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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继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在有效控制了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群体。独生子女一旦出现意外,会给父母的养老及家庭幸福带来巨大影响。本文以政府政策为切口,利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调查地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的养老情况、养老需求及对政府养老责任的知晓度、满意度评价,并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养老;独生子女;失独家庭;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6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142-03
一、引言
自1980年我国推行独生子女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人口少生4亿多,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对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最早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代人,大都即将或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一旦其独生子女出现意外,他们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只能更多地依赖其配偶和自己的力量来克服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养老困难。根据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从表面上看是孤立的家庭事件,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本身所包含的风险。本文以政府政策为切口,研究调查地养老政策实施的状况,并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当地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和父母作了抽样调查、并对当地登记在册的失独家庭父母作了调查,通过spss统计软件分析所得数据,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二、所调查地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基本情况
(一)被访家庭的基本情况
徐州某县下属16个镇,笔者选取其中4个镇,其中一个为县城,一个是发展程度相对最弱的,其余两个随机抽取,并分别在每个城镇随机抽取一个小区和下属乡村进行问卷发放,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家庭。共发放问卷330份,回收有效问卷304份。该县登记在册的失独家庭父母共62人,回收有效问卷51份。
(二)被访父母的年龄和婚姻状况
304位被访父母的平均年龄为55岁。其中,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平均年龄为52岁,失独家庭父母的平均年龄为68岁,由此可见,失独家庭父母的年龄普遍偏高。在被访的304位父母中,302位回答了自己的婚姻状况。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初婚为84.9%,其次为再婚,占8%。然而,在失独家庭父母的婚姻状况中,初婚和丧偶分别为52.9%和41.2%,这表明,当地近41.2%的失独家庭不仅失去了唯一的子女,也丧失了彼此可以依靠养老的另一半。
(三)被访父母的身体情况
在被访的304位父母中,303位回答了自己的患病情况。纵观表1,分别有31.5%和9.3%的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和失独家庭父母表示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其他父母大都患有一定的病状。这表明,失独家庭父母的身体患病情况相对于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较普遍,这可以从前述年龄分析中得到支持,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 疾病的多发会逐渐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因为他们收入来源中的一部分将较固定地用于医疗和医药。
三、所调查地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养老情况
(一)被访父母的养老需求分析
在体现日常照料需求的问题“您认为社区照顾、居家养老急需且缺乏的服务是什么”的回答中,“在社区医疗中心就近看病”占据26.7%的回答人次,其次是“建立家庭病房,上门送药、打针、护理”,25.7%;另外,依次为“老年公寓、养老院信息”17.6%、“陪同去医院看病”10.7%、“上门送餐”10%、“钟点工、 保姆服务管理信息”5%。可见两类家庭的被访父母在生活照料上的需求呈现总体多样化,医疗医药需求更集中的特点。在体现精神需求的问题“您认为社区应该提供的精神服务是什么”的回答中,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回答“提供文体活动场地及辅导”、“陪同出行、休闲、旅游”、“组织群体学习、交流和沟通”的分别有47.4%、27.6%和25%,但是在失独家庭父母中,回答该题的仅有17人次,13人选择了“提供文体活动场地及辅导”,各有2人选择了“陪同出行、休闲、旅游”和“组织群体学习、交流和沟通”。鉴于差别悬殊,笔者在调查时对不回答的若干位父母作了进一步的疑问,大都表示物质生活水平低下、缺乏日常生活照料,不奢望考虑精神需求。
(二)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评价
该题的回答率为100%,共有67.4%的被调查者对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持一般性评价,认为“很高”或“很差”的分别占2%和2.6%,这表明目前被调查地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尚可,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其中,在失独家庭父母中,超过一半被调查者认为医疗保险待遇一般,其次21.6%认为不高。在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近70%被调查的父母也认为一般性。可以推断,无论是否失独,被调查的父母对医疗保险水平的评价基本一致,认为医疗保险待遇一般。通过表3的数据,检验概率P值为0.795,大于0.05,也可以证明此推断。
(三)个人养老担忧情况
在对个人养老问题担忧程度的调查中,笔者设置了四个选项,按程度分别为“很担忧”、“较担忧”和“不担忧”,最后是“没考虑过”。通过分析结果,笔者发现失独父母的回答均值1.55小于正常独生子女父母的回答均值2.35,即可推断失独父母对个人养老问题的担忧程度更高些。可以通过spss独立样本T检验对此推断进行检验,结果为:显著性水平概率P值为0.56,大于0.05,认为两总体方差无显著差异,即失独父母和正常独生子女父母对个人养老问题担忧程度都呈正态分布。而T检验的双尾概率P值为0,小于0.05,认为两总体的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失独父母和正常独生子女父母对个人养老问题的担忧程度并不一样,失独父母更为担忧一些。 表3 正常独生子女父母和失独父母
对个人养老问题担忧程度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
(四)对现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看法
304位被调查者中有301位作了回答,失独父母中有56.9%的作答者认为现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已很急迫,或许是由于没有遭遇失独的残酷,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最多认为的是现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很重要,有56.8%。另外,在所有作答者中,分别有5.3%和3%表示对该问题不了解和该问题不重要。总的来说,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特殊性已经受到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和重视。
(五)对政府责任的期待
为了更好的了解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需求,笔者在问卷中设置了一个主观题,让被调查者自己填写对政府责任的期待。据统计,85%以上作答者的期待中直接体现或间接包含着经济上的诉求,另有对放开二胎政策、加大社区养老投入、子女不在身边时能有人陪聊天、加大对该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等期待。
四、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责任的法理基础
独生子女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生育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在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得到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公民必须服从。在实践中,如果生育两个小孩将面临较大数额罚款,公职人员还会遭遇开除公职等处分。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是政府强制推动形成的。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政策可能导致的后果,即独生子女死残的经济成本应该成为政府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成本。
(二)政府责任承担的现状与评析——以江苏为例
近年来,有关失独家庭老年人的生存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及地方先后出台了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出台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相应地,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也随即颁布了《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作了两次上调:目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除此之外,徐州市政府还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其中规定:本市户籍居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病残儿、丧失生育能力或者无生育条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五百元的生活帮扶金,至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为止,另外,本市户籍居民中独生子女在7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死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现有帮扶措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政策大都着力在经济扶助上,而对失独老人目前极需要的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等涉及很少。
(三)政府责任分类
1、建立失独家庭法律救助机制的责任。独生子女因故死残,大多存在赔偿等问题,且常发生独生子女父母因不懂法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者因彼时遭受精神重创而无力顾及索赔。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失独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完全得到应得的赔偿。政府应当出面协调并帮助失独家庭索赔。
2、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重整家庭结构、恢复生产和工作的责任。独生子女死亡导致其家庭结构出现残缺,重建坚强有力的家庭结构能从根本上缓解失独之痛。政府应当鼓励有生育能力的父母再生育小孩,并帮助无生育能力的父母收养小孩。
经济补偿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失独家庭父母到了养老阶段,收入普遍较低,最迫切且直观的需求是经济援助,尤其是在医疗医药方面的支出需求日益增加。因此政府应该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待遇或特扶标准,或者对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失独父母,由政府承担其必要的医疗医药费用。
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责任。在居家养老方面,政府仍然需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以满足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其次政府应加大对养老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方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化服务,集约社会资源。可以由政府直接修建老年公寓,老人以住房换公寓,以此减轻支付养老服务费用负担,也可以采取政府搭台、企业运作、社会多方支持的办法。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独生子女的死亡给父母带来的最难恢复的影响是精神打击,他们往往陷于思念子女的痛苦之中难以自拔。政府应当建立失独家庭父母精神抚慰机制,帮助他们走出精神困境。可以在社区服务中,多提供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慰藉服务,使他们在失去子女后仍然感受到关爱,转移他们的伤痛情绪,逐渐走出失独的沉重阴霾。
参考文献:
[1] 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人口研究,2004,(01) .
[2] 王秀银、胡丽君、于增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J].中国人口科学,2001,(06).
[3] 赵仲杰.北京城区独生子女养老问题研究——以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为例[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徐继敏.成年独生子女死残的困境与政府责任[J].重庆行政,2007,(03).
[5] 潘金洪.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养老;独生子女;失独家庭;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6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142-03
一、引言
自1980年我国推行独生子女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人口少生4亿多,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对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最早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代人,大都即将或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一旦其独生子女出现意外,他们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只能更多地依赖其配偶和自己的力量来克服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养老困难。根据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从表面上看是孤立的家庭事件,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本身所包含的风险。本文以政府政策为切口,研究调查地养老政策实施的状况,并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当地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和父母作了抽样调查、并对当地登记在册的失独家庭父母作了调查,通过spss统计软件分析所得数据,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二、所调查地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基本情况
(一)被访家庭的基本情况
徐州某县下属16个镇,笔者选取其中4个镇,其中一个为县城,一个是发展程度相对最弱的,其余两个随机抽取,并分别在每个城镇随机抽取一个小区和下属乡村进行问卷发放,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家庭。共发放问卷330份,回收有效问卷304份。该县登记在册的失独家庭父母共62人,回收有效问卷51份。
(二)被访父母的年龄和婚姻状况
304位被访父母的平均年龄为55岁。其中,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平均年龄为52岁,失独家庭父母的平均年龄为68岁,由此可见,失独家庭父母的年龄普遍偏高。在被访的304位父母中,302位回答了自己的婚姻状况。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初婚为84.9%,其次为再婚,占8%。然而,在失独家庭父母的婚姻状况中,初婚和丧偶分别为52.9%和41.2%,这表明,当地近41.2%的失独家庭不仅失去了唯一的子女,也丧失了彼此可以依靠养老的另一半。
(三)被访父母的身体情况
在被访的304位父母中,303位回答了自己的患病情况。纵观表1,分别有31.5%和9.3%的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和失独家庭父母表示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其他父母大都患有一定的病状。这表明,失独家庭父母的身体患病情况相对于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较普遍,这可以从前述年龄分析中得到支持,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 疾病的多发会逐渐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因为他们收入来源中的一部分将较固定地用于医疗和医药。
三、所调查地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养老情况
(一)被访父母的养老需求分析
在体现日常照料需求的问题“您认为社区照顾、居家养老急需且缺乏的服务是什么”的回答中,“在社区医疗中心就近看病”占据26.7%的回答人次,其次是“建立家庭病房,上门送药、打针、护理”,25.7%;另外,依次为“老年公寓、养老院信息”17.6%、“陪同去医院看病”10.7%、“上门送餐”10%、“钟点工、 保姆服务管理信息”5%。可见两类家庭的被访父母在生活照料上的需求呈现总体多样化,医疗医药需求更集中的特点。在体现精神需求的问题“您认为社区应该提供的精神服务是什么”的回答中,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回答“提供文体活动场地及辅导”、“陪同出行、休闲、旅游”、“组织群体学习、交流和沟通”的分别有47.4%、27.6%和25%,但是在失独家庭父母中,回答该题的仅有17人次,13人选择了“提供文体活动场地及辅导”,各有2人选择了“陪同出行、休闲、旅游”和“组织群体学习、交流和沟通”。鉴于差别悬殊,笔者在调查时对不回答的若干位父母作了进一步的疑问,大都表示物质生活水平低下、缺乏日常生活照料,不奢望考虑精神需求。
(二)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评价
该题的回答率为100%,共有67.4%的被调查者对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持一般性评价,认为“很高”或“很差”的分别占2%和2.6%,这表明目前被调查地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尚可,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其中,在失独家庭父母中,超过一半被调查者认为医疗保险待遇一般,其次21.6%认为不高。在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近70%被调查的父母也认为一般性。可以推断,无论是否失独,被调查的父母对医疗保险水平的评价基本一致,认为医疗保险待遇一般。通过表3的数据,检验概率P值为0.795,大于0.05,也可以证明此推断。
(三)个人养老担忧情况
在对个人养老问题担忧程度的调查中,笔者设置了四个选项,按程度分别为“很担忧”、“较担忧”和“不担忧”,最后是“没考虑过”。通过分析结果,笔者发现失独父母的回答均值1.55小于正常独生子女父母的回答均值2.35,即可推断失独父母对个人养老问题的担忧程度更高些。可以通过spss独立样本T检验对此推断进行检验,结果为:显著性水平概率P值为0.56,大于0.05,认为两总体方差无显著差异,即失独父母和正常独生子女父母对个人养老问题担忧程度都呈正态分布。而T检验的双尾概率P值为0,小于0.05,认为两总体的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失独父母和正常独生子女父母对个人养老问题的担忧程度并不一样,失独父母更为担忧一些。 表3 正常独生子女父母和失独父母
对个人养老问题担忧程度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
(四)对现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看法
304位被调查者中有301位作了回答,失独父母中有56.9%的作答者认为现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已很急迫,或许是由于没有遭遇失独的残酷,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最多认为的是现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很重要,有56.8%。另外,在所有作答者中,分别有5.3%和3%表示对该问题不了解和该问题不重要。总的来说,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特殊性已经受到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和重视。
(五)对政府责任的期待
为了更好的了解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需求,笔者在问卷中设置了一个主观题,让被调查者自己填写对政府责任的期待。据统计,85%以上作答者的期待中直接体现或间接包含着经济上的诉求,另有对放开二胎政策、加大社区养老投入、子女不在身边时能有人陪聊天、加大对该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等期待。
四、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责任的法理基础
独生子女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生育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在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得到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公民必须服从。在实践中,如果生育两个小孩将面临较大数额罚款,公职人员还会遭遇开除公职等处分。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是政府强制推动形成的。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政策可能导致的后果,即独生子女死残的经济成本应该成为政府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成本。
(二)政府责任承担的现状与评析——以江苏为例
近年来,有关失独家庭老年人的生存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及地方先后出台了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出台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相应地,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也随即颁布了《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作了两次上调:目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除此之外,徐州市政府还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其中规定:本市户籍居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病残儿、丧失生育能力或者无生育条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五百元的生活帮扶金,至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为止,另外,本市户籍居民中独生子女在7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死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现有帮扶措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政策大都着力在经济扶助上,而对失独老人目前极需要的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等涉及很少。
(三)政府责任分类
1、建立失独家庭法律救助机制的责任。独生子女因故死残,大多存在赔偿等问题,且常发生独生子女父母因不懂法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者因彼时遭受精神重创而无力顾及索赔。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失独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完全得到应得的赔偿。政府应当出面协调并帮助失独家庭索赔。
2、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重整家庭结构、恢复生产和工作的责任。独生子女死亡导致其家庭结构出现残缺,重建坚强有力的家庭结构能从根本上缓解失独之痛。政府应当鼓励有生育能力的父母再生育小孩,并帮助无生育能力的父母收养小孩。
经济补偿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失独家庭父母到了养老阶段,收入普遍较低,最迫切且直观的需求是经济援助,尤其是在医疗医药方面的支出需求日益增加。因此政府应该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待遇或特扶标准,或者对于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失独父母,由政府承担其必要的医疗医药费用。
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责任。在居家养老方面,政府仍然需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以满足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其次政府应加大对养老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方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化服务,集约社会资源。可以由政府直接修建老年公寓,老人以住房换公寓,以此减轻支付养老服务费用负担,也可以采取政府搭台、企业运作、社会多方支持的办法。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独生子女的死亡给父母带来的最难恢复的影响是精神打击,他们往往陷于思念子女的痛苦之中难以自拔。政府应当建立失独家庭父母精神抚慰机制,帮助他们走出精神困境。可以在社区服务中,多提供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慰藉服务,使他们在失去子女后仍然感受到关爱,转移他们的伤痛情绪,逐渐走出失独的沉重阴霾。
参考文献:
[1] 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人口研究,2004,(01) .
[2] 王秀银、胡丽君、于增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J].中国人口科学,2001,(06).
[3] 赵仲杰.北京城区独生子女养老问题研究——以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为例[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徐继敏.成年独生子女死残的困境与政府责任[J].重庆行政,2007,(03).
[5] 潘金洪.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