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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敌意收购在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反收购措施被滥用。多方主体为各自的利益展开激烈的争夺,加之反收购立法存在大量的空白以及与反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等缺陷导致反收购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证券市场良好的秩序。因此,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为出发点,结合相应的历史背景,并充分借鉴国外比较法上的经验,从理论、立法和实践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述,以期达到规范反收购行为,维护各个主体合法利益,形成健康有序的收购与反收购市场的目的。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进行概述。首先,本文对收购、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反收购措施的分类依据及种类,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然后介绍反收购的理论渊源“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比较二者各自的理论缺陷和价值。最后,总结反收购具有合理性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反收购的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概括。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反收购的立法,《公司法》、《证券法》只能在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为反收购提供零散的、间接的依据。行政法规上没有关于反收购的规定。部门规章是反收购法律渊源的重要部分,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法律规范的缺位导致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不明、反收购措施的效力判断缺乏依据。现行法律中存在信息披露义务点的规定不能够适应现实情况、监管处罚规定力度弱不能起到震慑作用的问题。实践中,一致行动人认定混乱、杠杆收购带有巨大的风险,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十分严重。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中列出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反收购最根本的问题——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选择进行分析与论证。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模式”、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以及德国的“共同决策模式”,通过比较发现公司治理模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然后结合公司法中非常重要的公司章程的自治问题对我国出现的反收购措施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同时,通过股东平等原则、董事信义义务分析控制股东、中小股东以及董事在反收购中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反思我国反收购中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我国信息披露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规定不够灵活、停留于表面信息的披露。第四部分从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和与反收购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两个角度提出立法建议。在反收购的专门立法中,明确反收购决定权归属于股东大会,建立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文本并提供反收购措施的清单,以达到填补反收购法律制度体系空缺、确定反收购一般规则的目的。董事职责上,细化董事信义义务,强化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增设董事举证责任,建立赔偿和监督机制。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实行穿透式披露,灵活确定信息披露义务点,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使信息披露发挥应有功能。监管制度上,建立以事前、事中监管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