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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在实施“引进来”战略的同时,也在加紧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走出国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额也逐年攀升,20世纪80年代中国对外投资平均每年约4亿美元,90年代增加到23亿美元,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几年里中国对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200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55.3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55亿美元,同比增长93%,2005年,全球直接投资8970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69.2亿美元,约占0.8%。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刚超过517亿美元,约占中国实际使用外资的8%。这说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潜力巨大。种种数字表明,中国“走出去”的战略实施是卓有成效的,而且是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的。
但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很多国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风险意识不够,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企业面临的风险除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文化风险等等。
1、 法律风险
实践中,众多事例表明,企业不熟悉投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是企业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中国某工程公司在加蓬的一个建设项目为例。当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公司随即解雇了大批当地雇用的“临时工”,然而此举却遭到被解雇工人的强烈抗议,工人们举行了罢工并要求中方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判决结果是中方败诉,公司为此支付了大笔的失业补贴,其总数相当于已向工人们支付的工资总额。我方败诉的原因是违反了加蓬的劳动法。根据该法令,一个临时工如果持续工作一周以上便自动转为长期工,因此他有权获得足够维持两个妻子和三个孩子生活的工资及交通和失业补贴;一个非熟练工人如果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则自动转为技术工,工人的工资也会随之提高。此案中,中方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但这些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另外一个案例是,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某公司大批量购进美国的木材,后来有人建议说美国的森林是可以买的,把森林买下来然后派工人去砍,这样就便宜得多,该公司听从了这个建议,此举遭到我使馆的反对,但该公司还是坚持己见买下了一大批森林。结果,后来美国工会出面说,根据美国《劳工法》,要砍树必须要雇用美国的工人,这就要花大量的钱,很划不来。同样又是一个劳动法的问题,对外投资中重要的就是熟悉当地法律,尤其是劳动法。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得到的教训就是: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首先要对该投资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包括学习当地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外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比较当地政策和国内相关政策的差异,以便及时调整公司的策略,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另外,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专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是跨国投资中必不可少的。
2、 政治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增长,“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们看到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非商业风险,比如联想的安全门事件,美国政府明确表示不会将所购买的联想主机用于国家的安全部门。这不得不说是某种不公平待遇,就像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张建平所说:“船开快了,无风也起浪”。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对外投资的迅速增加,“侵入”了不少发达国家原来的“势力范围”,于是发达国家想方设法阻挠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有例为证,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周世俭曾经谈到:我国去年进口了2.75亿吨铁矿石,今年可能达到3亿吨。中国现在对铁矿石的依存度达到了70%。去年澳大利亚、巴西、印度三大铁矿石巨头在与日本商量好的情况下,联合提价71.5%让中国吞下这枚苦果,今年可能还要提价19%。这并不是传统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近几年,如果不向中东地区投资的话,很少遇到战争、国有征收征用的情况,但是类似上述情况的吞噬是不容忽视的。
3、 文化风险
文化风险就是指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由于文化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企业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目标相背离,甚至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失败的可能性。企业在向海外拓展业务、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必然面临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托姆·麦克安(Thom Mc An)是孟加拉一家最近开业的鞋业公司。公司在每只鞋底上印了托姆·麦克安的签名,但是字迹模糊,看起来非常像阿拉伯语中草写的“Allah”(上帝),所以当公司的鞋刚刚走俏时,就发生了一场暴乱,导致50多人受伤。因为在穆斯林世界,脚,特别是脚底被认为是不干净的。所以当地的人们认为这是对上帝的侮辱。诸如此类的文化冲突在跨国经营中可以说是举不胜举,轻则带来误会,重则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所以解决面临的文化冲突,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文化环境,也是投资者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
文化风险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历史习惯、风俗等,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文化,文化之间的冲突是不可以用强制的方法解除的,只能采用“软方法”:
(1)多沟通、多了解
通过互相了解、加强沟通,很多误会是可以消除的。尤其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去向是,就要派人专程去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或者干脆聘用当地的人才作为一把手,这是很多企业采用的手法,比如雅芳、可口可乐等企业,在中国都有一个中国的总负责人。如若不然,往往事与愿违。比如中国国内消费者都非常熟悉的的“白象”牌方便面,要想打入国际市场的话,对其英文名称的翻译就值得注意。如果直译为“white elephant”,可能销售状况会不尽如人意。因为英语中“white elephant”除了可以解释为白色的大象之外,还可以引申为累赘物、废物,所以这种不必要的风险是可以通过了解、沟通消除的。
(2)遵守当地制度
很多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都建立了“工会”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特有的,很多企业刚来的时候都没有建立工会,但是最近很多企业都纷纷建立。沃尔玛也于最近宣布建立工会,这说明了入乡随俗的重要性。这样不仅利于企业的宣传,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同样中国企业也应该遵守投资东道国当地的政策、制度。
(3)遵循商务惯例,注意禁忌风险
在中国,很多生意是在餐桌上谈成的,而且对于送礼、请客、托人好像习以为常。我们姑且不论它的利与弊,只从商业习惯来说,也可以称之为一种商务惯例。难怪很多西方人来中国之后,变得比中国人还“人情味儿”,同样,在欧美很多西方国家,习惯在打高尔夫球时谈生意,很多时候,就像中国,吃饭不是目的,他们打高尔夫球赛的真正目的在于生意,但是日本人却不喜欢在高尔夫球场上谈生意;英国人在下班回到家之后从不谈论工作的事情,他们同事之间也只有在上班时间才见面,私下很少见面。相比之下,日本人与同事和商业伙伴的聚会会持续到晚上十点或十一点。
对于文化风险有一个全面正确地认识,是进行文化风险预测、分析的大前提,对于合理的规避风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投资者在决策之前,进行必要的文化了解是至关重要的,有助于企业树立文化风险观念、提高应付文化风险的能力、制定科学的经营决策。
二、 如何规避跨国投资中的风险
1、 国家政府的作用
(1)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设立仲裁顾问制度
从2004年4月开始,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3年的工作目标要求,到2005年底,53户中央企业中有2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 167户中央企业中有120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71.9%;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了1万人。据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29户中央企业调查统计,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合同标的额达4.7万亿元。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
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要完善法律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国家要对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机制。国资委将加大对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督促力度,在办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以及帮助企业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要一并审核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以此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之,要督促企业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文化氛围。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已对外签订了一百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承保政治风险的专门机构,致使一些协定中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规定在实践中因难以执行而流于形式,例如,我国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第7条规定:“如果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根据其对某项投资提供的担保向本国投资者支付了赔偿,缔约另一方承认得到赔偿的投资者的权利转让给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将以投资者的名义并在已转让的权利的限度内,通过代位权行使原投资者的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请求权。”然而,事实上,我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所以一旦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海外遭遇政治风险,就无法从我国获得赔偿,更谈不上我国政府或专门机构的代为求偿了。也就是说,上述第七条和许多类似的条款在我国无法得到实现,这样,很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而这与我国鼓励“走出去”战略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建立投资保险制度是急需的,是政府具体落实政策的需要。
2、 企业自身的作用
(1) 首先要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对投资东道国风险的评估是加强防范风险的先决条件,不仅要认识到现实的风险,还应该预测到潜在的风险,对东道国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要综合考虑各个相关因素,如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东道国的对外政策、政治局势、整体文化素质、尤其是劳工制度都要全面掌握,还要了解东道国近年来经济发展情况、市场开放程度、对进口与出口的依赖程度等状况。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对投资的影响,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
(2) 风险预测
意识到风险存在,对各种风险进行简单分析只能了解到大概,对企业做出决策来说,这个信息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对各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比如,分专人负责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管规定、遵守行业监管规定)、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将企业自己科研开发的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起来)、索赔/诉讼事项管理(要求企业掌握投资东道国争议的解决方式,尽量采用国际通用的争议解决模式)、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环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尤其是对发展落后的国家投资时,要注意东道国对投资利润回收的法律规定,如果对此限制比较严格,该国应该不是一个很好的投资去处。
(3) 学会使用国际通用的风险解决模式
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很清楚,别的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和中国差异很大,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像我们具有这么浓厚的“人情味儿”,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找关系,通门路不一定好使。所以要熟悉当地的规则,熟悉国际仲裁。
因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起步比我们早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他们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比较公正的争议解决规则和体系。所以,一旦我们的企业与当地的企业发生纠纷,要学会即使采用这些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很多大型的国际企业都配备有自己的专门的法律顾问,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即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因为企业自身的法律人员熟悉企业内部操作流程,参与企业的管理,是企业自己的内部人员,所以可以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当然专职法务人员必须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所以专职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能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相比而言,若是企业为了所谓的“省钱”,认为养专职法律人员是浪费的话,那企业的风险也就增高了,因为兼职作企业的法律顾问的话,那这个律师势必兼职很多家企业,当这些企业同时出现冲突时,或者彼此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该法律顾问很难保证做到不偏不倚。
参考文献:
1 周强,“走出去”战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卷第4期,2005年12月
2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3374
3 http://ciecos.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peixun/200509/20050900352784。html
4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3374
5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3374
6 www.Studa.net//http://www。Studa.net/guoji/060624/09331419-2.html
7 http://www.enpctn.com.cn/qyjj/Print.asp?ArticleID=1556
8 朱颖俐,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4年5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在实施“引进来”战略的同时,也在加紧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走出国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额也逐年攀升,20世纪80年代中国对外投资平均每年约4亿美元,90年代增加到23亿美元,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几年里中国对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200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55.3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55亿美元,同比增长93%,2005年,全球直接投资8970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69.2亿美元,约占0.8%。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刚超过517亿美元,约占中国实际使用外资的8%。这说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潜力巨大。种种数字表明,中国“走出去”的战略实施是卓有成效的,而且是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的。
但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很多国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风险意识不够,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企业面临的风险除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文化风险等等。
1、 法律风险
实践中,众多事例表明,企业不熟悉投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是企业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中国某工程公司在加蓬的一个建设项目为例。当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公司随即解雇了大批当地雇用的“临时工”,然而此举却遭到被解雇工人的强烈抗议,工人们举行了罢工并要求中方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判决结果是中方败诉,公司为此支付了大笔的失业补贴,其总数相当于已向工人们支付的工资总额。我方败诉的原因是违反了加蓬的劳动法。根据该法令,一个临时工如果持续工作一周以上便自动转为长期工,因此他有权获得足够维持两个妻子和三个孩子生活的工资及交通和失业补贴;一个非熟练工人如果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则自动转为技术工,工人的工资也会随之提高。此案中,中方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但这些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另外一个案例是,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某公司大批量购进美国的木材,后来有人建议说美国的森林是可以买的,把森林买下来然后派工人去砍,这样就便宜得多,该公司听从了这个建议,此举遭到我使馆的反对,但该公司还是坚持己见买下了一大批森林。结果,后来美国工会出面说,根据美国《劳工法》,要砍树必须要雇用美国的工人,这就要花大量的钱,很划不来。同样又是一个劳动法的问题,对外投资中重要的就是熟悉当地法律,尤其是劳动法。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得到的教训就是: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首先要对该投资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包括学习当地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外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比较当地政策和国内相关政策的差异,以便及时调整公司的策略,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另外,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专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是跨国投资中必不可少的。
2、 政治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增长,“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们看到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非商业风险,比如联想的安全门事件,美国政府明确表示不会将所购买的联想主机用于国家的安全部门。这不得不说是某种不公平待遇,就像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张建平所说:“船开快了,无风也起浪”。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对外投资的迅速增加,“侵入”了不少发达国家原来的“势力范围”,于是发达国家想方设法阻挠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有例为证,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周世俭曾经谈到:我国去年进口了2.75亿吨铁矿石,今年可能达到3亿吨。中国现在对铁矿石的依存度达到了70%。去年澳大利亚、巴西、印度三大铁矿石巨头在与日本商量好的情况下,联合提价71.5%让中国吞下这枚苦果,今年可能还要提价19%。这并不是传统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近几年,如果不向中东地区投资的话,很少遇到战争、国有征收征用的情况,但是类似上述情况的吞噬是不容忽视的。
3、 文化风险
文化风险就是指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由于文化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企业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目标相背离,甚至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失败的可能性。企业在向海外拓展业务、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必然面临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托姆·麦克安(Thom Mc An)是孟加拉一家最近开业的鞋业公司。公司在每只鞋底上印了托姆·麦克安的签名,但是字迹模糊,看起来非常像阿拉伯语中草写的“Allah”(上帝),所以当公司的鞋刚刚走俏时,就发生了一场暴乱,导致50多人受伤。因为在穆斯林世界,脚,特别是脚底被认为是不干净的。所以当地的人们认为这是对上帝的侮辱。诸如此类的文化冲突在跨国经营中可以说是举不胜举,轻则带来误会,重则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所以解决面临的文化冲突,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文化环境,也是投资者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
文化风险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历史习惯、风俗等,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文化,文化之间的冲突是不可以用强制的方法解除的,只能采用“软方法”:
(1)多沟通、多了解
通过互相了解、加强沟通,很多误会是可以消除的。尤其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去向是,就要派人专程去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或者干脆聘用当地的人才作为一把手,这是很多企业采用的手法,比如雅芳、可口可乐等企业,在中国都有一个中国的总负责人。如若不然,往往事与愿违。比如中国国内消费者都非常熟悉的的“白象”牌方便面,要想打入国际市场的话,对其英文名称的翻译就值得注意。如果直译为“white elephant”,可能销售状况会不尽如人意。因为英语中“white elephant”除了可以解释为白色的大象之外,还可以引申为累赘物、废物,所以这种不必要的风险是可以通过了解、沟通消除的。
(2)遵守当地制度
很多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都建立了“工会”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特有的,很多企业刚来的时候都没有建立工会,但是最近很多企业都纷纷建立。沃尔玛也于最近宣布建立工会,这说明了入乡随俗的重要性。这样不仅利于企业的宣传,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同样中国企业也应该遵守投资东道国当地的政策、制度。
(3)遵循商务惯例,注意禁忌风险
在中国,很多生意是在餐桌上谈成的,而且对于送礼、请客、托人好像习以为常。我们姑且不论它的利与弊,只从商业习惯来说,也可以称之为一种商务惯例。难怪很多西方人来中国之后,变得比中国人还“人情味儿”,同样,在欧美很多西方国家,习惯在打高尔夫球时谈生意,很多时候,就像中国,吃饭不是目的,他们打高尔夫球赛的真正目的在于生意,但是日本人却不喜欢在高尔夫球场上谈生意;英国人在下班回到家之后从不谈论工作的事情,他们同事之间也只有在上班时间才见面,私下很少见面。相比之下,日本人与同事和商业伙伴的聚会会持续到晚上十点或十一点。
对于文化风险有一个全面正确地认识,是进行文化风险预测、分析的大前提,对于合理的规避风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投资者在决策之前,进行必要的文化了解是至关重要的,有助于企业树立文化风险观念、提高应付文化风险的能力、制定科学的经营决策。
二、 如何规避跨国投资中的风险
1、 国家政府的作用
(1)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设立仲裁顾问制度
从2004年4月开始,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3年的工作目标要求,到2005年底,53户中央企业中有2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 167户中央企业中有120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71.9%;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了1万人。据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29户中央企业调查统计,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合同标的额达4.7万亿元。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
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要完善法律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国家要对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机制。国资委将加大对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督促力度,在办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以及帮助企业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要一并审核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以此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之,要督促企业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文化氛围。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已对外签订了一百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承保政治风险的专门机构,致使一些协定中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规定在实践中因难以执行而流于形式,例如,我国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第7条规定:“如果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根据其对某项投资提供的担保向本国投资者支付了赔偿,缔约另一方承认得到赔偿的投资者的权利转让给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将以投资者的名义并在已转让的权利的限度内,通过代位权行使原投资者的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请求权。”然而,事实上,我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所以一旦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海外遭遇政治风险,就无法从我国获得赔偿,更谈不上我国政府或专门机构的代为求偿了。也就是说,上述第七条和许多类似的条款在我国无法得到实现,这样,很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而这与我国鼓励“走出去”战略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建立投资保险制度是急需的,是政府具体落实政策的需要。
2、 企业自身的作用
(1) 首先要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对投资东道国风险的评估是加强防范风险的先决条件,不仅要认识到现实的风险,还应该预测到潜在的风险,对东道国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要综合考虑各个相关因素,如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东道国的对外政策、政治局势、整体文化素质、尤其是劳工制度都要全面掌握,还要了解东道国近年来经济发展情况、市场开放程度、对进口与出口的依赖程度等状况。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对投资的影响,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
(2) 风险预测
意识到风险存在,对各种风险进行简单分析只能了解到大概,对企业做出决策来说,这个信息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对各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比如,分专人负责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管规定、遵守行业监管规定)、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将企业自己科研开发的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起来)、索赔/诉讼事项管理(要求企业掌握投资东道国争议的解决方式,尽量采用国际通用的争议解决模式)、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环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尤其是对发展落后的国家投资时,要注意东道国对投资利润回收的法律规定,如果对此限制比较严格,该国应该不是一个很好的投资去处。
(3) 学会使用国际通用的风险解决模式
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很清楚,别的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和中国差异很大,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像我们具有这么浓厚的“人情味儿”,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找关系,通门路不一定好使。所以要熟悉当地的规则,熟悉国际仲裁。
因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起步比我们早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他们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比较公正的争议解决规则和体系。所以,一旦我们的企业与当地的企业发生纠纷,要学会即使采用这些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很多大型的国际企业都配备有自己的专门的法律顾问,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即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因为企业自身的法律人员熟悉企业内部操作流程,参与企业的管理,是企业自己的内部人员,所以可以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当然专职法务人员必须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所以专职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能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相比而言,若是企业为了所谓的“省钱”,认为养专职法律人员是浪费的话,那企业的风险也就增高了,因为兼职作企业的法律顾问的话,那这个律师势必兼职很多家企业,当这些企业同时出现冲突时,或者彼此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该法律顾问很难保证做到不偏不倚。
参考文献:
1 周强,“走出去”战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卷第4期,2005年12月
2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3374
3 http://ciecos.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peixun/200509/20050900352784。html
4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3374
5 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3374
6 www.Studa.net//http://www。Studa.net/guoji/060624/09331419-2.html
7 http://www.enpctn.com.cn/qyjj/Print.asp?ArticleID=1556
8 朱颖俐,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