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来源 :广西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feng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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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至今已经走过近40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权利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保障权利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任务。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重要的诉讼主体之一,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一直处于不利的一方。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权利”,但是往往难以实现。在庭审中,虽说已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统一审判原则”等诸多保障权利的机制,但是被告人“排非难”“辩护难”等弊端在庭审中依然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定罪原则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看似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实则不然,“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对任何人都确定其无罪”并不可等同,且在《刑事诉讼法释义》中也并未直言无罪推定原则,可见立法依然偏于保守。再如,《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应该是最为直观能够体现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实时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重判。”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在被判无罪后,随时可能面临着再行被起诉再次成为被告人的风险。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又被成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而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一直处于最末位,应不应该提高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提高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权利,对我国的诉讼制度发展,诉讼体系完整,对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意义。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权利保障内容的分析和对比,结合国内外有关刑事审判之中所涉及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重点分析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对权利保障方面的现实问题与提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概述。这部分主要探讨了权利、权利保护以及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内涵,讲述了刑事诉讼之中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含义,从理论上明确了什么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第二部分,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支撑,首先是建立一个政治国家,基于二元论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现代民主制度是相容的。同时,笔者也强调了刑事诉讼法之中权利保障的核心就是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从而引出了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必然成为刑事诉讼之中权利保障的核心问题。
  第三部分,刑事被告人权利利保障的现状。一方面,通过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定罪权,以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审判原则,讲述了当今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的现状。另一方面,从审判形式、律师权利受限等角度分析了当下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难以真正得到实现的难点。
  第四部分,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的国际标准。这部分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所设定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保障现状相比的不同之处。通过国际上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律师权利的行使与保护,陈述了我国当下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与国际标准的距离与区别。
  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的进一步完善。这一部分通过《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陈述了我国现阶段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断进步,国家立法不断重视,全社会的权利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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