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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培育并完善与转型各阶段社会经济特征相适应的制度基础,对于平稳高效的完成转型,从而推动经济长足发展十分重要。长久以来,以法律为代表的正式制度与以关系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共同推动着社会经济的演进,同时,两类制度的相对地位及作用也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呈现阶段性变化。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增加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改善契约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市场经济活力。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书面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备,但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着地方司法部门审判裁决能力低下、司法地方化等问题。在司法质量欠缺完善的背景下,关系能够代替法律发挥交易治理和产权保护的角色,具体到微观企业层面,关系资本对企业的资源获取和交易开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而随着司法质量的日臻完备,关系在引导资源配置、要素流动以及保障市场运行方面的重要性可能逐渐下降,微观企业关系资本的价值可能逐渐减弱。在我国转型经济与人情社会背景下,理解法律与关系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互动特征及效率后果,有利于利用这两种制度对经济转型进行有效保障与合理引导,对平稳、高效地实现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却鲜有研究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考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基于此,本文利用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作为对地区司法水平的外生冲击,考察了司法改善对企业关系资本价值的影响,并进一步考察了司法水平与关系资本上述互动的效率后果。本文从企业的成本-收益权衡角度,分别考察了随着司法水平的改善,企业关系资本投入和关系资本收益的变动,以联合佐证司法改善对企业关系资本价值的影响。首先,利用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作为对地区司法水平的外生冲击,以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为建立关系资本所付出的投入的度量,本文发现在巡回法庭设立之后,巡回区内企业的关系资本投入显著降低,且这一结果在地区初始法制环境较差时更加显著,这体现出巡回法庭在统一法律适用、改善地区司法方面的显著效果。本文进一步考察了其他形式关系资本投入的变动,研究发现,企业捐赠和关系型独董聘任均在巡回法庭设立之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以上结果整体表明,随着司法水平的改善,企业为建立关系资本所付出的投入显著下降,从成本端印证了司法改善对企业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其次,与针对企业关系资本投入的考察相对应,本文考察了在地区司法改善前后,企业从关系资本中所获得的收益的变动情况。研究发现,巡回法庭设立之后,高关系资本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显著减少,低关系资本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显著增加。当企业所处地区的初始法制环境较差时,上述结果更加显著。此外,本文还考察了另一类重要的关系资本收益,即信贷资源的变动情况,并得到了与政府补助相一致的结果,即巡回法庭设立之后,高关系资本企业获得的信贷资源显著减少,低关系资本企业获得的信贷资源显著增加。以上结果表明,随着司法水平的改善,企业从关系资本中获得的收益下降,原关系框架下资源在不同关系资本水平企业中的配置不均衡现象得到了缓解,从收益端印证了司法改善对企业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整体而言,本文所发现的巡回法庭设立后,企业关系资本投入和关系资本收益的变动联合佐证了法律与关系的互动特征:司法改善导致企业关系资本的价值显著下降。最后,本文考察了司法改善与企业关系资本的上述互动进一步产生了怎样的效率后果。本文发现,巡回法庭设立之后,低关系资本企业的投资效率显著提升,体现为投资不足得到显著缓解,且这一结果在企业所处地区的初始法制环境较差时更加显著。这一结果表明,在法制环境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关系资本水平较低的企业既难以在法律框架下获取资源,又在关系框架下处于资源竞争劣势,因此这类企业面临资源约束导致的投资不足问题。随着司法改善,低关系资本企业对资源的获取增加,投资不足问题随之改善。本文没有发现司法水平提升对高关系资本企业投资效率的显著影响,原因可能是关系框架下的高关系资本企业并非普遍存在非效率投资,关于此类企业的经济效率受到法律与关系互动的何种影响,值得未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探讨。本文进一步从产业层面及市场层面对司法改善对关系资本价值影响的效率后果进行了考察。产业层面,本文发现巡回法庭的设立促进了产业分工,这表明司法改善对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是一个改善契约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良性互动过程。市场层面,本文发现巡回法庭设立后,企业间的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升,这说明随着司法水平的改善,资源更多地从低生产率企业流向了高生产率企业,市场资源配置得以优化。整体而言,以上结果分别从微观企业、中观产业及宏观市场三个维度表明,司法改善对企业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具有积极的效率后果。本文通过考察司法改善对企业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以及进一步在企业、产业、市场层面的效率后果,刻画了从法律制度完善、到微观企业行为调整、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的逻辑链条,有利于揭示新兴经济体转型与发展的微观过程与机制。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1)对法律与关系的互动特征及效率后果进行了系统性的大样本实证考察。法律与关系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影响深远的两类典型制度,但针对中国市场中法律与关系的研究,大多聚焦于二者各自单方面的经济后果,关于两种制度的互动特征,学者们关注则比较不足,本文是对该领域研究的重要补充。(2)拓展了对法制环境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以往此类研究大多从法制环境对公司财务或治理行为的直接影响展开考察,基于我国“关系本位”和“差序格局”的社会背景,本文关注司法改善对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会在企业财务及治理行为上产生怎样的映射,从而拓展了对法制环境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视角。(3)补充了从公司财务视角评估巡回法庭设立效果的研究。自巡回法庭制度被提出并施行以来,针对其设立效果的考察主要集中于法学界的理论探讨,从公司财务视角考察这一问题的经验研究还十分匮乏,本文立足于法律与关系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互动及变迁,以微观企业数据为基础,通过企业财务及治理行为的变化反映巡回法庭设立对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及效率后果,丰富了从公司财务视角评估巡回法庭设立效果的研究。(4)深化了对关系资本效率后果的理解。现有研究尚未就关系资本对企业及市场的效率究竟存在积极影响抑或消极影响达成一致结论,本文系统分析了关系及其所对应的关系型契约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市场交易的治理作用及其变迁,并动态考察司法改善对关系资本的价值影响及进一步对微观企业、中观产业和宏观市场的效率影响,从辩证的视角分析了关系资本的效率后果问题,深化了对该问题的理解。最后,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内涵:(1)本文发现司法改善能够提高企业投资效率、深化产业分工水平,改善市场资源配置,这充分体现了司法质量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积极影响。因此应坚定不移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巡回法庭制度,塑造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2)市场主体一方面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交易、履行契约、获取资源;另一方面,虽然本文发现随着司法改善,关系资本的价值在逐渐下降,但并不意味着关系资本将毫无价值,关系作为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将会在未来持续存在并发挥功用。市场主体应合理对待关系资本,有效利用关系资本带来的资源,协调关系资本构建与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