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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军队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部队干部住房保障模式已基本成型,但由于政策规定还不太系统和完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矛盾和困难,应积极加以研究解决。
一、住房保障面临的矛盾和困难
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工程,悠关干部切身利益,是部队营造拴心留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以来,中央军委、国务院、国家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配套规章,为解决好住房问题营造了一个大环境,但是在实际住房保障过程的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配套、部队现有住房管理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一)政策上的不配套、不完善、不明确,使得政策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国家住房政策出台后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2002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先后下发了推进住房保障社会化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如六部委文件提出“将部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规划开发商品房时要考虑军队人员的购房需求”、“各商业银行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等总体要求,但这些政策存在着宏观指示多,但操作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很多诸如纳入当地建房计划的比例、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等还不够细化,缺乏详细具体的标准,地市级政府落实起来也没有章程,尺度上不好把握。从当前形势分析,如没有相应科学系统的实施细则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度就得不到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的路子只能是越走越窄。二是武警部队内部政策制约自我保障。武警总部后勤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当前重点保障符合条件、接近服役最高年龄的团职以上干部,支队(团)级单位一般不得安排自建项目”。通过近几年的住房建设,支队单位的团职干部住房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从目前部队住房调研的情况看,营连职干部的住房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基层干部对解决住房的呼声越来越高,而部分支队级单位售房区有空闲土地受政策限制却不能建设相应职级的住房,政策和需求上存有矛盾和制约。
(二)公寓住房管理不够规范,使得公寓住房的有序管理和良性循环遇到困难。一是非在职人员占用住房。依据相关规定,部队不再保障转业干部住房,但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力度不够,致使大量转业干部滞留部队营区,给公寓房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山东省直、市直机关住房改革工作1999年已全部完成,2000年以后的部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一大部分干部住房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另外接收单位住房建设用地资源也非常紧缺,解决转业人员住房的可能性非常小。截至2010年底,我总队公寓住房中非在职人员借住301套,建筑面积21319平方米,这部分转业人员以在地方无住房为由,长期占用公寓住房,影响了公寓住房的循环使用。二是公寓住房制度的落实上存有疏漏。有的干部转业后,住房管理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借住协议和执行高价租金,有的仍然执行租金每平方米1.2元,加剧了转业干部对公寓住房的依赖性;有的单位为完成干部转业指标,会对干部住用公寓住房作出承诺,允许其长期住用等,这些因素也给公寓住房的及时清退和有序管理带来了阻力。
(三)住房补贴制度受高房价影响成效不明显。一是现行军队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军队人员(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个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计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部队实行住房补贴制度以来,虽然在政策层面上规定了市场浮动原则,但这只是个指导性原则,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还很不健全,而且住房补贴只是按月以“数字”形式记入个人账户,不能随时用于住房消费,只能到退休、转业离开部队符合支付条件时才能兑现住房补贴。而地方房价在不断上升,如果贷款买房,一方面要付银行利息,一方面个人住房补贴拿不到且没有利息,增加了个人购房的压力。干部在职期间购房时,住房补贴账户中有钱拿不出来,干部公积金贷款政策又迟迟不出台,无形中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二是地区补贴系数调节作用不明显。山东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够平衡,有的地市住房价格偏高,尤其在青岛、烟台、威海等沿海城市更为突出。在青岛市,路边随处可见广告上写着某某楼盘闪亮登场,15800元起价,青岛市平均房价已超过每平方米7000元。而地区补贴系数是2000年明确的,长达11年没有调整。在房价高的地市,以正团职干部为例,住房补贴一般超不过15万元,相对七、八十万房价根本就是杯水车薪。主要是因为一成不变的补贴制度与房地产的实际发展脱钩,缺少与当地市场的联动调节机制和办法。
二、解决好住房保障问题的设想
基于目前在住房保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结合武警部队建设和发展实际,我认为必须立足现状,着眼需求,挖掘潜力,畅通渠道,从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切实提高部队人员的购买力、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和能力。主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住房供需平衡;加大公寓住房管理,确保住用良性循环;充分发挥现有土地效益,继续适度建房的思路解决。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从长远上实现住房供需平衡。制度建设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只有不断完善现有住房政策,细化各项规章制度,把政策引导作用“落地生根”,部队才能有据可依,充分挖掘社会和市场资源,多渠道开辟房源,争取不同形式的住房,满足了广大干部的需求。住房保障工作急需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硬性政策,真正保障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渠道得以畅通。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时,必须按年度给当地驻军预留出住房指标或用地及建房计划指标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或出台干部选购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房办法;二是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执行军队的政策标准;三是对不同地区的商品房价格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适时提高个别地市支队的住房补贴系数,使干部的住房补贴能买得起房,购得起房。也只有这样,住房保障工作得以长远、创新发展,住房保障的体制和方式才会全面的进步和发展,去实现“住房保障社会化”的总体目标。
二是强化公寓住房的管理,发挥最大的军事管理效益,形成良性循环建立和谐的住用秩序。公寓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是长期的、经常的。一是要保证充足的房源,依据规定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大量非在职人员住用公寓住房,既影响到在职人员的住房权益,又带来一些类似出租等不安全因素和破坏住房公平等种种弊端。这些非在职人员大量滞留公寓区,既有政策上的因素,也有个人的因素,情况比较复杂。要加大公寓房清房力度,复转人员应限期腾出,保证公寓住房的利用率,对占用不合理住房,拒不执行相关规定,隐房不报、不服从调查及继续违规多占、超占住房的,一经发现,要采取相关措施坚决收回多占住房。二是严格落实总后公寓住房管理规定,规范公寓房住用管理。在管理中探索借用推行押金住房、卡管费住房等管理办法。对公寓住房推行安装IC卡电表,一卡管三费,即用预付费电卡管住“水费、房租费、取暖费”。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建设非在职人员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调整置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在政策、土地等方面给予倾斜和特殊照顾;争取部队和地方建立长期建房供房关系,为干部解决好住房上的后顾之忧,确保长期住房供给。
三是充分发挥现有土地效益,继续适度建房。实现“居着有其屋”一直是干部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以营职干部占较大比例的支队级单位,住房的要求非常迫切。一是适当放宽参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标准,扩大到营职干部,不再仅局限于接近服役最高年限的团职干部;二是最大限度整合现有可用于建房的军产土地,合理规划,统筹考虑,发挥有限土地的最大效益,通过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缓解一个时期的住房供需矛盾。三是允许支队级单位在现行售房空闲土地上适度自建住房,满足近一个时期的需求。
(作者通讯地址:武警山东总队营房处 山东 济南 250102 )
一、住房保障面临的矛盾和困难
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工程,悠关干部切身利益,是部队营造拴心留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以来,中央军委、国务院、国家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配套规章,为解决好住房问题营造了一个大环境,但是在实际住房保障过程的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配套、部队现有住房管理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一)政策上的不配套、不完善、不明确,使得政策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国家住房政策出台后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2002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先后下发了推进住房保障社会化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如六部委文件提出“将部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规划开发商品房时要考虑军队人员的购房需求”、“各商业银行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等总体要求,但这些政策存在着宏观指示多,但操作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很多诸如纳入当地建房计划的比例、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等还不够细化,缺乏详细具体的标准,地市级政府落实起来也没有章程,尺度上不好把握。从当前形势分析,如没有相应科学系统的实施细则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度就得不到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的路子只能是越走越窄。二是武警部队内部政策制约自我保障。武警总部后勤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当前重点保障符合条件、接近服役最高年龄的团职以上干部,支队(团)级单位一般不得安排自建项目”。通过近几年的住房建设,支队单位的团职干部住房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从目前部队住房调研的情况看,营连职干部的住房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基层干部对解决住房的呼声越来越高,而部分支队级单位售房区有空闲土地受政策限制却不能建设相应职级的住房,政策和需求上存有矛盾和制约。
(二)公寓住房管理不够规范,使得公寓住房的有序管理和良性循环遇到困难。一是非在职人员占用住房。依据相关规定,部队不再保障转业干部住房,但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力度不够,致使大量转业干部滞留部队营区,给公寓房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山东省直、市直机关住房改革工作1999年已全部完成,2000年以后的部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一大部分干部住房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另外接收单位住房建设用地资源也非常紧缺,解决转业人员住房的可能性非常小。截至2010年底,我总队公寓住房中非在职人员借住301套,建筑面积21319平方米,这部分转业人员以在地方无住房为由,长期占用公寓住房,影响了公寓住房的循环使用。二是公寓住房制度的落实上存有疏漏。有的干部转业后,住房管理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借住协议和执行高价租金,有的仍然执行租金每平方米1.2元,加剧了转业干部对公寓住房的依赖性;有的单位为完成干部转业指标,会对干部住用公寓住房作出承诺,允许其长期住用等,这些因素也给公寓住房的及时清退和有序管理带来了阻力。
(三)住房补贴制度受高房价影响成效不明显。一是现行军队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军队人员(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个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计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部队实行住房补贴制度以来,虽然在政策层面上规定了市场浮动原则,但这只是个指导性原则,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还很不健全,而且住房补贴只是按月以“数字”形式记入个人账户,不能随时用于住房消费,只能到退休、转业离开部队符合支付条件时才能兑现住房补贴。而地方房价在不断上升,如果贷款买房,一方面要付银行利息,一方面个人住房补贴拿不到且没有利息,增加了个人购房的压力。干部在职期间购房时,住房补贴账户中有钱拿不出来,干部公积金贷款政策又迟迟不出台,无形中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二是地区补贴系数调节作用不明显。山东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够平衡,有的地市住房价格偏高,尤其在青岛、烟台、威海等沿海城市更为突出。在青岛市,路边随处可见广告上写着某某楼盘闪亮登场,15800元起价,青岛市平均房价已超过每平方米7000元。而地区补贴系数是2000年明确的,长达11年没有调整。在房价高的地市,以正团职干部为例,住房补贴一般超不过15万元,相对七、八十万房价根本就是杯水车薪。主要是因为一成不变的补贴制度与房地产的实际发展脱钩,缺少与当地市场的联动调节机制和办法。
二、解决好住房保障问题的设想
基于目前在住房保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结合武警部队建设和发展实际,我认为必须立足现状,着眼需求,挖掘潜力,畅通渠道,从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切实提高部队人员的购买力、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和能力。主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住房供需平衡;加大公寓住房管理,确保住用良性循环;充分发挥现有土地效益,继续适度建房的思路解决。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从长远上实现住房供需平衡。制度建设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只有不断完善现有住房政策,细化各项规章制度,把政策引导作用“落地生根”,部队才能有据可依,充分挖掘社会和市场资源,多渠道开辟房源,争取不同形式的住房,满足了广大干部的需求。住房保障工作急需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硬性政策,真正保障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渠道得以畅通。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时,必须按年度给当地驻军预留出住房指标或用地及建房计划指标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或出台干部选购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房办法;二是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执行军队的政策标准;三是对不同地区的商品房价格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适时提高个别地市支队的住房补贴系数,使干部的住房补贴能买得起房,购得起房。也只有这样,住房保障工作得以长远、创新发展,住房保障的体制和方式才会全面的进步和发展,去实现“住房保障社会化”的总体目标。
二是强化公寓住房的管理,发挥最大的军事管理效益,形成良性循环建立和谐的住用秩序。公寓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是长期的、经常的。一是要保证充足的房源,依据规定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大量非在职人员住用公寓住房,既影响到在职人员的住房权益,又带来一些类似出租等不安全因素和破坏住房公平等种种弊端。这些非在职人员大量滞留公寓区,既有政策上的因素,也有个人的因素,情况比较复杂。要加大公寓房清房力度,复转人员应限期腾出,保证公寓住房的利用率,对占用不合理住房,拒不执行相关规定,隐房不报、不服从调查及继续违规多占、超占住房的,一经发现,要采取相关措施坚决收回多占住房。二是严格落实总后公寓住房管理规定,规范公寓房住用管理。在管理中探索借用推行押金住房、卡管费住房等管理办法。对公寓住房推行安装IC卡电表,一卡管三费,即用预付费电卡管住“水费、房租费、取暖费”。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建设非在职人员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调整置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在政策、土地等方面给予倾斜和特殊照顾;争取部队和地方建立长期建房供房关系,为干部解决好住房上的后顾之忧,确保长期住房供给。
三是充分发挥现有土地效益,继续适度建房。实现“居着有其屋”一直是干部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以营职干部占较大比例的支队级单位,住房的要求非常迫切。一是适当放宽参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标准,扩大到营职干部,不再仅局限于接近服役最高年限的团职干部;二是最大限度整合现有可用于建房的军产土地,合理规划,统筹考虑,发挥有限土地的最大效益,通过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缓解一个时期的住房供需矛盾。三是允许支队级单位在现行售房空闲土地上适度自建住房,满足近一个时期的需求。
(作者通讯地址:武警山东总队营房处 山东 济南 25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