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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党和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 “纽带”。控申干警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天天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理当率先树立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一、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
执法为民在控申工作中的内涵可诠译为以下五点:
1、以民为本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一是以民为本。以民为本是历代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它决定着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的盛衰。控申部门掌握着接访、举报、复查、交办、督办案件的权力,在本质上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其执法权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因此,控申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为了群众一切,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及时妥善办理人民群众信访案件,真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
2、平等对待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二是平等对待,即平等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并做到始终如一。面对背景、经历、诉求、原因、性格、修养等各不相同的来访群众,必须一以贯之地做到热情接待、平等对待,不能以身份、职务、贫富、区域不同而不同地对待他们,更不能因为是亲朋好友或是熟人介绍而给予特殊照顾、特殊对待。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对待老百姓的态度和感情问题,要牢固树立一心为民的思想。控申干警天天与群众打交道,需要解决的问题又都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对群众没有真心实意的感情,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没有便民利民的行为,那是绝对做不到执法为民的。
3、有理推定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三是“有理推定”,即首先认为来访者是“有理的”、是“有冤屈的”,而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来访群众小事大闹、没事找事、无理取闹,甚至认为是来访群众是不听话的刁民、是来找茬的刁民,是影响和谐社会的危害因素。如果有了这种思想,在潜意识中已经把来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当成了无理要求,把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为当成了非法行为,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在来信来访者中,大多是基本群众,他们社会地位不高,经济收入偏低,文化水平也不高,不少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往往易受忽视、易受损害,而他们寻求保护的渠道,又多半是寄希望于靠坚持不懈的上访来解决自己的诉求,几经申诉、控告,在当地得不到解决,就会不惜千里迢迢赴省进京鸣冤叫屈,倾家荡产上访讨公道,餐风露宿等结果,有的从黑发人告到白发人。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漠然置之,冷酷无情,轻易地一推了之,或者虽然受理接访,却执法不公正,纠正不得力,办事不到位,善后不落实,释法说理不透彻,使他们感到希望破灭,不幸的命运雪上加霜,则势必导致问题、矛盾日益积累,处理难度加大。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控申工作都应坚持执法为民,都应该善待百姓、关爱百姓,都要善于换位思考,而不要先入为主地对上访群众产生偏见,更不要居高临下地敷衍推脱。
4、有错必纠
控申部门的职能之一是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实际上就是纠正过去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和失误,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维护检察机关和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有些人认为: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的案子越多,越说明我们以前办理的案件质量不高、有错误,等于是给检察机关抹黑。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认识,办理这类案件是控申工作的职能之一,是控申部门必须尽到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控申部门的职权,不办就是渎职。 该纠正的纠正,该赔偿的赔偿,不仅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所要求的,而且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必需的,更是维护检察机关勇于改正自身错误的良好形象所必需的。那种以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多少来判断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质量高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逻辑思维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那样,我们是不可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的。
5、取信于民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五是取信于民。这就要求控申干警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热情接待每一个来访群众,及时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把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开展举报初查作为控申检察部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最直接的途径和有力的手段,把办案摆到突出位置,力争多办案、办好案,不断强化控申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能,真心实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群众心悦诚服地认为控申干警是人民的干警,是执法为民的,是值得信赖的。
二、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意义
在控申工作中,要真正树立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仅仅满足于诠释执法为民在控申工作的内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理解其深刻意义。
1、执法为民是控申工作的内在要求。
从控申工作的内涵可以看出,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受理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法处理群众诉求。其主要职能是实施对内制约和对外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检察工作中,控申干警与群众打的交道最频繁、最直接,始终处在接待群众的最前沿,最贴近人民群众,控申部门成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检察官的形象,影响着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影响着人民检察院是不是真正执法为民的检察院。控申工作做到执法为民,就能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检察院是真正的人民检察院,是为他们主持公道的,是为他们排忧解难的,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是亲民爱民、公正执法的。控申工作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其职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执法为民更凸显为控申检察工作的主题,因此,控申部门理应率先践行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从执法为民的内涵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作为宗旨观和目的观来确定其地位和作用的。在控申工作中,宗旨和目的是起根本作用的,它决定了控申工作的性质和本质。执法为民理念的根本意义,就是它科学而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即一切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为民理念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因此,控申部门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做到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控申工作上的直接反映和具体体现。
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要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所以,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控申部门和控申工作的必然选择。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国检察机关提出了“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指导思想。执法为民理念正是对党的宗旨观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高度凝练、总结和概括,它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控申工作的政治立场。因此,控申部门必须高举执法为民的旗帜,唱响执法为民的主旋律,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深怀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深厚感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控申工作中去,全方位地践行执法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4、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十七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有着接访、举报、复查、交办、督办案件的权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控申检察权只能用来保护人民,每一项控申业务工作都是为了人民,要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核心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因此,在处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的执法实践中,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方位地保护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就是控申工作之所在,就是控申干警基本职责之所在,这是控申工作立足本职、践行执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三、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途径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就必须按照控申工作的内涵和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把执法为民理念践行于控申工作之中,如何践行到位呢?我们研究探讨的“五条途径”,经实践检验是可行之路。
1、增强群众感情,端正工作态度
做任何一件事情,干任何一项工作,都有一个感情和态度问题,如果感情不深、态度不端正,那么,什么事都做不好,不是半途而废、功亏一篑,就是蜻蜓点水,敷衍应付。控申检察工作,如果对群众没有真心实意的感情,没有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绝对做不好工作的,更不可能取得丰硕的成果。要克服个别干警对待信访群众一见就烦,一听就厌,冷、硬、横、推,工作不热情、不耐心、不细致、不负责的思想和行为;就必须用执法为民理念指导行动,增强做好控申工作的感情动力,多些换位思考,真正体恤民情,关爱弱势群体,学习傅延华、李美兰、白云同志的先进事迹,把处理信访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把上访人当亲人,用心去接访,用情去落实,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每一起涉检上访案件,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好上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2、加大办案力度,解决实际问题
对每一件控申案件,都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善、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拿出公正司法的勇气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诚心,该纠正的纠正,该返还财物的返还财物,该赔偿的赔偿,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留任何的“后遗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该赔礼道歉的主动赔礼道歉,该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的主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该做释法说服工作的主动做好释法说服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次到位,息诉罢访,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基层院赴省进京“零上访”。
3、改善接访条件,畅通诉求渠道
要加强接待场所和控申基础建设,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批阅重要来信制度,完善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设置举报网站或举报网址,积极探索建立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网络管理系统,实现来信来访信息的网上交换,办理网上交办的督办案件,开展下基层、下农村接访活动,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干警下访,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反映问题,为群众控告、申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使群众有话有处诉,有冤有处申,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申诉、举报权利。
4、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虽然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其他事物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有其起因、发生、发展、激化的形成要素和演变过程。控申干警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其形成条件和内在规律,坚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一套防范和治理涉检信访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最大限度地杜绝越级上访。
5、加强控申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一支高素质的控申检察队伍是实现控申工作执法为民的根本和保证。要深刻认识控申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队伍建设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根本标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克服和防止特权思想,增强公仆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抵制诱惑,拒腐防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起执法为民的理念,把执法为民践行到位。
一、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
执法为民在控申工作中的内涵可诠译为以下五点:
1、以民为本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一是以民为本。以民为本是历代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它决定着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的盛衰。控申部门掌握着接访、举报、复查、交办、督办案件的权力,在本质上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其执法权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因此,控申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为了群众一切,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及时妥善办理人民群众信访案件,真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
2、平等对待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二是平等对待,即平等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并做到始终如一。面对背景、经历、诉求、原因、性格、修养等各不相同的来访群众,必须一以贯之地做到热情接待、平等对待,不能以身份、职务、贫富、区域不同而不同地对待他们,更不能因为是亲朋好友或是熟人介绍而给予特殊照顾、特殊对待。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对待老百姓的态度和感情问题,要牢固树立一心为民的思想。控申干警天天与群众打交道,需要解决的问题又都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对群众没有真心实意的感情,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没有便民利民的行为,那是绝对做不到执法为民的。
3、有理推定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三是“有理推定”,即首先认为来访者是“有理的”、是“有冤屈的”,而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来访群众小事大闹、没事找事、无理取闹,甚至认为是来访群众是不听话的刁民、是来找茬的刁民,是影响和谐社会的危害因素。如果有了这种思想,在潜意识中已经把来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当成了无理要求,把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为当成了非法行为,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在来信来访者中,大多是基本群众,他们社会地位不高,经济收入偏低,文化水平也不高,不少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往往易受忽视、易受损害,而他们寻求保护的渠道,又多半是寄希望于靠坚持不懈的上访来解决自己的诉求,几经申诉、控告,在当地得不到解决,就会不惜千里迢迢赴省进京鸣冤叫屈,倾家荡产上访讨公道,餐风露宿等结果,有的从黑发人告到白发人。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漠然置之,冷酷无情,轻易地一推了之,或者虽然受理接访,却执法不公正,纠正不得力,办事不到位,善后不落实,释法说理不透彻,使他们感到希望破灭,不幸的命运雪上加霜,则势必导致问题、矛盾日益积累,处理难度加大。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控申工作都应坚持执法为民,都应该善待百姓、关爱百姓,都要善于换位思考,而不要先入为主地对上访群众产生偏见,更不要居高临下地敷衍推脱。
4、有错必纠
控申部门的职能之一是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实际上就是纠正过去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和失误,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维护检察机关和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有些人认为: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的案子越多,越说明我们以前办理的案件质量不高、有错误,等于是给检察机关抹黑。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认识,办理这类案件是控申工作的职能之一,是控申部门必须尽到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控申部门的职权,不办就是渎职。 该纠正的纠正,该赔偿的赔偿,不仅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所要求的,而且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必需的,更是维护检察机关勇于改正自身错误的良好形象所必需的。那种以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多少来判断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质量高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逻辑思维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那样,我们是不可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的。
5、取信于民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内涵之五是取信于民。这就要求控申干警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热情接待每一个来访群众,及时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把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开展举报初查作为控申检察部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最直接的途径和有力的手段,把办案摆到突出位置,力争多办案、办好案,不断强化控申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能,真心实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群众心悦诚服地认为控申干警是人民的干警,是执法为民的,是值得信赖的。
二、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意义
在控申工作中,要真正树立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仅仅满足于诠释执法为民在控申工作的内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理解其深刻意义。
1、执法为民是控申工作的内在要求。
从控申工作的内涵可以看出,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受理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法处理群众诉求。其主要职能是实施对内制约和对外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检察工作中,控申干警与群众打的交道最频繁、最直接,始终处在接待群众的最前沿,最贴近人民群众,控申部门成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检察官的形象,影响着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影响着人民检察院是不是真正执法为民的检察院。控申工作做到执法为民,就能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检察院是真正的人民检察院,是为他们主持公道的,是为他们排忧解难的,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是亲民爱民、公正执法的。控申工作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其职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执法为民更凸显为控申检察工作的主题,因此,控申部门理应率先践行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从执法为民的内涵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作为宗旨观和目的观来确定其地位和作用的。在控申工作中,宗旨和目的是起根本作用的,它决定了控申工作的性质和本质。执法为民理念的根本意义,就是它科学而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即一切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为民理念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因此,控申部门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做到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控申工作上的直接反映和具体体现。
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要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所以,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控申部门和控申工作的必然选择。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国检察机关提出了“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指导思想。执法为民理念正是对党的宗旨观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高度凝练、总结和概括,它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控申工作的政治立场。因此,控申部门必须高举执法为民的旗帜,唱响执法为民的主旋律,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深怀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深厚感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控申工作中去,全方位地践行执法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4、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十七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有着接访、举报、复查、交办、督办案件的权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控申检察权只能用来保护人民,每一项控申业务工作都是为了人民,要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核心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因此,在处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的执法实践中,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方位地保护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就是控申工作之所在,就是控申干警基本职责之所在,这是控申工作立足本职、践行执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三、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的途径
在控申工作中执法为民,就必须按照控申工作的内涵和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把执法为民理念践行于控申工作之中,如何践行到位呢?我们研究探讨的“五条途径”,经实践检验是可行之路。
1、增强群众感情,端正工作态度
做任何一件事情,干任何一项工作,都有一个感情和态度问题,如果感情不深、态度不端正,那么,什么事都做不好,不是半途而废、功亏一篑,就是蜻蜓点水,敷衍应付。控申检察工作,如果对群众没有真心实意的感情,没有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绝对做不好工作的,更不可能取得丰硕的成果。要克服个别干警对待信访群众一见就烦,一听就厌,冷、硬、横、推,工作不热情、不耐心、不细致、不负责的思想和行为;就必须用执法为民理念指导行动,增强做好控申工作的感情动力,多些换位思考,真正体恤民情,关爱弱势群体,学习傅延华、李美兰、白云同志的先进事迹,把处理信访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把上访人当亲人,用心去接访,用情去落实,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每一起涉检上访案件,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好上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2、加大办案力度,解决实际问题
对每一件控申案件,都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善、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拿出公正司法的勇气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诚心,该纠正的纠正,该返还财物的返还财物,该赔偿的赔偿,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留任何的“后遗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该赔礼道歉的主动赔礼道歉,该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的主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该做释法说服工作的主动做好释法说服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次到位,息诉罢访,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基层院赴省进京“零上访”。
3、改善接访条件,畅通诉求渠道
要加强接待场所和控申基础建设,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批阅重要来信制度,完善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设置举报网站或举报网址,积极探索建立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网络管理系统,实现来信来访信息的网上交换,办理网上交办的督办案件,开展下基层、下农村接访活动,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干警下访,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反映问题,为群众控告、申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使群众有话有处诉,有冤有处申,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申诉、举报权利。
4、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虽然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其他事物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有其起因、发生、发展、激化的形成要素和演变过程。控申干警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其形成条件和内在规律,坚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一套防范和治理涉检信访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最大限度地杜绝越级上访。
5、加强控申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一支高素质的控申检察队伍是实现控申工作执法为民的根本和保证。要深刻认识控申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队伍建设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根本标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克服和防止特权思想,增强公仆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抵制诱惑,拒腐防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起执法为民的理念,把执法为民践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