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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地方,也是学生生活的地方。学生在学校不仅仅是学会学习,还要学会生活。这就要求学生更要学会做事、学会交往,在学校的生活共同体中接受各种锻炼,不断发展、生长,从学习走向生活。教师在学校从事教育实践活动,教育也成为教师的主要生活。教师的发展和生长除了自身学习外,更多的是在与学生的交互活动中实现的,尤其是对学生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都紧密相关的班主任工作。学校是社会的缩影,班主任在教育实践和班级管理中与学生的交往互动,最重要的品质就是公正。
一、教育公正:学校生活的首要伦理
公正,简言之,即公平、正义。公平是正义的合理性前提,正义是公平的目的性归宿。公正是社会伦理规范和个人道德品质的综合,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社会层面上,公正即是社会通过其制度安排与价值导向所体现的公正合理的伦理精神与规范程序;人际关系层面上,公正是指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公正相待的社会伦理规范;在个人德性层面上,公正是一种公正无偏的正直品格。[1] 与社会公正相对应,学校生活的教育公正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规范和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制度必须对全体师生都客观公正;(2)对待处理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的伦理规范应当与社会公正的原则相统一;(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同学生对待教师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评价应当公正。
作为现代人生活必经之路的学校教育,其公正性不仅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学校生活价值理性的诉求。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的主人,教师对教育承担着主要义务和责任,学生则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使命。在学校生活中,教师与学生是教育公正的执行者和受益者。但在学校教育中,学习是所有问题的中心,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成才是学校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最显著特征。教师作为社会成员,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社会公正。学生在学校生活,更多的是需要教育公正。因而,学生生活中的教育公正应当是学校和教师恪守的首要伦理原则。
二、学生生活:呼唤学校生活的教育公正
学生是具有发展潜力并有发展需要的个体的集合。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成为学校的主体,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个性,实现生长和发展。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他们和一般人一样,有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等不同层次的需要。[2] 他们拥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依法享有生存、受教育、受尊重和安全的权利 [3],以满足他们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正当需要。学生处在学校当中,学习是主要的生活或生活方式,但不是生活的全部。学生生活不是学习平面,而是与学习交织在一起的生理成长、情感丰富、精神和心理磨砺、人格尊重等多方面的立体画面。接受教育的过程是需要被满足的一种过程,这种过程仅包含着课堂的知情行意和学生自我学习权利的满足。其他诸如体育运动与健康、社团活动与兴趣爱好等各方面则与和同伴相处、师生交往等人际伦理规范紧密相连。这样,不能再用对待学业成绩那样,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去对待本身就存在差异的不同学生。
学生呼唤学校生活的教育公正,这同自身的生长和发展是密切相关的。然而,学校是社会的延伸,或多或少会受到社会不公的负面影响,进而滋生诸多学校内的教育不公和心理失衡。学生生活方方面面的事务评价,最终都要通过教师,特别是班级管理的责任人——班主任教师的一一确认。学生生活所呼唤的学校教育公正能否得到实质性的尊重和维护,学校不公正现象的减少和剔除都将方向指向了班主任教师。
三、班主任工作:守护学生生活的教育公正
班级组织是学生学习、交往和生活实现的最基本场所,是学生在学校成长的重要环境。学生在学习中会同各学科教师之间形成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在共同的学习与生活中形成同班学生间的彼此学习且相互竞争的生生关系,在与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精神文明发展趋势及班级文化氛围建设中形成班主任教师互为教育的师生关系。学校教育从人际伦理上形成了这样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关系和生生关系。在不同关系的交互中,出现了不同表现、不同程度的教育不公正、甚至教育失衡的现象。例如学生会因个性差异和学科学习不平衡产生对学科教师的多元评价,学科教师亦会在教学中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业表现和学业成绩表现出迥异的教学态度,甚至对个别学生形成不公正的质性评价结论。学生在班级及其延伸范围(如宿舍)内的相处和竞争中,因生活方方面面的事务容易引发各种事端,其处理也可能引发不公正。
班主任作为学校在班级的代言人和班级组织的首要责任人的双重角色,在维护教育效率和学校利益的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原则,以尊重教育的神圣性。而在教育中要秉持公正,则要依据不同实践而慎重权衡。总之,学生对学校教育公正的呼唤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社会良知和家庭心愿。要实现学生学校生活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体验,要求处于与学生生活相关的核心位置的班主任教师在工作中坚持教育公正的信念并用行动付诸行动和实践。班主任工作中坚持教育公正的信念,不仅是班主任在自身道德上具有公正无偏的正直品格,更需要社会层面和人际关系层面的公正对待。班主任作为与学生“面对面”相处的最重要的教育工作者,需要得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之间的不同结构中体现出来的各种资源分配上的公正满足。[4] 在学校教育公正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对待,一视同仁
当前社会各种非道德甚至反道德的不良习气渗透到了教育领域,对学校教育公正产生极大威胁。如请客吃饭、送礼乃至行政部门权力的不良影响使得部分班主任对待学生的态度有失公正。学生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每个学生都需要发展,且发展的方面和方向都有不同。班主任作为班级教育公正的最高执行者和守护者,既要客观对待教育外部可能影响教育公正的复杂事务,更要在妥善处置之余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保证每个学生发展的客观公正。
2.是之为是,非之为非
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生长过程。这一过程充斥着各种收获的喜悦,也伴随着难以避免的“得不到”的痛苦,乃至因年少轻狂或一时冲动而引发的大小“战争”。成长的路上,错误是在所难免的。班主任会经常处置班级内部或与其他班级之间引发的各种违纪、犯错的学生。没有永远不犯错的孩子,也没有一直就违纪、犯错、只干坏事的孩子。坚持“是之为是,非之为非”的原则,就是班主任在处理学生违纪和犯错后,不能先入为主,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犯错误的学生,而是看到学生犯的错误,即所谓的“对事不对人”。
3.权衡效率与公正,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根本目标
学校内部的各单位之间也有竞争和评比,教师群体中的各科室、教研组如此,学生所处的各年级、班级更是如此。特别是涉及班集体荣誉和各种成绩评比方面,班主任对待不同学生的行为表现就存在着效率与公平哪个优先的问题。每个班集体和每个学生一样,都有着不同的优势和特色。班主任工作既要注重涉及班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荣誉,也要关注不同学生在不同活动中自我表现的渴望和需要。各种活动与评比,总有成败与排名先后。无论是以效率优先来保证成功或排名靠前,还是以公正优先而导致失败为代价,班主任都要以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为根本目的。
【注:本文系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班主任专业化——师生协作管理模式下班主任角色研究”子课题项目“班主任师德培养研究”和庆阳市教育科学2011年一般课题“师生共进:班主任工作案例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庆阳第一中学,甘肃 庆阳,745000)
参考文献:
[1]刘黔敏.公正:教育内在的伦理追求[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2).
[2]李铮,姚本先.心理学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4]朱旭梅.教育公正刍议[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7(2).
一、教育公正:学校生活的首要伦理
公正,简言之,即公平、正义。公平是正义的合理性前提,正义是公平的目的性归宿。公正是社会伦理规范和个人道德品质的综合,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社会层面上,公正即是社会通过其制度安排与价值导向所体现的公正合理的伦理精神与规范程序;人际关系层面上,公正是指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公正相待的社会伦理规范;在个人德性层面上,公正是一种公正无偏的正直品格。[1] 与社会公正相对应,学校生活的教育公正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规范和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制度必须对全体师生都客观公正;(2)对待处理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的伦理规范应当与社会公正的原则相统一;(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同学生对待教师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评价应当公正。
作为现代人生活必经之路的学校教育,其公正性不仅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学校生活价值理性的诉求。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的主人,教师对教育承担着主要义务和责任,学生则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使命。在学校生活中,教师与学生是教育公正的执行者和受益者。但在学校教育中,学习是所有问题的中心,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成才是学校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最显著特征。教师作为社会成员,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社会公正。学生在学校生活,更多的是需要教育公正。因而,学生生活中的教育公正应当是学校和教师恪守的首要伦理原则。
二、学生生活:呼唤学校生活的教育公正
学生是具有发展潜力并有发展需要的个体的集合。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成为学校的主体,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个性,实现生长和发展。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他们和一般人一样,有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等不同层次的需要。[2] 他们拥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依法享有生存、受教育、受尊重和安全的权利 [3],以满足他们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正当需要。学生处在学校当中,学习是主要的生活或生活方式,但不是生活的全部。学生生活不是学习平面,而是与学习交织在一起的生理成长、情感丰富、精神和心理磨砺、人格尊重等多方面的立体画面。接受教育的过程是需要被满足的一种过程,这种过程仅包含着课堂的知情行意和学生自我学习权利的满足。其他诸如体育运动与健康、社团活动与兴趣爱好等各方面则与和同伴相处、师生交往等人际伦理规范紧密相连。这样,不能再用对待学业成绩那样,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去对待本身就存在差异的不同学生。
学生呼唤学校生活的教育公正,这同自身的生长和发展是密切相关的。然而,学校是社会的延伸,或多或少会受到社会不公的负面影响,进而滋生诸多学校内的教育不公和心理失衡。学生生活方方面面的事务评价,最终都要通过教师,特别是班级管理的责任人——班主任教师的一一确认。学生生活所呼唤的学校教育公正能否得到实质性的尊重和维护,学校不公正现象的减少和剔除都将方向指向了班主任教师。
三、班主任工作:守护学生生活的教育公正
班级组织是学生学习、交往和生活实现的最基本场所,是学生在学校成长的重要环境。学生在学习中会同各学科教师之间形成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在共同的学习与生活中形成同班学生间的彼此学习且相互竞争的生生关系,在与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精神文明发展趋势及班级文化氛围建设中形成班主任教师互为教育的师生关系。学校教育从人际伦理上形成了这样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关系和生生关系。在不同关系的交互中,出现了不同表现、不同程度的教育不公正、甚至教育失衡的现象。例如学生会因个性差异和学科学习不平衡产生对学科教师的多元评价,学科教师亦会在教学中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业表现和学业成绩表现出迥异的教学态度,甚至对个别学生形成不公正的质性评价结论。学生在班级及其延伸范围(如宿舍)内的相处和竞争中,因生活方方面面的事务容易引发各种事端,其处理也可能引发不公正。
班主任作为学校在班级的代言人和班级组织的首要责任人的双重角色,在维护教育效率和学校利益的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原则,以尊重教育的神圣性。而在教育中要秉持公正,则要依据不同实践而慎重权衡。总之,学生对学校教育公正的呼唤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社会良知和家庭心愿。要实现学生学校生活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体验,要求处于与学生生活相关的核心位置的班主任教师在工作中坚持教育公正的信念并用行动付诸行动和实践。班主任工作中坚持教育公正的信念,不仅是班主任在自身道德上具有公正无偏的正直品格,更需要社会层面和人际关系层面的公正对待。班主任作为与学生“面对面”相处的最重要的教育工作者,需要得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之间的不同结构中体现出来的各种资源分配上的公正满足。[4] 在学校教育公正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对待,一视同仁
当前社会各种非道德甚至反道德的不良习气渗透到了教育领域,对学校教育公正产生极大威胁。如请客吃饭、送礼乃至行政部门权力的不良影响使得部分班主任对待学生的态度有失公正。学生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每个学生都需要发展,且发展的方面和方向都有不同。班主任作为班级教育公正的最高执行者和守护者,既要客观对待教育外部可能影响教育公正的复杂事务,更要在妥善处置之余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保证每个学生发展的客观公正。
2.是之为是,非之为非
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生长过程。这一过程充斥着各种收获的喜悦,也伴随着难以避免的“得不到”的痛苦,乃至因年少轻狂或一时冲动而引发的大小“战争”。成长的路上,错误是在所难免的。班主任会经常处置班级内部或与其他班级之间引发的各种违纪、犯错的学生。没有永远不犯错的孩子,也没有一直就违纪、犯错、只干坏事的孩子。坚持“是之为是,非之为非”的原则,就是班主任在处理学生违纪和犯错后,不能先入为主,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犯错误的学生,而是看到学生犯的错误,即所谓的“对事不对人”。
3.权衡效率与公正,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根本目标
学校内部的各单位之间也有竞争和评比,教师群体中的各科室、教研组如此,学生所处的各年级、班级更是如此。特别是涉及班集体荣誉和各种成绩评比方面,班主任对待不同学生的行为表现就存在着效率与公平哪个优先的问题。每个班集体和每个学生一样,都有着不同的优势和特色。班主任工作既要注重涉及班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荣誉,也要关注不同学生在不同活动中自我表现的渴望和需要。各种活动与评比,总有成败与排名先后。无论是以效率优先来保证成功或排名靠前,还是以公正优先而导致失败为代价,班主任都要以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为根本目的。
【注:本文系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班主任专业化——师生协作管理模式下班主任角色研究”子课题项目“班主任师德培养研究”和庆阳市教育科学2011年一般课题“师生共进:班主任工作案例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庆阳第一中学,甘肃 庆阳,745000)
参考文献:
[1]刘黔敏.公正:教育内在的伦理追求[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2).
[2]李铮,姚本先.心理学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4]朱旭梅.教育公正刍议[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