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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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权力时,必须以成文的税收法律作为依据。然而,面对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民事交易活动,由于税法本身的原则性、滞后性等局限,使得法定的课税要件、课税情形等无法囊括全部交易活动,而立法也难以及时针对新的变化实时规范所有的实践中的税收征纳关系。因此,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确定权得以实现,就需要税务机关针对一些复杂的交易行为的纳税活动,对现行税法加以解释适用,从而提高税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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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权力时,必须以成文的税收法律作为依据。然而,面对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民事交易活动,由于税法本身的原则性、滞后性等局限,使得法定的课税要件、课税情形等无法囊括全部交易活动,而立法也难以及时针对新的变化实时规范所有的实践中的税收征纳关系。因此,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确定权得以实现,就需要税务机关针对一些复杂的交易行为的纳税活动,对现行税法加以解释适用,从而提高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在此意义上,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有助于消解纳税人依法纳税时所面临的税法模糊性的问题,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并且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从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理论和我国引入该制度之后的实践看,税收事先裁定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初衷在于通过消除税法的模糊性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对于该制度适用不当,不仅无法实现其目的,反而损害纳税人的税收权利,导致与其目的背道而驰。基于此,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视角审视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考察该制度如何实现制度目标,对于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析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理论原理。首先,对于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概念从定义和相似概念辨析两个角度进行讨论,与我国目前现有的制度进行了区分,明确事先裁定制度在我国的定位与作用。其次,对事先裁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晰与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纳税人保护角度下的事先裁定制度,以及纳税人在这一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内容。第二部分考察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首先,从我国现行相关税法规范出发,梳理设计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国家层面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层面的税收规范,分析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面临的利弊,以及现阶段税收事先裁定未能“入法”的原因。其次,分析部分地方政府在采用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理和分析现行规范文件和地方试点,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税务机关执法界限不明确、申请主体资格及可裁定事项范围不统一、裁定公开制度不健全、纳税人救济途径缺失等。第三部分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整理和比较域外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由于一些国家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实践较早,相应地,其内容和实施程序都相对成熟,其实践经验对我国也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问题是,我国在采用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时,需要从哪些方面吸收域外较为成熟的经验,并避免失败的教训。本部分主要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结合我国实践,分析了行政模式下的协商式裁定模式、各国对纳税人救济权的规定、加速处理程序,以及服务外包程序等域外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方向与建议。该部分仍然着眼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在事先裁定制度完善过程中,更加突出纳税人的地位,系统构建我国事先裁定中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制度结构与运行方式,从而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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