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机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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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经费保障问题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立足于检察经费保障既要符合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又要于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的角度,对建立理性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提出相关看法。
  关键词:检察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改革完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仍面临着许多要解决的课题,探索建立高检院提出的检察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仍然任重道远。本文试对相关问题作分析后提出推进改革的建议。
  
  一、对基层检察院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问题分析
  1、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度的施行只是保障机制改革的权宜之计。2005年,高检院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制定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范围、方法和要求。据2008年初高检院计财会议通报,到2007年已增加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制度的执行,缓解了基层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但实际上还必须看到,一是公用经费的保障标准的差异性是比较大的,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的标准相差悬殊,公用经费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二是保障制度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据高检院通报,全国56.36%的县级检察院2007年预算已经按照保障标准落实,这就意味着还是四成多的县级检察院的公用经费尚未能按保障标准得到落实。保障标准其本身也是一种触底性规定,如果政策不能兑现,设置制度的初衷就无法得到实现。三是公用经费仅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缺口的一个环节。分析开支的构成,除基建预算、项目预算支出以外,基本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对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在全年基本预算支出的安排中,对人员经费支出数一般要高于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看,2007年两项经费支出的比例为2.3:1,也应该说,在公用经费全额预算拨付的情况下,该项制度保障的也仅是不到三分之一的基本预算份额。
  2、因检察经费保障压力诱发的执法经济现象还没有彻底消除。执法经济是以执法作为创收渠道的经济现象,是法治不健全的产物。执法经济现象有违于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政法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同时与一些地方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度所规定的实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等相关内容也存在抵触。事实上一些地方虽从形式上强调收支两条线,但由于财政预算不能按规定全额保障公用经费,只能实行预算与上缴的赃款相挂钩,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年初预算能不能全部拨付到位还要看年度上交地方财政的追赃任务是否完成, 在收支上明脱钩 ,暗挂钩。执法经济的惯性使办案工作容易受利益驱动,导致司法不公,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表现。
  3、依附性保障体制导致保障水平的差异与波动。现行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沿用的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制,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的经费由不同地方财政来保障。虽然近年来转移性支付工作在改革和探索中得到了重视,力度有所加强,但上级部门的转移支付金额在基层院检察业务经费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的小。如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2005年到2007年上级院转移支付收入分别只占全年总支出的1.34%、1.28%和4.87%。地方检察机关检察经费主要列支于地方财政的格局依旧。在这种经济依附关系下,首先不可避免保障的差异性,一些经济欠发展地方的检察经费保障仍处于很低水平,在公用经费保障尚不能完全到位或不富足的情况下,要实施科技强检更是捉襟见肘。其次是检察经费保障容易出现波动,检察工作的物质资源为地方所控所产生的结果是保障水平因检察工作与地方的关系亲疏而异。
  
  二、建立理性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机制需考量的相关因素
  笔者认为,理性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机制既要着眼于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又要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使保障工作于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法治进程相契合。建立理性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机制必须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司法公正的前提在于司法权的独立,而司法权的独立首先必须是司法机关财政预算的独立。[1]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是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由于经费受制于地方,检察机关为赢得经费保障的有利形势难免会以独立性的缺损为代价来争取地方财政政策的支持,同时,地方部门利用管理收支两条线的主动权对检察活动进行干预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经济上依附关系衍生了检察工作的地方化倾向。鉴于此,很多论者提出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的构想,进而实现检察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预算保障。这一理论借鉴了现代法治国家基本上都实行对检察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的制度模式。如果我们的检察经费也能实现由中央财政统筹检察经费,则检察机关在财力方面无需受制于地方,无疑为司法公正清除障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受国家财力条件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所限,在现阶段要实现全部由中央财政预算保障检察经费的机制还不切合实际。笔者认为,虽然经费改革还有难于逾越的前置性问题障碍,但追求司法公正的脚步不能停歇,对司法经费应该得以充分保障的司法规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重视,在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的情况下,解决先能解决的问题,克服先能克服的困难,以公用经费的独立保障为突破口,探索检察经费独立预算的工作机制,把经费保障体制机制改革有步骤地推进。
  2、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司法的公信力源于司法的超脱,司法工作是一项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职业活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比存在着价值取向、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检察官的素质要求、执业要求较一般行政公务员的要求更高,任免程序也与一般行政公務员有异。从实际情况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要高于一般的公务员。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检察官廉洁,许多国家采取了检察官高薪制,对检察官的物质待遇保障给予充分重视。在我国,检察官属于司法官或被认为是准司法官,《检察官法》确立了检察官制度,但现行的《公务员法》又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从而使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保障与行政公务员的人员经费保障等同。对这一做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反对意见认为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实际上是将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混为一谈,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但在实务工作中,也有很多赞同的声音,如依照新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检察人员的非领导职务的行政定级等问题,直接惠及人员工资福利以及检察官等级定级。对此必须看到,《公务员法》的规定使检察人员争取到了与一般行政公务员同等的待遇,虽然从中得到了实惠,但就司法职业的超脱性保障要求而言,更有必要从平等对待发展到优惠对待。
  3、经费保障的制度性。针对依附性保障体制导致保障水平的差异与波动问题,为推进基层检察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还必须运用制度规定解决检察经费的增长性和持续性问题,强化保障上硬性约束机制。当前,检察经费保障面临新的增长性问题的挑战。一方面是加大检察经费投入,另一方面是检察经费的支出增长性现象。一是随着目前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推进,随着新设施新设备的投入使用,维护使用费用也随着增长,检察机关日常运作的成本大幅增长。二是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的总体数量呈增长态势,涉案人员法益观念增强,依法办案理念的加强使检察机关证实犯罪的难度和标准均在提高,导致司法成本提升。同时,开展司法救助,优化司法效果也需要经费保障。为应对检察经费面临的增量,有必要从制度层面保障检察经费有适度增长的预算机制,并实行项目预算的审议机制。而经费保障的持续性问题,是要求对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有比较稳定的基数,避免应不理性的因素而影响经费预算规模。如不应司法首长的换任可能带来经费保障力度的变幅。克服检察经费保障上的过多人治因素,理应寄托于对经费保障的制度化治理。
  
  三、改革完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机制的设想
  1、健全分级负责的经费统筹机制。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这些提出的措施符合公正司法工作對经费保障的要求,但是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机制改革事关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仅凭检察机关的单方努力如同孤掌难鸣。改革要突破需要来自于立法、行政层面的合力推动。笔者建议,要从立法上确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具体是中央财政仍是转移性支付为主,以强化对困难地方检察经费的专项补助,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地方财政对检察经费独立预算机制的建立健全方面,实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分别保障,由省级统筹保障公用经费,县级保障人员经费。基于这样考虑的理由在于:第一,公用经费是检察机关围绕业务建设所发生的商品及服务性支出,直接用于检察办案,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左右着办案力度,保障力度足可以使检察机关加大业务建设力度而无公用经费短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发展。因此,公用经费优先保障理应成为改革的突破点。第二,由省级统筹保障公用经费,实行省级的独立预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县级地方以公用经费保障为纽带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影响,有利于司法公正。第三,用省级统筹保障公用经费机制来代替目前施行的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度,可以克服一些县级地方因实际困难致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第四,对人员经费实行地方保障,从体制上是因为检察机关的人事权落在地方;从性质上看人员经费有别于公用经费,其作为公务员及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性条款已有《公务员法》有着相应的规定;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比较悬殊,不宜采取大范围内的平衡政策,宜以地方的实际保障水平为基线,再本着对检察官保障的特殊性,通过完善检察官等级津贴制度(在下文论及)调节收入问题,实现对检察官与行政公务员相对区别的人员经费保障。
  2、探索检察经费的相关立法工作和项目审议机制。建议可采取的对策是:一是对省级统筹的公用经费独立预算工作实行省级地方立法,以省级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其保障力度及稳定性肯定大于目前施行的办法,同时把相应的增量等因素可通过具体的规定来加以规范。二是完善与检察官等级条例相配套的职务保障机制。1997年底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一直空运多年,直至2007年7月1日起,人事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规定了检察官津贴标准,检察官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笔者认为此举目前其指向性意义大于保障性意义,因为从规定的标准来看,起点标准相对比较低,位阶差距小,因检察官等级晋升而得到的职务性福利是微乎其微的,这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领导职务晋升后职务保障的提高有较大反差。同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因工作性质不同在收入项目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别,诸如一些基层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能按年所得安全生产考核奖等等,因此,在人员经费的保障上检察机关并未实现优厚的待越,作为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要进一步改革检察官津贴制度,适当提高起点标准,同时拉开位阶差距,职务保障的改善有利于检察队伍的稳定性。三是探索建立项目经费的地方人大审议机制。检察机关实施科技强检规划,加强基础建设的经费需要通过专项项目预算来支持。目前,这部分的预算经费分别来自中央、省以及县级地方财政,但是主要是地方财政。笔者认为,对项目预算还是要继续实行分级支持的办法加以解决,但要在上级财政加大财政移送支付力度的同时,规范地方财政通过项目预算对检察经费进行补充的做法。建议建立地方各级的检察项目经费立项审议机制,使合理的项目经费需求置于人大的监督支持下。
  3、抓好检察经费预算编制和经费管理工作。一是做好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项目经费是对公用经费的补充,对保障检察机关基础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建设起着推进作用。对项目的安排要因地制宜,着重要结合上级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以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部署,科学合理地设置项目,争取资金支持。二是要加强检察经费使用管理。在争取检察经费保障的基础上,要同步抓紧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诉讼成本的控制,按照规则实施基础建设,落实公用经费的节流措施,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上级的转移支付收入以及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公用经费,保障业务建设和装备建设的开展。三是切实做好保障标准的落实工作。在目前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机制未有变化的情况下,仍要把落实县级检察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作为经费保障的大事来抓,要着重通过建立健全省级检察院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检查监督机制,推动保障标准的有效贯彻落实,同时要检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真正实现上缴诉讼性收入与预算安排的完全脱钩,完善收支脱钩的长效机制,促进司法行为回归本位。
  
  注释:
  [1] 王琳:《期待司法经费独立走进立法》,羊城晚报,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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