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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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技被视为二十一世纪以来最具发展潜力的科研领域之一。随着近年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类基因编辑作为基因科技的新兴产物,在干细胞重组、基因编辑以及胚胎操作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技术变革。而社会活动中对一些基因技术的应用与我们的伦理观念和法律观念发生了冲突,其中很多上升到了刑事法律的层面,已然具有刑法规制的现实必要性。我国目前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法层面,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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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技被视为二十一世纪以来最具发展潜力的科研领域之一。随着近年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类基因编辑作为基因科技的新兴产物,在干细胞重组、基因编辑以及胚胎操作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技术变革。而社会活动中对一些基因技术的应用与我们的伦理观念和法律观念发生了冲突,其中很多上升到了刑事法律的层面,已然具有刑法规制的现实必要性。我国目前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法层面,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基因编辑行为作出了回应,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衔接。因此,从“刑行衔接”的角度研究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规制问题具有必要性。本文旨在通过对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刑行衔接”法律问题的研究,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对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刑行衔接规范性不足、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立法脱节、行政法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衔接不顺畅等立法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为构建顺畅、科学的人类基因编辑规制路径提供建议,从而更有效、更具有层次的理解、认定、规制人类基因编辑行为。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约4万余字。第一部分:人类基因编辑的基本问题厘清。首先对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概念、技术种类、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其存废争议进行梳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能够实现基因的定位和精准修改,它是在基因组上对目的基因序列、或者单个核苷酸进行替换、切除、增加或插入外源DNA序列的一种基因工程技术。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主要有其技术上的风险、对社会的风险及其对法律权利的威胁等。该部分对概念的界定与其他基本问题的厘清为本文探讨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行衔接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我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法律规制及适用现状。主要从现行法律规范、可能适用的罪名及司法实践认定现状三个方面对目前我国处理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现状及学界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针对贺建奎案件,刑法学界主要存在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观点。通过对该典型案例争议罪名的梳理,以明晰“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第三部分: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刑行衔接的立法问题审视。主要从刑行衔接的规范性依据、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脱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不畅三个方面,对我国目前的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刑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与梳理。在刑行衔接的规范性依据方面,存在着行政法针对性欠缺、实效不足;现行审查模式混乱、行政监管主体职权混乱等问题;在刑法体系中,以最新修订的“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规制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则存在着保护的法益不具有妥当性、所覆盖范围具有局限性等问题;同时,从两法衔接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脱节、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衔接不畅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对人类基因编辑行为进行刑行衔接的整体效果。第四部分: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刑行衔接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社会医学伦理、基因权利与刑法法理三大方面对人类基因编辑行为进行刑行衔接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从医学伦理的角度,在科技对人们的生命进行干预时,应当遵循生命伦理四原则和医学伦理学四原则,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保障他人隐私权与自主权;从基因权利的角度,基因权利具有双重性、是个体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叠加,因此将提供基因信息的个人的知情同意作为基因编辑的前提不再合理;同时,基因自主权并不等同于对后代的生命潜能控制权,任何妨碍后代自然诞生成长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从刑法法理的角度,立体刑法学要求我们通过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以维护法秩序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而刑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分则要求我们对不同层次的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做出与行为相适应的回应;最后,积极主义刑法观提倡刑法应当更为积极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人类基因编辑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刑法应当对此作出回应。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刑行衔接的建议。在刑行衔接的规范层面,完善监管模式与审查程序、增设滥用基因技术的专门罪名。同时,明确基因编辑行为的入罪标准,以明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应当完善主体的法律责任分配、完善刑罚配置以及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适用上的衔接,从而顺畅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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