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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著名企业微软集团全球副总裁李开复辞职,同时对外宣布加盟Google,担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及中华区总裁。微软集团随后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Google和李开复一起告上了法庭,被告Google第一时间提出反诉要求法官宣布微软公司与李开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微软诉李开复案引起了人们对于竞业禁止的重视和讨论。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究竟如何认识竞业禁止制度,如何平衡保护商业秘密和雇员利益的关系成为当前的立法难题。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李开复案的简要介绍,分析了目前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争议: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范围、竞业禁止与自由择业的关系。第二部分:论文详细阐述了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竞业禁止的必要性等内容,总结出竞业禁止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限制对象是一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义务主体特定等特征。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协议的签订必须保证雇员的合同自由,另一方面必须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发现并举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困难,因此需在择业的初始阶段采取措施,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第三部分:通过分析自由择业权的性质和竞业禁止对自由择业的影响,从四个方面就如何平衡竞业禁止与自由择业的矛盾,使竞业禁止更好的发挥作用提出了建议。竞业禁止会损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表现在:加大劳动者就业成本,阻碍人才的自由流动,容易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真正发挥竞业禁止协议的积极作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就业权甚至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首先要对竞业禁止协议本身内容进行合理性审查,明确雇主可保护的合法利益、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的合理范围、竞业补偿必要性等方面。第四部分:综合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的竞业禁止制度及法律规定,肯定了其在维护企业和雇员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公司法》作出了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把是否采用竞业禁止的权利划归给了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此外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竞业禁止也做出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竞业禁止的主体、内容、责任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总体来说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应当修订和完善现有的竞业禁止相关法律,明确竞业禁止的生效要件,明确竞业禁止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适用条件等。建议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使得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真正作到有章可循,实现有力保护商业秘密和有效维护雇员利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