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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的概念源于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其起源于美国,美国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此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也相继效仿,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政策并予以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此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尝试。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作为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和延伸,是碳金融领域的重大创新,其不仅解决了企业在传统融资情况下遭遇重重阻力的困境,而且对于节能减排、环境治理以及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对于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目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从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概念界定和运作流程着手,阐述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目前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合理化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相关理论。首先,分析不同学说对碳排放权的定性从而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阐述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内涵并明晰了担保方式;最后介绍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二部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碳排放权担保融资进行论证。必要性分析主要从企业自身和国家政策来论述允许碳排放担保融资对于企业盘活资金、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可行性分析是从碳排放权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和部门法依据入手,说明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在理论上和制度上都具有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上述对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介绍,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缺乏相关的法律根据、碳排放权担保的公示方式尚未明确、碳排放权担保物权的实现存在较大风险、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首先明确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将其纳入质押权客体范围;其次通过明确碳排放权的质押公示方式,说明碳排放权具有适质性;再次通过设立具有补偿性质的专项基金、设立专业化的商业保险,设立诉讼救济程序等方式来健全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实施机制;最后通过构建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监管机制来实现对管理体制、碳配额的价格上下限以及碳泄漏问题的监管,并且对我国未来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运作流程进行了设计,从而更好地规范碳资产担保融资的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