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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并不能确保每一个股东能有更好的收益,也不意味着董事必须服从更严厉的审查,但它是一个主要的转变方向。
我们正在见证一种转型:股东价值准则——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它所代表的思想理论是股东行使他们权力不仅作为市场的代表,还要作为社会的总体代理人。
讨公司到底为谁而设这一问题已经争论了一个多世纪,主要有两种观点:
前者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增进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人们称之为股东优先理论(shareholder primary);后者认为对与公司利益相关或受到公司影响的所有人,公司都负有忠诚的义务,人们冠之以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上个世纪大多数时间内,这两种概念在矛盾中并存。股东优先论的吸引力在于,它设定了一个可以评价管理者的标准。而以价值以外的目标要求管理者,如增进社会的福祉等,只会分散管理者的精力,干扰核心任务——为股东赚钱的实现。法院、管理人士还有各类评论人士为了缓和矛盾,提出从长远角度来看,关心雇员和公众对股东也是有利的。心情愉快的雇员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满意的公众群体会产生更多的忠诚顾客,从而提高利润,股票价格和股息也会随之攀升。这就是当今企业社会责任之说的根本论点。
然而在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论或实践中,并没有一种理论特别凸显这样的思想:私人公司的管理者就应该是股东的代理人。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追求 “股东价值” 就是 “公司独一的客观职能”,它提高了组织和分配的效率。当前,它的影响仍在发挥作用,很多正在转型的经济和发展中国家均采用这种理论,进而视之为理所当然。
股东权利和公司法
让人称奇的是,人们很难从公司法中找到支持股东优先理论思想的根据。即使声称股东在传统意义上“拥有企业”,我们还是做不到这一点。法律上规定,股东并不拥有公司。如果我们认为公司是虚构的法律实体,通过组建公司的行为就能实现;那么就很难界定“拥有”之词的内涵了。现行的每股所有权赋予股东占有一家公司一部分资产,至少表明这个概念正在明晰化。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职责并没有很明显的进步性痕迹可寻。一般来讲,董事的利益从属于公司,并非直接从属于股东。实际上,公司收益与公司的意义常常与其拥有者——股东意义是等同的。然而,股东并非必然地直接掌控公司的管理层,这是董事会的职责。公司法也明文规定“公司的业务和事件应由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直接管理、指挥”。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应收到回报的水平,也未规定满足股东预期的时间范围。公司法只是支持“重视股东价值”的思想。它要求“董事的一项义务是谋求股东的未来收益和公司的成功,并通过采取适当的各种与此目的相关的办法”, 包括“在短期和长期目标之间维持平衡;与雇员、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相关者维持有效的关系;维护公司声誉,要考虑公司运作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
股东优先和公司责任
这里的问题在于,公司治理能否通过所谓的代理理论很充分地实现?在控制管理层方面,股东是否能将自身或社会作为整体来有效运作?Roberts C.Monks和Nell Minow认为,民主社会中的公司享有巨大权利,公司对政府产生的影响已经至少同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一样大。具有政治言论权的公司“市民”,对影响它的法律已经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发展到“知识社会”,经济正在从“单个实体或国家”转向“一个全球性的经济,其核心经济活动是提供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更为融合的知识服务”,首要的资本由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即从“你所拥有的”转向“你所懂得的”。事实上,三十多年来在人力资本上的总投资已超过物质资本,员工地位和公众利益必须受到更多的关注。
假如政府只是简单地将所谓的“私有权”转移给私人所有者,而将其他利益相关者抛弃在资源重新配置之外,人们自然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如地方官员的掠夺性行为、雇员的消极怠工行为。在中国,这是经营者腐败事件屡有发生的深层原因。实际上,经营者的合作是公司在新环境中进行重组所不可或缺的。与此相适应,股东只是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收入权,对引导公司重建有效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私有化在改革中只起到一部分产权的作用,并不能替代利益相关者所起的作用。
此外,由于转轨时期信誉机制和法规的强制力量都很脆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应尽量保留现存的社会资本,并着手建立新的社会资本,建立广泛认同的社会契约,而不是向个别人转移巨额财富。否则,社会资本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对于转轨经济国家,能够兼顾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又不会提高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祉损失的利益相关者模式尤其适用。
股东价值正在转型
就目前的理解而言,股东价值存在的问题不仅在于过分关注当前:当前季度、当年甚至一个节日的销售业绩。正是这种要求即时结果的压力,促使公司进行不明智的收购,或者在账目上做文章。还在于股东价值并非来源于公司法的核心,不过是上世纪70-80年代,美国和英国公司接管风潮运动的结果。本质上,它是一种文化心理而不是法律上的导向。
相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批评,我们正在见证一种转型:股东价值准则——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它所代表的思想理论是股东行使他们权力不仅作为市场的代表,还要作为社会的总体代理人。未来的公司治理将集中于如何在实践中实现这种理论。
因此,衡量公司成功与否只有一种恰当方法:公司在很多年中一直保持竞争力和盈利,不管发生经济萧条、技术变化还是政治动荡。然而,很少有公司可以做到这一点。而那些可以做到的公司对环境中的每个变化都会保持警觉,并知道如何让员工发挥最大才能。这并不意味着雇员拿的是“铁饭碗”,有时失业是难免的。公司治理并不能确保每一个股东能有更好的收益,也不意味着董事必须服从更严厉的审查,但它是一个主要的转变方向。
Simon Deakin为英国剑桥大学Robert Monks公司治理讲座教授、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在公司治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上都有丰富的经验,是公司治理领域的专家。曾任英国著名企业及政府的咨询顾问,还曾执教于芝加哥大学等著名学府。
我们正在见证一种转型:股东价值准则——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它所代表的思想理论是股东行使他们权力不仅作为市场的代表,还要作为社会的总体代理人。
讨公司到底为谁而设这一问题已经争论了一个多世纪,主要有两种观点:
前者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增进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人们称之为股东优先理论(shareholder primary);后者认为对与公司利益相关或受到公司影响的所有人,公司都负有忠诚的义务,人们冠之以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上个世纪大多数时间内,这两种概念在矛盾中并存。股东优先论的吸引力在于,它设定了一个可以评价管理者的标准。而以价值以外的目标要求管理者,如增进社会的福祉等,只会分散管理者的精力,干扰核心任务——为股东赚钱的实现。法院、管理人士还有各类评论人士为了缓和矛盾,提出从长远角度来看,关心雇员和公众对股东也是有利的。心情愉快的雇员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满意的公众群体会产生更多的忠诚顾客,从而提高利润,股票价格和股息也会随之攀升。这就是当今企业社会责任之说的根本论点。
然而在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论或实践中,并没有一种理论特别凸显这样的思想:私人公司的管理者就应该是股东的代理人。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追求 “股东价值” 就是 “公司独一的客观职能”,它提高了组织和分配的效率。当前,它的影响仍在发挥作用,很多正在转型的经济和发展中国家均采用这种理论,进而视之为理所当然。
股东权利和公司法
让人称奇的是,人们很难从公司法中找到支持股东优先理论思想的根据。即使声称股东在传统意义上“拥有企业”,我们还是做不到这一点。法律上规定,股东并不拥有公司。如果我们认为公司是虚构的法律实体,通过组建公司的行为就能实现;那么就很难界定“拥有”之词的内涵了。现行的每股所有权赋予股东占有一家公司一部分资产,至少表明这个概念正在明晰化。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职责并没有很明显的进步性痕迹可寻。一般来讲,董事的利益从属于公司,并非直接从属于股东。实际上,公司收益与公司的意义常常与其拥有者——股东意义是等同的。然而,股东并非必然地直接掌控公司的管理层,这是董事会的职责。公司法也明文规定“公司的业务和事件应由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直接管理、指挥”。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应收到回报的水平,也未规定满足股东预期的时间范围。公司法只是支持“重视股东价值”的思想。它要求“董事的一项义务是谋求股东的未来收益和公司的成功,并通过采取适当的各种与此目的相关的办法”, 包括“在短期和长期目标之间维持平衡;与雇员、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相关者维持有效的关系;维护公司声誉,要考虑公司运作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
股东优先和公司责任
这里的问题在于,公司治理能否通过所谓的代理理论很充分地实现?在控制管理层方面,股东是否能将自身或社会作为整体来有效运作?Roberts C.Monks和Nell Minow认为,民主社会中的公司享有巨大权利,公司对政府产生的影响已经至少同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一样大。具有政治言论权的公司“市民”,对影响它的法律已经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发展到“知识社会”,经济正在从“单个实体或国家”转向“一个全球性的经济,其核心经济活动是提供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更为融合的知识服务”,首要的资本由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即从“你所拥有的”转向“你所懂得的”。事实上,三十多年来在人力资本上的总投资已超过物质资本,员工地位和公众利益必须受到更多的关注。
假如政府只是简单地将所谓的“私有权”转移给私人所有者,而将其他利益相关者抛弃在资源重新配置之外,人们自然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如地方官员的掠夺性行为、雇员的消极怠工行为。在中国,这是经营者腐败事件屡有发生的深层原因。实际上,经营者的合作是公司在新环境中进行重组所不可或缺的。与此相适应,股东只是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收入权,对引导公司重建有效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私有化在改革中只起到一部分产权的作用,并不能替代利益相关者所起的作用。
此外,由于转轨时期信誉机制和法规的强制力量都很脆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应尽量保留现存的社会资本,并着手建立新的社会资本,建立广泛认同的社会契约,而不是向个别人转移巨额财富。否则,社会资本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对于转轨经济国家,能够兼顾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又不会提高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祉损失的利益相关者模式尤其适用。
股东价值正在转型
就目前的理解而言,股东价值存在的问题不仅在于过分关注当前:当前季度、当年甚至一个节日的销售业绩。正是这种要求即时结果的压力,促使公司进行不明智的收购,或者在账目上做文章。还在于股东价值并非来源于公司法的核心,不过是上世纪70-80年代,美国和英国公司接管风潮运动的结果。本质上,它是一种文化心理而不是法律上的导向。
相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批评,我们正在见证一种转型:股东价值准则——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它所代表的思想理论是股东行使他们权力不仅作为市场的代表,还要作为社会的总体代理人。未来的公司治理将集中于如何在实践中实现这种理论。
因此,衡量公司成功与否只有一种恰当方法:公司在很多年中一直保持竞争力和盈利,不管发生经济萧条、技术变化还是政治动荡。然而,很少有公司可以做到这一点。而那些可以做到的公司对环境中的每个变化都会保持警觉,并知道如何让员工发挥最大才能。这并不意味着雇员拿的是“铁饭碗”,有时失业是难免的。公司治理并不能确保每一个股东能有更好的收益,也不意味着董事必须服从更严厉的审查,但它是一个主要的转变方向。
Simon Deakin为英国剑桥大学Robert Monks公司治理讲座教授、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在公司治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上都有丰富的经验,是公司治理领域的专家。曾任英国著名企业及政府的咨询顾问,还曾执教于芝加哥大学等著名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