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用户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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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到来而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议题。随着APP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情况也十分普遍,然而人们的工作、学习、娱乐都已经离不开各类APP所提供的便捷服务。因此,APP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早已意识到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但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进程相对迟缓,一直以来存在以公法保护为主的倾向。人们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觉醒使得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开始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直到《民法典》颁布才明确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的法律地位,并用共计6个条文从行为规制的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较为概括,仅依靠《民法典》的现有规定难以对APP运营者形成有效约束。因此,本文拟通过总结我国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对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初步阐述《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即《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采用了“识别性”标准,在属性上《民法典》目前仅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人格利益。其次,《民法典》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故在APP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中,运营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负有遵循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同时,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权。第二部分,总结了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运营者突破用户知情同意而不当处理个人信息,包括不当收集、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行为;其二,运营者违反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而导致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或扩大,包括事前未采取必要措施和事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其三,用户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存在困难,一方面体现为运营者阻碍用户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体现为运营者对用户行使权利的请求不配合。第三部分,具体分析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其一,传统的知情同意规则要求运营者处理任何个人信息都须取得用户明示同意,这既不符合运营者有效利用个人信息的利益考量,也忽视了明示同意的实现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严格的知情同意对运营者形成了负面激励,使得运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异化知情同意规则。其二,运营者违反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是由于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履行缺乏具体的强制性规范指导,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仅对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而技术标准虽然对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较为具体,但是推荐性标准又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三,用户行使权利客观上需要运营者协助,但运营者本身没有协助用户的内在动力,而《民法典》虽赋予了用户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却未明确规定运营者负有协助用户的义务,故运营者难以自觉建立协助用户行使权利的有效机制。第四部分,针对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立法的完善建议。其一,将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以适用不同的知情同意规则,对一般个人信息可适用默示同意的“选择退出”机制,但对敏感个人信息应适用明示同意的“选择进入”机制,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二,通过法律将个人信息分类分级保护确定为运营者的法定义务,促使运营者寻求推荐性标准的指导,并推动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载明适用的推荐性标准,从而明确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其三,在立法中明确运营者负有协助用户行使权利的义务,并要求运营者建立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能够实现用户与其进行双向沟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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