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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电子签名认证的被信赖度,在未经授权签名的情况下,私钥持有者应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在电子认证业务上,电子认证机构应权衡有效的市场营销与清晰的信息通道之间的成本与收益,如因关联单位、黑客攻击、设备或网络故障等造成的技术故障不宜断然作为电子认证机构的免责理由。面对电子认证机构在纠纷发生时的实际举证优势,有必要出台一套有助于提升用户举证地位的简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