律和保障法律运行的机制两条路径来构建海洋国际法治。首先,要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应协调海洋法律体系的内部关系,以海洋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性理念,建立完善海洋法解释机制。其次,应健全海洋法运行保障机制,通过对法律运行的四个环节的改进与完善健全海洋法运行保障机制,保障海洋法良好有效运行。具体包括立法准备充足、守法良好自觉、执法有所保障以及司法权威公正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