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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具人合的特点,资合性特征要求其必须维持公司的资本,在股东不愿或无力拥有股份时,不得退股,只能转让他人;而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又必然要对老股东转让股权引入新股东进行限制。股东优先权的制度设计正是出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和剩余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考虑,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重心所在。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特性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基础分析,深入探讨目前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并在引入借鉴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期提出使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更趋完善的解决方案。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章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定义、性质和价值基础,以及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第二章着重探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同意权的行使以及与优先权的关系,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以及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并针对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及拍卖过程中如何行使优先权,拍卖和优先权哪个优先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阐述股东优先权被侵害的救济问题。第三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制介绍,提出针对我国现状的借鉴意见。本文的创新性主要在于法学理论和具体案例的结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出发,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本意与实践的结合进行分析;其次,结合实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实践中遇到的争议焦点发表自己的见解;再次,从实务角度出发,探求进一步完善股东优先权制度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