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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石塘社区是南京市乡村旅游开发较为典型的区域,在乡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农地流转使得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因此,采用描述分析法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乡村旅游开发对农民土地处置权、土地收益权和知情权的影响,为我国乡村旅游开发提供借鉴,对实际工作者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乡村旅游;农民土地权益;权益受损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居民逐步进入小康生活,对农村原始风光和农事活动体验的旅游需求越来越旺盛,在此基础上乡村旅游逐渐发展起来。我国乡村旅游开发为促进农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户收入和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仅改善了农村的生活环境,也促进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成为推动城乡和谐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问卷调查与数据处理
1.研究区域概况
本文选择的研究区域为江苏省南京市石塘社区,石塘社区位于江宁区横溪街道中西部,占地面积5.9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 100亩,下辖5个自然村、8个村民小组,现有村民367户,常住人口1 196人。石塘西联皖江、东接机场,云台山脉环拥全境,境内竹林绵延,环境优美,景色怡人,有“石塘竹海”和“石塘人家”两个江苏省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景点,年接待游客41.3万人次。
其中,石塘竹海素有南京“小九寨沟”之美誉,竹林种植历史悠久,终年云雾萦绕,风吹竹涌,风止竹静,鸟雀啼鸣。社区生产的“夜合山”牌碧螺春、雨花茶远近闻名。石塘人家从2011年8月街道开始对其规划,9月被列为江宁区五个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示范村之一。
2.数据来源和样本农户概况
本研究选取石塘社区的前石塘和后石塘两个村,随机抽取200户农户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和深入访谈,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50份,剔除数据不全和明显失真的问卷后,收回有效问卷105份,问卷有效率为70%。
调研区域涉及常住农业人口1 196人,农户平均规模为3.26人。在被调查的105户农户共承包耕地316.1亩,户均承包耕地3.01亩。调研涉及农户105户,共计327人。其中,劳动力人数(指16—64岁期间的人口)238人,占样本总人数百分比为72.78%;从事旅游业相关工作的劳动力人数达到158人,超过一半的农村劳动力选择留在本村就业,就业方向主要为自主经营农家乐。石塘社区的乡村旅游开发极大程度的解决了农户的就业问题。
调查中发现,农户家庭的主要决策者是户主,户主在农村家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户主的平均年龄为53岁,户主年龄在30岁以下的比例较小,31.42%的户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1—50岁,51—60岁所占的百分比是28.56%,60岁以上所占比例为23.78%,年龄结构较好。性别分布方面,男性比例占77.14%,女性比例占22.86%;文化程度分布方面,超过一半的农户户主是小学及以下的文化程度,农户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这也符合我国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事实。
从农户所有的承包地耕地规模分析来看,由于样本区域地处云台山脉区域,地形地貌以山地和丘陵为主,耕地资源稀少且零散,优质的大块耕地很少。农户承包的耕地规模有限,承包地规模在4亩以下的农户占比达到77.08%,而承包地面积在6亩以上的农户数量仅占样本数的6.66%,很难形成规模经营,也就是说很难依靠农业收入生活。只有极少数种植大户或农户之间合作经营的规模稍大,达到12亩。
二、乡村旅游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
1.农户普遍参与农地流转,流转面积大
根据表1,在样本调查对象的105户农户中,近九成的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共流转农用地283.26亩,平均每户流转的农用地面积约3亩。在参与承包地流转的94户农户中,选择全部流转的农户最多,占所有流转农户的比重为48.57%;农地流转超过一半的农户有26户,占所有流转农户的比重为24.76%;农地流转在一半以下(包括一半)的最少,只有17户。通过入户访谈我们发现在进行承包地流转时,农户对于自身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财产权并不十分了解,缺乏对当地政府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对农地流转及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了解。
2.流转期限长,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
根据问卷数据分析,农户承包经营权参与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代耕等形式。其中,石塘社区的农户参与流转的形式主要为转包和出租;流转范围狭窄,对象较为单一,只有农业公司和村政府两种。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94户参与流转的农户中有13户流转给当地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九成以上的农户把土地流转给政府。通过访谈,我们得知当地流转给农业公司的做法是由政府牵头进行的集体流转行为,在前几年更多的农户把农用地流转给农业公司。自从2010年石塘社区开始开发乡村旅游资源起,更多农户的土地被强制性地流转给村集体进行统一规划、资源开发。从土地流转的面积来看,26.16%的土地流转给农业产业化企业,73.84%的流转土地被政府掌握。由此可以得出,石塘社区进行乡村旅游开发后,农用地资源主要集中在村政府手中。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获取土地流转价格的主要信息来源,也就是说石塘社区的农民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流转价格制定权掌握在村委会手中,甚至可能掌握在个别干部手中。
农户流转土地价格低廉,流转给农业公司的土地价格仅为300元/亩/年,无青苗费补偿,大大低于土地的实际价值,且价格一直未变。农户流转给村政府的土地因为是近几年刚刚流转的土地,所以价格较高为,1 000元/亩/年,且有一次性的青苗费补偿1 000元,但仅仅是一次性的补偿。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仅有极少数的农户拿到青苗费的补偿,大部分的农户没有拿到青苗费的补偿,甚至不知道有青苗费补偿。 在当前的土地流转补偿制度下,56.83%的农户对农地流转价格不满意,有4.62%的农户对当前的土地流转价格极不满意。超过一半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对在土地流转中所获取的收益不满意,因其大大低于土地的实际价值。通过入户访谈,农户普遍认为土地流转是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征收行为,但并没有遵循土地价值给予合理补偿,农民并没有共享乡村旅游发展带来的土地收益。
在流转期限方面,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参与流转的农户中,约定期限在3—5年和7—10年的农户都是流转给农业企业化公司的,一共有13户,占总流转户数的13.13%。86.87%的农户选择流转给政府,约定期限较长,达18年,也就是说,在样本区域近九成农户选择的土地流转是长期流转。在农地流转的价格调整市场机制没有确立完善的情况下,对于转出方也就是农户而言,流转的时间越长,农户能够谈判的主动权越弱。当前土地增值加快,但是合同中并未标明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流转时间越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的程度越深。
3.农民土地处置权受集体经济组织干预
在总样本的105户农户中,21.28%的农户随大流地选择流转土地,因为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容易跟风。农户最终选择土地流转的原因主要由于政府或集体干预,该部分农户最多,占比达到48.94%。近一半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是非自愿的并带有强迫性质的流转,但农户在意愿上是愿意流转土地的,造成强迫的原因就只能是政府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价格上未达成一致,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到损害。农民对于承包地享有充分的土地流转处置权,不应当受到其他组织或主体的影响。但在实际情况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会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预。
农户未流转农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部分是农户承包地受到开发商破坏不能耕种而抛荒,该部分农户占到未流转农户总数的45.45%。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就人为地创造“乡村性”,采取不同的形式破坏耕地、取土毁田。这种形式的乡村旅游开发本身带有浓厚的现代气息,违反了乡村旅游的开发路径,破坏了乡村旅游的传统型和朴实性,而且严重影响了农田的基本耕作。这些农田被破坏后,复耕难,只能抛荒。开发商这种缺乏土地保护的开发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二是农户家庭种植茶园,卖茶叶给游客,为游客提供采茶活动,该部分农户占到54.55%。
4.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侵犯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乡村旅游开发中进行大规模土地流转时,主要当事人农民被排除在相关过程之外,没有享有基本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实际调研中发现,仅有27户农户看到政府公告的土地流转价格和补偿方案,占农户比例的28.72%;仅15户农户参与讨论补偿方式,占农户比例的15.96%。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参与程度低,土地流转价格和年限主要由政府确定,极少考虑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从获取信息的渠道来看,83.36%的农户是通过口头通知了解土地流转的信息,多数的农民承担的是被通知的角色,没有主动了解土地流转补偿的相关信息,因为这方面的渠道有限。
通过对参与农地流转的94户农户进行的“承包地流转有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或合同”问题调查,无论流转对象是政府还是农业公司,所有的农户都是与村集体统一签订政府统一拟定的协议,再由政府代理农民跟开发商或农业公司签订合同。实际访谈中我们发现,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土地流转市场情况、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政策等相关信息获取不充分、不及时,村委会在统一签订合同前没有实现仔细征求农户的意见,农民没有参与定价和谈判的机会,农户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在承包地流转过程中,村集体组织权力过大,不利于农民的土地权益的保障。
三、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南京市石塘村农户的土地权益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受损害的形式。另外,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对乡村旅游资源缺乏规划的不合理开发,对耕地的破坏造成土地退化甚至抛荒,严重伤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乡村旅游开发中,农民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农地流转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保证农民的长期生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处分权、土地流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土地流转收益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参考文献:
[1] 李慧欣.发展乡村旅游的经济学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7-39.
[2] 李南洁,姜树辉.乡村旅游用地获取途径研究——基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J].安徽农业科学,2012,(2):1189-1190,1205.
[3] 吴冠岑,牛星,许恒周.乡村旅游发展与土地流转问题的文献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3,(1):145-151.
[4] 张环宙.乡村旅游对农村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浦江县仙华山村为例[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3):42-49.
[5] 程传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经纬,2005,(1):114-116.
关键词:乡村旅游;农民土地权益;权益受损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居民逐步进入小康生活,对农村原始风光和农事活动体验的旅游需求越来越旺盛,在此基础上乡村旅游逐渐发展起来。我国乡村旅游开发为促进农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户收入和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仅改善了农村的生活环境,也促进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成为推动城乡和谐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问卷调查与数据处理
1.研究区域概况
本文选择的研究区域为江苏省南京市石塘社区,石塘社区位于江宁区横溪街道中西部,占地面积5.9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 100亩,下辖5个自然村、8个村民小组,现有村民367户,常住人口1 196人。石塘西联皖江、东接机场,云台山脉环拥全境,境内竹林绵延,环境优美,景色怡人,有“石塘竹海”和“石塘人家”两个江苏省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景点,年接待游客41.3万人次。
其中,石塘竹海素有南京“小九寨沟”之美誉,竹林种植历史悠久,终年云雾萦绕,风吹竹涌,风止竹静,鸟雀啼鸣。社区生产的“夜合山”牌碧螺春、雨花茶远近闻名。石塘人家从2011年8月街道开始对其规划,9月被列为江宁区五个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示范村之一。
2.数据来源和样本农户概况
本研究选取石塘社区的前石塘和后石塘两个村,随机抽取200户农户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和深入访谈,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50份,剔除数据不全和明显失真的问卷后,收回有效问卷105份,问卷有效率为70%。
调研区域涉及常住农业人口1 196人,农户平均规模为3.26人。在被调查的105户农户共承包耕地316.1亩,户均承包耕地3.01亩。调研涉及农户105户,共计327人。其中,劳动力人数(指16—64岁期间的人口)238人,占样本总人数百分比为72.78%;从事旅游业相关工作的劳动力人数达到158人,超过一半的农村劳动力选择留在本村就业,就业方向主要为自主经营农家乐。石塘社区的乡村旅游开发极大程度的解决了农户的就业问题。
调查中发现,农户家庭的主要决策者是户主,户主在农村家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户主的平均年龄为53岁,户主年龄在30岁以下的比例较小,31.42%的户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1—50岁,51—60岁所占的百分比是28.56%,60岁以上所占比例为23.78%,年龄结构较好。性别分布方面,男性比例占77.14%,女性比例占22.86%;文化程度分布方面,超过一半的农户户主是小学及以下的文化程度,农户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这也符合我国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事实。
从农户所有的承包地耕地规模分析来看,由于样本区域地处云台山脉区域,地形地貌以山地和丘陵为主,耕地资源稀少且零散,优质的大块耕地很少。农户承包的耕地规模有限,承包地规模在4亩以下的农户占比达到77.08%,而承包地面积在6亩以上的农户数量仅占样本数的6.66%,很难形成规模经营,也就是说很难依靠农业收入生活。只有极少数种植大户或农户之间合作经营的规模稍大,达到12亩。
二、乡村旅游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
1.农户普遍参与农地流转,流转面积大
根据表1,在样本调查对象的105户农户中,近九成的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共流转农用地283.26亩,平均每户流转的农用地面积约3亩。在参与承包地流转的94户农户中,选择全部流转的农户最多,占所有流转农户的比重为48.57%;农地流转超过一半的农户有26户,占所有流转农户的比重为24.76%;农地流转在一半以下(包括一半)的最少,只有17户。通过入户访谈我们发现在进行承包地流转时,农户对于自身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财产权并不十分了解,缺乏对当地政府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对农地流转及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了解。
2.流转期限长,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
根据问卷数据分析,农户承包经营权参与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代耕等形式。其中,石塘社区的农户参与流转的形式主要为转包和出租;流转范围狭窄,对象较为单一,只有农业公司和村政府两种。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94户参与流转的农户中有13户流转给当地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九成以上的农户把土地流转给政府。通过访谈,我们得知当地流转给农业公司的做法是由政府牵头进行的集体流转行为,在前几年更多的农户把农用地流转给农业公司。自从2010年石塘社区开始开发乡村旅游资源起,更多农户的土地被强制性地流转给村集体进行统一规划、资源开发。从土地流转的面积来看,26.16%的土地流转给农业产业化企业,73.84%的流转土地被政府掌握。由此可以得出,石塘社区进行乡村旅游开发后,农用地资源主要集中在村政府手中。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获取土地流转价格的主要信息来源,也就是说石塘社区的农民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流转价格制定权掌握在村委会手中,甚至可能掌握在个别干部手中。
农户流转土地价格低廉,流转给农业公司的土地价格仅为300元/亩/年,无青苗费补偿,大大低于土地的实际价值,且价格一直未变。农户流转给村政府的土地因为是近几年刚刚流转的土地,所以价格较高为,1 000元/亩/年,且有一次性的青苗费补偿1 000元,但仅仅是一次性的补偿。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仅有极少数的农户拿到青苗费的补偿,大部分的农户没有拿到青苗费的补偿,甚至不知道有青苗费补偿。 在当前的土地流转补偿制度下,56.83%的农户对农地流转价格不满意,有4.62%的农户对当前的土地流转价格极不满意。超过一半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对在土地流转中所获取的收益不满意,因其大大低于土地的实际价值。通过入户访谈,农户普遍认为土地流转是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征收行为,但并没有遵循土地价值给予合理补偿,农民并没有共享乡村旅游发展带来的土地收益。
在流转期限方面,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参与流转的农户中,约定期限在3—5年和7—10年的农户都是流转给农业企业化公司的,一共有13户,占总流转户数的13.13%。86.87%的农户选择流转给政府,约定期限较长,达18年,也就是说,在样本区域近九成农户选择的土地流转是长期流转。在农地流转的价格调整市场机制没有确立完善的情况下,对于转出方也就是农户而言,流转的时间越长,农户能够谈判的主动权越弱。当前土地增值加快,但是合同中并未标明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流转时间越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的程度越深。
3.农民土地处置权受集体经济组织干预
在总样本的105户农户中,21.28%的农户随大流地选择流转土地,因为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容易跟风。农户最终选择土地流转的原因主要由于政府或集体干预,该部分农户最多,占比达到48.94%。近一半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是非自愿的并带有强迫性质的流转,但农户在意愿上是愿意流转土地的,造成强迫的原因就只能是政府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价格上未达成一致,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到损害。农民对于承包地享有充分的土地流转处置权,不应当受到其他组织或主体的影响。但在实际情况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会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预。
农户未流转农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部分是农户承包地受到开发商破坏不能耕种而抛荒,该部分农户占到未流转农户总数的45.45%。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就人为地创造“乡村性”,采取不同的形式破坏耕地、取土毁田。这种形式的乡村旅游开发本身带有浓厚的现代气息,违反了乡村旅游的开发路径,破坏了乡村旅游的传统型和朴实性,而且严重影响了农田的基本耕作。这些农田被破坏后,复耕难,只能抛荒。开发商这种缺乏土地保护的开发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二是农户家庭种植茶园,卖茶叶给游客,为游客提供采茶活动,该部分农户占到54.55%。
4.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侵犯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乡村旅游开发中进行大规模土地流转时,主要当事人农民被排除在相关过程之外,没有享有基本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实际调研中发现,仅有27户农户看到政府公告的土地流转价格和补偿方案,占农户比例的28.72%;仅15户农户参与讨论补偿方式,占农户比例的15.96%。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参与程度低,土地流转价格和年限主要由政府确定,极少考虑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从获取信息的渠道来看,83.36%的农户是通过口头通知了解土地流转的信息,多数的农民承担的是被通知的角色,没有主动了解土地流转补偿的相关信息,因为这方面的渠道有限。
通过对参与农地流转的94户农户进行的“承包地流转有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或合同”问题调查,无论流转对象是政府还是农业公司,所有的农户都是与村集体统一签订政府统一拟定的协议,再由政府代理农民跟开发商或农业公司签订合同。实际访谈中我们发现,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土地流转市场情况、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政策等相关信息获取不充分、不及时,村委会在统一签订合同前没有实现仔细征求农户的意见,农民没有参与定价和谈判的机会,农户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在承包地流转过程中,村集体组织权力过大,不利于农民的土地权益的保障。
三、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南京市石塘村农户的土地权益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受损害的形式。另外,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对乡村旅游资源缺乏规划的不合理开发,对耕地的破坏造成土地退化甚至抛荒,严重伤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乡村旅游开发中,农民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农地流转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保证农民的长期生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处分权、土地流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土地流转收益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参考文献:
[1] 李慧欣.发展乡村旅游的经济学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7-39.
[2] 李南洁,姜树辉.乡村旅游用地获取途径研究——基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J].安徽农业科学,2012,(2):1189-1190,1205.
[3] 吴冠岑,牛星,许恒周.乡村旅游发展与土地流转问题的文献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3,(1):145-151.
[4] 张环宙.乡村旅游对农村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浦江县仙华山村为例[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3):42-49.
[5] 程传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经纬,2005,(1):1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