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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并到二0二0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民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必须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虽然这几年随着农村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守法和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增强,但是在运用法律武器方面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必须要下大力加以解决。
一、当前农民队伍中法律意识的现状
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一九八五年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法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但如果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用综合、系统的眼光来考量,那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现状很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通过调查,主要表现在:
(一)轻法意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民不学法,也不愿意了解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时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例如,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大多数是忍让,实在忍受不了,也只是求助于亲戚或朋友来出面调解,化解矛盾。
(二)畏法意识。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形成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国家倡导法治,但老百姓在遇到问题往往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这也反映出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三)无讼意识。“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件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四)清官意识。渴望清官是中国农民在几千年吏治压迫下养成的习性,迄今仍然根深蒂固。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期盼和向往。事实上,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和情绪。他们盼望着周围的各级官员都是好官、清官,这样当他们遇到大大小小问题时可以找他们为自己做主,合理解决,而非法律途径解决。
(五)伦理意识。在传统的乡土农村,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基本的生产单位就是家庭,人们的活动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习惯的网络秩序内,内化为乡民心灵深处的自然情感。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却不屑一顾。特别是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了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更注重亲情、乡情。
二、产生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公民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已成为一种主流。但为什么在农村一些地区还存在着轻法意识、畏法意识、无讼意识、清官意识和伦理意识呢?
从历史文化方面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一向崇尚权力至上,推崇礼治而轻视法治。
从法律自身来看,虽然我国倡导依法治国,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并不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对有的问题的解决还存在着盲区。
从农村现实状况来看,相比之下,广大农民受教育程度都比较低,文化程度不高,信息量少,接受新事物慢,传统观念一时无法从思想上根除。
从法律运行状况上看,国家虽然从一九八五年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得到了增强,但是,我们感到,法律教育在一些地区还有死角,没有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的貫彻和落实。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因此,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要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必须从教育这个环节入手。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利用老百姓身边的人和事,进行宣讲,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要在乡、镇建立司法所,在村、屯设法制宣传员,随时随地解答农民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帮助处理农民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法律法规的亲和力。要通地典型事例、案件,教育农民学好与不学好法律、运用与不运用法律的利和弊,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求我们立法机关,要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强化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要充分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法律条款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这样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
(三)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着力抓好“四个创新”。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既要抓好法律知识的普及,又要抓好法律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使普法与运用有机的衔接。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四个创新”。
一是理念创新。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的目标之一,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达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效果。
二是形式创新。在传承好做法、发扬好经验的同时,应审时度势,研究适合地方实际、科技含量高、传播效果好的宣传教育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部门优势,使人人感受到法制教育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基层普法中实行帮带责任制,基层干部同时负有送政策、送致富信息、送法律的责任,守法责任定到户,宣传资料送上门,法律知识讲到人。
三是内容创新。创新普法内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定,因势利导,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案释法,让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众能懂会用。
四是机制创新。普法工作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保障。要进一步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政府在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宣传机制。要完善监督机构的督促检查、奖惩激励机构,定期检查评比考核,使法制教育工作贯穿全年,步入经常化的轨道。
一、当前农民队伍中法律意识的现状
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一九八五年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法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但如果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用综合、系统的眼光来考量,那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现状很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通过调查,主要表现在:
(一)轻法意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民不学法,也不愿意了解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时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例如,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大多数是忍让,实在忍受不了,也只是求助于亲戚或朋友来出面调解,化解矛盾。
(二)畏法意识。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形成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国家倡导法治,但老百姓在遇到问题往往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这也反映出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三)无讼意识。“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件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四)清官意识。渴望清官是中国农民在几千年吏治压迫下养成的习性,迄今仍然根深蒂固。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期盼和向往。事实上,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和情绪。他们盼望着周围的各级官员都是好官、清官,这样当他们遇到大大小小问题时可以找他们为自己做主,合理解决,而非法律途径解决。
(五)伦理意识。在传统的乡土农村,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基本的生产单位就是家庭,人们的活动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习惯的网络秩序内,内化为乡民心灵深处的自然情感。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却不屑一顾。特别是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了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更注重亲情、乡情。
二、产生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公民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已成为一种主流。但为什么在农村一些地区还存在着轻法意识、畏法意识、无讼意识、清官意识和伦理意识呢?
从历史文化方面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一向崇尚权力至上,推崇礼治而轻视法治。
从法律自身来看,虽然我国倡导依法治国,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并不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对有的问题的解决还存在着盲区。
从农村现实状况来看,相比之下,广大农民受教育程度都比较低,文化程度不高,信息量少,接受新事物慢,传统观念一时无法从思想上根除。
从法律运行状况上看,国家虽然从一九八五年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得到了增强,但是,我们感到,法律教育在一些地区还有死角,没有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的貫彻和落实。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因此,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要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必须从教育这个环节入手。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利用老百姓身边的人和事,进行宣讲,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要在乡、镇建立司法所,在村、屯设法制宣传员,随时随地解答农民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帮助处理农民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法律法规的亲和力。要通地典型事例、案件,教育农民学好与不学好法律、运用与不运用法律的利和弊,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求我们立法机关,要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强化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要充分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法律条款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这样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
(三)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着力抓好“四个创新”。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既要抓好法律知识的普及,又要抓好法律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使普法与运用有机的衔接。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四个创新”。
一是理念创新。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的目标之一,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达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效果。
二是形式创新。在传承好做法、发扬好经验的同时,应审时度势,研究适合地方实际、科技含量高、传播效果好的宣传教育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部门优势,使人人感受到法制教育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基层普法中实行帮带责任制,基层干部同时负有送政策、送致富信息、送法律的责任,守法责任定到户,宣传资料送上门,法律知识讲到人。
三是内容创新。创新普法内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定,因势利导,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案释法,让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众能懂会用。
四是机制创新。普法工作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保障。要进一步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政府在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宣传机制。要完善监督机构的督促检查、奖惩激励机构,定期检查评比考核,使法制教育工作贯穿全年,步入经常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