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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决策体制已成为各级政府发挥行政职能不可缺少的组织系统,在整个行政决策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决策体制是否科学,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是否合理,是行政决策是否科学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介绍了中德两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基本内容,通过分析比较二者在决策中枢系统、信息咨询系统、执行系统及监督系统方面的不同,旨在为中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中德 行政决策体制 比较 启示
一、行政决策体制概述
行政决策体制是专指用制度加以固定的承担行政决策任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结构和相互關系的总称。谁制定决策、谁参与决策、决策反映与代表谁的利益、谁执行与监督决策等构成了行政决策体制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决策主体的决策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问题。现代行政决策体制主要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行政决策信息咨询系统、行政决策执行系统以及行政决策监督系统构成。
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即行政决策中心,主要由行政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决”和“断”,最终决断出行政决策的方案。不同的行政决策体制下,行政决策权力的行使表现出不同的方式,主要包括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两种。
信息咨询系统是中枢系统的重要辅助机构。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整理、加工、传输和存储,为中枢系统提供信息服务;现代咨询系统通过自己在信息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弥补决策者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缺陷,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行政决策中枢系统一旦输出决策,就需要付诸执行。行政决策执行系统的工作是否顺畅与高效,决定着决策能否变成现实。所以,行政决策执行机构是行政决策体制不可缺少的系统之一。行政决策执行组织既可以是政府组成部门,也可以是法定的执法机构或非政府组织。
行政决策监督系统是决策中枢组织之外的组织系统,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行政决策者是否有法定职权,决策行为与决策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在行政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中,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及公民个人等都可以参与监督。
二、中德行政决策体制介绍
1.行政决策中枢系统。
1.1德国。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决策中枢系统由总理和各部部长构成。这突出的体现在以下三个原则中:(1)总理原则,指联邦总理决定政治路线方针并对此承担责任的原则,主要反映在联邦总理的三大权限:一是组阁权;二是决定路线方针的权限,即联邦总理决定联邦政府内外政策的总方针,并对此承担政治责任。《基本法》的两条规定对此作了保证:联邦总理有权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免职建议;联邦总理负责主持联邦政府的日常工作,联邦各部制定的任何重大措施均需要及时向他汇报;三是决定联邦政府建制的权限,即联邦总理拥有决定联邦部的数量以及联邦各部部长的职责范围的权力。(2)部门原则,指在联邦总理所确定的路线方针的范围内以及在内阁决议的框架内,联邦各部部长独立地领导其所管辖的部门并自行负责的原则。联邦部长是联邦部的最高行政长官,全面负责联邦部的日常事务,对其所管辖事物承担全部政治责任。(3)内阁原则,指的是联邦政府所有重要的政治决策都必须由内阁集体做出。当联邦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联邦政府集体决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由联邦内阁做决议,即集体负责制。
1.2中国。我国公共行政决策体系主要是二元结构,即以人大为核心的宪政结构和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党政结构。党参与政府决策,并且是政策决策过程中最重要的决策者,这是我国公共行政决策体系的重要特征。具体来说,我国公共行政决策的中枢机构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行政首长等。就政府部门来说,决策人员应该是政府组成人员,即国务院(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政府(包括省长、副省长、各厅(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其中,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行政首长在本职范围内处于决策中枢地位,上级对下级处于决策中枢地位,这样就构成了我国横向、纵向层级交错的决策中枢系统。
2.行政决策信息咨询系统。
2.1德国。德国行政决策咨询机构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部咨询机构。包括:(1)最高行政决策者的政策咨询机构。联邦总理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总理府、联邦情报局和新闻局三种机构组成:总理府是总理的参谋部,随时向总理报告国内的政治动态和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联邦情报局由总理直接领导,负责情报收集工作;新闻局一方面收集、研究舆论界的反应,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参考,另一方面向舆论界宣传和解释政府的政策,并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新闻措辞对舆论界施加影响使之有利于政府。(2)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咨询机构,如“部际协调委员会”、情报部门等。(3)各部的情报资讯机构,如财政部顾问委员会、金融政策司、经济部欧洲政策司、联邦外贸情报司、联邦统计局等。
第二类是外部咨询机构。包括(1)半官方的决策咨询机构,如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汉堡经济研究所等,他们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咨询服务。(2)民间决策咨询机构,如研究经济学、社会学、社会史、结构与就业政策和外交政策的艾伯特研究所;1961年成立的为德国军事提供咨询的联邦德国工业设备企业公司等。
2.2中国。我国公共行政决策的咨询机构按性质可分为:(1)官方咨询机构,指隶属于党委或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咨询机构。在最高决策层,设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在部门决策层次,设有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信息中心等;(2)半官方咨询机构,一是各级科协、社科联等半官方组织,另一类是各部门下属的研究所,这类组织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为本部门的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3)学术性咨询机构,指科学院、工程院、社会科学院、各专业研究院以及高等院校中下设的有关所、系、中心、室等;(4)民间咨询机构,指民办的研究所、学会研究会、咨询公司等。 3.行政决策执行系统。
3.1德国。德国行政决策执行系统与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的决策体制的纵向结构有关。在纵向的决策权分配上,联邦政府更多的是作为“司舵”的角色而出现,即仅仅掌握着外交、国防、财政、司法等方面的决策权力,而日常事务的决策权更多的下放到各州,因而州政府成为了行政决策执行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1)执行州本身的行政决策。(2)受委托执行联邦所制定的行政决策。(3)细化联邦决策细则并予以执行,即细化和执行联邦政府的决策中所涉及到本州的事务。除此之外,由于不少决策的执行和实施需要通过联邦和州之间的合作而展开。因此,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建立了多个层次的协作关系,并因此建立起了一批协作性机构,如联邦政府总理与州总理会议、联邦政府部长与州部长会议等。除了州政府,地方政府在发挥自身的自治功能之外,同样需要执行联邦和州所委托的决策执行任务,如环境保护决策、市民登记政策等。
3.2中国。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限由中央政府所授予。因此,就决策体制来看,中央地方模式的运行逻辑是中央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巨大的决策权力,而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决策方案的执行。在中央决策与地方执行的模式中,中央往往借助自己的权威,有权就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作出决断,并要求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具体步骤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政府先提出政策性文件草案;与相关部门就草案进行沟通与协商;根据政策的重要程度和成熟程度,将达成共识的草案分别提交给全国人大通过颁布或由政府首脑签发;最后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对决策加以执行和落实。因此在这种决策模式下,中央政府是政府决策者,地方政府是决策的执行者。
4.行政决策监督系统。
4.1德国。德国的行政监督系统贯穿于决策的整个过程,内嵌于整个决策体制之中。就内部监督而言,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行政决策制定要受到联邦议会和州议会以及不同层级的宪法法院的监督。一般来说,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直接通过立法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行使对行政决策的否决权。同时,总理和各州州长更为直接的是受到来自执政党的监督。政党直接通过党内政策审议,或者间接通过立法机构审查的方式来行使监控权。而就行政系统内部而言,联邦和州政府各部部长需要分别对总理和州长负责。在纵向层面上,尤其是决策执行系统上,由于联邦法律和决策主要是由各州政府代为执行,这便要求联邦政府对州政府必然要进行监督。但是,联邦政府只能监督各州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而不能监督各州的做法是否妥当,即它只有法律监督权而没有专业监督权。就外部监督而言,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受到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监督。非政府组织往往通过接入政策咨询、决策听证等方式来行驶自己的监督权,广大公民则借助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国民意见之机,发挥自己的监控作用。
4.2中国。我国的行政决策监督也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一般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检查、指示等方式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决策和决定,同时还可以依法追究决策失误的行政决策者。除一般监督外,我国还有专门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即行政监察。行政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行政机关的高效和行政人员的廉洁。另外,按照监察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决策效能进行监督,查处行政决策失职、渎职的案件,以保证行政决策者恪尽职守。
我国行政决策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大致采取以下方式:(1)将党员选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职,通过影响立法来监督行政决策的制定;(2)将党员输入各级政府任职以影响和监督行政决策的制定;(3)以党纪国法对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进行检查、监督、奖罚、任免等。人大监督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预算、决策和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检查、质询等方式,监督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司法机关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和合法性监督,主要表现在依法裁定行政决策制定的程序与原则是否合法、裁定行政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以及监督行政决策的实施是否符合程序和合法。社会监督是指以公众为基础的民主监督,即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
三、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启示
当前而言,我国行政决策体制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行政决策观念陈旧、决策权力过度集中、决策组织结构模糊、决策监督主体缺位、对决策绩效评估的不足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良好建构。而德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基本经验能在某种程度上为优化我国行政决策体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启示。
1.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体制。现代行政决策体制內部四大机构组织应该是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精诚合作的,但我国行政决策信息咨询机构、决策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都依附于决策中枢机构,独立性不强。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建立起决策、执行与监督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体制。这就需要:其一,实现“谋”与“断”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分工,建构起多样化的决策信息咨询体系。其二,实现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的相互分离。如依法设立业务相对独立的法定组织来行使执行性职能,逐步发展到利用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来参与执行政府决策。其三,赋予监督机构独立地位,适度分离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确保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2.扩大公民和咨询机构的决策参与,促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民主化。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化水平,推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民主化;另一方面,要完善政府内部决策民主,进一步加快咨询机构的发展。在发展体制内的咨询机构的同时,也要发展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信息咨询机构,从而促进信息咨询的多元竞争,以此提高决策咨询的服务水平。 3.提高行政决策执行力。以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来提高執行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创新行政决策的执行体制,例如可以专门设立执行局或法定机构,以此明确区分决策制定与决策执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行政决策问责制等,强化行政决策过程的制度约束,对执行不力、执行低效、变相执行或拒不执行等行为进行问责。同时,要提高执行者的素养,并且在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都加强部门内外的沟通与协调。
4.加快决策评估和监督,推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法治化。决策实体性监督是决策监督的中点,对决策程序的监督是行政决策监督的关键。要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法治化,这就需要:第一,重视行政决策的评估,以绩效评估来监督行政决策的正确运行;第二,加强行政决策的人大监督;第三,加强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第四,完善行政决策的层级监督;第五,健全行政决策的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参考文献:
[1]汪伟全.比较公共行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刘峰,舒绍福.中外行政决策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
[3]吉塞拉·菲尔伯尔.中德行政体制改革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桑琦.政府行政决策体制的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3.
[5]李华刚.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
[6]贺煜.论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与完善[D].西安:西北大学,2004.
[7]周波.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5.
[8]杨海坤,金亮新.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之基本问题研讨[J].现代法学,2007(6).
[9]周光辉. 当代中国决策体制的形成与变革[J].中国社会科学,2011(3).
[10]舒绍福,刘峰.大部制视野下的行政执行研究[J].新视野,2008.
[11]李金龙,杨伟才.寻求我国政府决策咨询发展的路径—一种比较的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2008,29(5).
[12]曹益民.世界主要国家公共决策咨询的做法和经验[J].国际科技,2000(10).
[13]许共城.欧美智库比较及对中国智库发展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10(2).
[14]郝佳芬.国外决策咨询研究综述[J].国外图书馆,2003(6).
[15]邵峰.国外高层决策咨询机制及其启示[J].海外社科,2005(1).
作者简介:李晓艳(1992.10—)女。民族:汉。山东潍坊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海外中国研究。
关键词:中德 行政决策体制 比较 启示
一、行政决策体制概述
行政决策体制是专指用制度加以固定的承担行政决策任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结构和相互關系的总称。谁制定决策、谁参与决策、决策反映与代表谁的利益、谁执行与监督决策等构成了行政决策体制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决策主体的决策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问题。现代行政决策体制主要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行政决策信息咨询系统、行政决策执行系统以及行政决策监督系统构成。
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即行政决策中心,主要由行政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决”和“断”,最终决断出行政决策的方案。不同的行政决策体制下,行政决策权力的行使表现出不同的方式,主要包括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两种。
信息咨询系统是中枢系统的重要辅助机构。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整理、加工、传输和存储,为中枢系统提供信息服务;现代咨询系统通过自己在信息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弥补决策者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缺陷,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行政决策中枢系统一旦输出决策,就需要付诸执行。行政决策执行系统的工作是否顺畅与高效,决定着决策能否变成现实。所以,行政决策执行机构是行政决策体制不可缺少的系统之一。行政决策执行组织既可以是政府组成部门,也可以是法定的执法机构或非政府组织。
行政决策监督系统是决策中枢组织之外的组织系统,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行政决策者是否有法定职权,决策行为与决策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在行政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中,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及公民个人等都可以参与监督。
二、中德行政决策体制介绍
1.行政决策中枢系统。
1.1德国。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决策中枢系统由总理和各部部长构成。这突出的体现在以下三个原则中:(1)总理原则,指联邦总理决定政治路线方针并对此承担责任的原则,主要反映在联邦总理的三大权限:一是组阁权;二是决定路线方针的权限,即联邦总理决定联邦政府内外政策的总方针,并对此承担政治责任。《基本法》的两条规定对此作了保证:联邦总理有权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免职建议;联邦总理负责主持联邦政府的日常工作,联邦各部制定的任何重大措施均需要及时向他汇报;三是决定联邦政府建制的权限,即联邦总理拥有决定联邦部的数量以及联邦各部部长的职责范围的权力。(2)部门原则,指在联邦总理所确定的路线方针的范围内以及在内阁决议的框架内,联邦各部部长独立地领导其所管辖的部门并自行负责的原则。联邦部长是联邦部的最高行政长官,全面负责联邦部的日常事务,对其所管辖事物承担全部政治责任。(3)内阁原则,指的是联邦政府所有重要的政治决策都必须由内阁集体做出。当联邦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联邦政府集体决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由联邦内阁做决议,即集体负责制。
1.2中国。我国公共行政决策体系主要是二元结构,即以人大为核心的宪政结构和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党政结构。党参与政府决策,并且是政策决策过程中最重要的决策者,这是我国公共行政决策体系的重要特征。具体来说,我国公共行政决策的中枢机构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行政首长等。就政府部门来说,决策人员应该是政府组成人员,即国务院(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政府(包括省长、副省长、各厅(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其中,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行政首长在本职范围内处于决策中枢地位,上级对下级处于决策中枢地位,这样就构成了我国横向、纵向层级交错的决策中枢系统。
2.行政决策信息咨询系统。
2.1德国。德国行政决策咨询机构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部咨询机构。包括:(1)最高行政决策者的政策咨询机构。联邦总理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总理府、联邦情报局和新闻局三种机构组成:总理府是总理的参谋部,随时向总理报告国内的政治动态和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联邦情报局由总理直接领导,负责情报收集工作;新闻局一方面收集、研究舆论界的反应,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参考,另一方面向舆论界宣传和解释政府的政策,并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新闻措辞对舆论界施加影响使之有利于政府。(2)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咨询机构,如“部际协调委员会”、情报部门等。(3)各部的情报资讯机构,如财政部顾问委员会、金融政策司、经济部欧洲政策司、联邦外贸情报司、联邦统计局等。
第二类是外部咨询机构。包括(1)半官方的决策咨询机构,如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汉堡经济研究所等,他们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咨询服务。(2)民间决策咨询机构,如研究经济学、社会学、社会史、结构与就业政策和外交政策的艾伯特研究所;1961年成立的为德国军事提供咨询的联邦德国工业设备企业公司等。
2.2中国。我国公共行政决策的咨询机构按性质可分为:(1)官方咨询机构,指隶属于党委或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咨询机构。在最高决策层,设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在部门决策层次,设有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信息中心等;(2)半官方咨询机构,一是各级科协、社科联等半官方组织,另一类是各部门下属的研究所,这类组织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为本部门的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3)学术性咨询机构,指科学院、工程院、社会科学院、各专业研究院以及高等院校中下设的有关所、系、中心、室等;(4)民间咨询机构,指民办的研究所、学会研究会、咨询公司等。 3.行政决策执行系统。
3.1德国。德国行政决策执行系统与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的决策体制的纵向结构有关。在纵向的决策权分配上,联邦政府更多的是作为“司舵”的角色而出现,即仅仅掌握着外交、国防、财政、司法等方面的决策权力,而日常事务的决策权更多的下放到各州,因而州政府成为了行政决策执行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1)执行州本身的行政决策。(2)受委托执行联邦所制定的行政决策。(3)细化联邦决策细则并予以执行,即细化和执行联邦政府的决策中所涉及到本州的事务。除此之外,由于不少决策的执行和实施需要通过联邦和州之间的合作而展开。因此,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建立了多个层次的协作关系,并因此建立起了一批协作性机构,如联邦政府总理与州总理会议、联邦政府部长与州部长会议等。除了州政府,地方政府在发挥自身的自治功能之外,同样需要执行联邦和州所委托的决策执行任务,如环境保护决策、市民登记政策等。
3.2中国。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限由中央政府所授予。因此,就决策体制来看,中央地方模式的运行逻辑是中央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巨大的决策权力,而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决策方案的执行。在中央决策与地方执行的模式中,中央往往借助自己的权威,有权就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作出决断,并要求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具体步骤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政府先提出政策性文件草案;与相关部门就草案进行沟通与协商;根据政策的重要程度和成熟程度,将达成共识的草案分别提交给全国人大通过颁布或由政府首脑签发;最后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对决策加以执行和落实。因此在这种决策模式下,中央政府是政府决策者,地方政府是决策的执行者。
4.行政决策监督系统。
4.1德国。德国的行政监督系统贯穿于决策的整个过程,内嵌于整个决策体制之中。就内部监督而言,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行政决策制定要受到联邦议会和州议会以及不同层级的宪法法院的监督。一般来说,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直接通过立法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行使对行政决策的否决权。同时,总理和各州州长更为直接的是受到来自执政党的监督。政党直接通过党内政策审议,或者间接通过立法机构审查的方式来行使监控权。而就行政系统内部而言,联邦和州政府各部部长需要分别对总理和州长负责。在纵向层面上,尤其是决策执行系统上,由于联邦法律和决策主要是由各州政府代为执行,这便要求联邦政府对州政府必然要进行监督。但是,联邦政府只能监督各州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而不能监督各州的做法是否妥当,即它只有法律监督权而没有专业监督权。就外部监督而言,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受到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监督。非政府组织往往通过接入政策咨询、决策听证等方式来行驶自己的监督权,广大公民则借助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国民意见之机,发挥自己的监控作用。
4.2中国。我国的行政决策监督也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一般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检查、指示等方式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决策和决定,同时还可以依法追究决策失误的行政决策者。除一般监督外,我国还有专门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即行政监察。行政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行政机关的高效和行政人员的廉洁。另外,按照监察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决策效能进行监督,查处行政决策失职、渎职的案件,以保证行政决策者恪尽职守。
我国行政决策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大致采取以下方式:(1)将党员选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职,通过影响立法来监督行政决策的制定;(2)将党员输入各级政府任职以影响和监督行政决策的制定;(3)以党纪国法对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进行检查、监督、奖罚、任免等。人大监督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预算、决策和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检查、质询等方式,监督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司法机关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和合法性监督,主要表现在依法裁定行政决策制定的程序与原则是否合法、裁定行政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以及监督行政决策的实施是否符合程序和合法。社会监督是指以公众为基础的民主监督,即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
三、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启示
当前而言,我国行政决策体制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行政决策观念陈旧、决策权力过度集中、决策组织结构模糊、决策监督主体缺位、对决策绩效评估的不足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良好建构。而德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基本经验能在某种程度上为优化我国行政决策体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启示。
1.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体制。现代行政决策体制內部四大机构组织应该是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精诚合作的,但我国行政决策信息咨询机构、决策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都依附于决策中枢机构,独立性不强。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建立起决策、执行与监督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体制。这就需要:其一,实现“谋”与“断”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分工,建构起多样化的决策信息咨询体系。其二,实现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的相互分离。如依法设立业务相对独立的法定组织来行使执行性职能,逐步发展到利用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来参与执行政府决策。其三,赋予监督机构独立地位,适度分离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确保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2.扩大公民和咨询机构的决策参与,促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民主化。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化水平,推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民主化;另一方面,要完善政府内部决策民主,进一步加快咨询机构的发展。在发展体制内的咨询机构的同时,也要发展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信息咨询机构,从而促进信息咨询的多元竞争,以此提高决策咨询的服务水平。 3.提高行政决策执行力。以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来提高執行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创新行政决策的执行体制,例如可以专门设立执行局或法定机构,以此明确区分决策制定与决策执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行政决策问责制等,强化行政决策过程的制度约束,对执行不力、执行低效、变相执行或拒不执行等行为进行问责。同时,要提高执行者的素养,并且在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都加强部门内外的沟通与协调。
4.加快决策评估和监督,推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法治化。决策实体性监督是决策监督的中点,对决策程序的监督是行政决策监督的关键。要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法治化,这就需要:第一,重视行政决策的评估,以绩效评估来监督行政决策的正确运行;第二,加强行政决策的人大监督;第三,加强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第四,完善行政决策的层级监督;第五,健全行政决策的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参考文献:
[1]汪伟全.比较公共行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刘峰,舒绍福.中外行政决策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
[3]吉塞拉·菲尔伯尔.中德行政体制改革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桑琦.政府行政决策体制的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3.
[5]李华刚.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
[6]贺煜.论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与完善[D].西安:西北大学,2004.
[7]周波.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5.
[8]杨海坤,金亮新.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之基本问题研讨[J].现代法学,2007(6).
[9]周光辉. 当代中国决策体制的形成与变革[J].中国社会科学,2011(3).
[10]舒绍福,刘峰.大部制视野下的行政执行研究[J].新视野,2008.
[11]李金龙,杨伟才.寻求我国政府决策咨询发展的路径—一种比较的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2008,29(5).
[12]曹益民.世界主要国家公共决策咨询的做法和经验[J].国际科技,2000(10).
[13]许共城.欧美智库比较及对中国智库发展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10(2).
[14]郝佳芬.国外决策咨询研究综述[J].国外图书馆,2003(6).
[15]邵峰.国外高层决策咨询机制及其启示[J].海外社科,2005(1).
作者简介:李晓艳(1992.10—)女。民族:汉。山东潍坊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海外中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