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Jiangzi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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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商经济的发展也是互联网经济中最为活跃、涉及范围最广的一部分,各大电商平台竞争也愈发激烈。电商平台企业实施“二选一”限定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侵犯平台竞争对手和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但现有法律规定并不能很有效的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究其原因也是错综复杂。因此,首先应了解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相关理论知识,清楚该行为涉及了哪些主体、和针对的对象。同时,该行为可以分为利诱型、强迫型、合意型三种行为类型。并且认识到“二选一”行为具有隐蔽性、网络外部性等特征,具有争夺用户的本质和法律上的可责性。并结合“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联合起诉阿里”和“滴滴、美团、饿了么平台“二选一”被约谈”等典型案例,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现状、法律规制必要性和原因进行了研究。还结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关于“二选一”行为的规定进行了法律现状分析,发现都各自存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后,发现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反垄断指南》中的限定交易。因此,把电商平台“二选一”定性为限定交易,并以此展开探讨研究。一方面,在《反垄断指南》背景下对平台“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违法性分析。分别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行为以及竞争损害的判断进行讨论,发现各方面法律规定都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另一方面,针对《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认为该法中存在第17条中的兜底条款适用条件不明,第47条规定中法律规制主体和相关责任不清,第18、19条规定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糅杂等问题,这些都亟需进一步完善。为解决上述提到的问题,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针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在调整现有的界定方法后,综合考虑多种要素,对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加以创新。其次,优化市场份额推定标准、细化其他综合性认定标准的考虑因素,从而完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参考因素。并明确限定交易的合理抗辩制度,判断电商平台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最后,通过结合“二选一”行为类型、分析损害对象、考虑“累积效果”,完善判断竞争损害的办法。除此之外,还要细化《反垄断法》第17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改革法律责任认定,解决支配地位内化标准糅杂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对电商平台“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不仅可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竞争平台的合法权益,还能有助于构建、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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