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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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刑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由职务侵占罪体现,由此,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是什么、本单位财物如何判断的问题,在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饱受争议,目前仍未达成共识。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除导论外,正文共分为四章,全文约六万字:
  第一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本质及其方式
  本章旨在通过对职务侵占罪行为本质的把握去把握本罪的行为方式。本文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本质是行为人将自己已经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罪的行为方式在理论上有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的争议,需要通过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本质去把握。“侵占”有广义侵占与狭义侵占之分,广义侵占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狭义侵占单指通常所谓的侵吞。综合手段说是广义的侵占,而单一手段说是狭义的侵占。根据职务侵占罪“不转移占有”的侵占之本质,其行为方式应是狭义的侵占。“窃取”、“骗取”是转移占有的侵占行为,不应当包括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中。因此本文支持单一手段说,并基于此立场就导论中涉及本罪行为方式认定的典型争议案件进行回应。
  第二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特点
  本章旨在对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行为特点进行新的界定,并提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判断要点。本文认为,职务侵占罪相较于侵占罪而言,具有其特有的行为特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核心在于“职务”的理解,本罪“职务”的理解是基于本罪背信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职务”的内涵是:在单位中从事的具有职责性、稳定性、反复性、持续性特点的事务。(2)“职务”的本质是:基于单位的信任所获得的保管、控制、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地位。(3)“职务”的外延可以是组织性、脑力性、体力性及服务性工作等。以本罪“职务”的理解为基础,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从三个理论维度进行理解:(1)其前提是在单位中从事具有职责性、稳定性、反复性、持续性等特点的事务。(2)其本质是利用基于单位的信任而获得的保管、控制、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地位的便利。(3)其可以是利用从事组织性、脑力性、体力性和服务性工作等带来的便利。以理解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三个理论维度为基础,提出三个实践维度即判断要点:(1)单位工作人员所获得的地位一定是基于单位的信任。(2)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其从事的事务要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3)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财物具有控制、占有、保管的权限。基于以上理解就导论中涉及本罪行为特点认定的典型争议案件进行回应。
  第三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本章旨在解决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本单位财物”涉及的相关问题。首先,通过“财物”的一般厘定确定本罪侵占的“财物”范围。“财物”的一般厘定:(1)“财物”与“财产”同义。(2)“财物”是具有经济价值属性、管理可能性并且能够通过一定方式被人支配或控制的有体物或无体物等。(3)“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4)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财物”可以分为不同种类。其次,根据本罪的行为特点,本罪侵占的“财物”范围包括:(1)在“财物”能否移动的标准下的动产,(2)在“财物”能否被人所直接感受的标准下的有体物,(3)在“财物”是否具有实体外在表现形式的标准下的有形财产,(4)在“财物”是客观还是虚拟的标准下的现实财产以及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换成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货币或者财物的虚拟财产。本罪侵占的“财物”范围不包括:(1)在“财物”能否移动的标准下的不动产,(2)在“财物”能否被人所直接感受的标准下的作为无体物的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能源,(3)在“财物”是否具有实体外在表现形式的标准下的无形财产如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然后,在本罪侵占的“财物”范围的基础上,“本单位财物”应包括单位所有与占有的财物。至于物流中的封缄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的问题,本文借助事实占有与法律占有的理论,认为当受托人对物流中的封缄物成立事实占有时,此时该封缄物可以拟制为受托人财物也即属于本单位财物。最后,基于以上理解就导论中涉及本罪行为对象认定的典型争议案件进行回应。
  第四章:本罪客观要件典型综合性争议案例之探讨
  “顺丰公司分拣员杨某宣告无罪案”由于涉及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的全部问题,其中问题错综复杂,在实践和理论中产生了重大争议。本章旨在以本文观点对本案进行解读评论,说明本文观点的综合运用。在理清本案司法分歧的基础上,本文认为:(1)在行为方式认定方面,杨某的行为不属于本罪中狭义的侵占。(2)在行为特点认定方面,杨某不具有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3)在行为对象认定方面,案涉快递包裹属于顺丰公司财物。故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盗窃罪论处更为恰当。本文对司法分歧的评论:(1)在行为方式认定方面,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是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是合理的,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的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没有通过本罪的行为本质去把握本罪的行为方式。(2)在行为特点认定方面,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的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从本罪“职务”的本质去把握本罪“利用职务之便”。检察院认为杨某在监控下对货物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是合理的。(3)在行为对象认定方面,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主张受托人占有说,其结论具有合理性,但此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仅承认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而忽略了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占有。本文主张以事实占有与法律占有解决物流中的封缄物问题,既承认受托人的事实占有,也承认委托人的法律占有。综上,杨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本文可能具有以下创新:第一,本文基于本罪背信的特征,引入“信任关系”的概念,对本罪“职务”的内涵、本质与外延进行新的界定。第二,基于本罪“职务”的内涵、本质与外延,对于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提出了三个理论维度和三个实践维度。第三,本文借助事实占有与法律占有理论,解决了物流中封缄物的归属问题。
  本文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第一,本文对“职务”进行了新的释义,但其判断标准也许不够明确,还需要理论更深入的研究与实践的反复检验。第二,本文提出借助事实占有与法律占有的理论来解决物流中封缄物的归属问题,但其论证不够充分。第三,本文还存在理论搜集不完善,表述不够简洁直接,法言法语表达功力有所欠缺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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