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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必须站出来,捍卫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和自身利益。
行政管理层必须认识到,积极和坦率的回应是极端重要的。在公司发展的一致性上,股东应当给予管理层及时的指正、警告和适度的理解。
现在的企业老总们都非常诚心地希望,企业问题的解决能促进运作效率的提高,未来一年的费用计划能让人欢欣鼓舞,当然,薪酬能高则再高些,监管最好再宽松一些。可是,在公司的竞争地位、名声和股价日渐没落的当口,仍旧从容行事的经理们,不能总是指望瞬间的财务好转或出于情感的赞扬来开始新的职业旅程。的确,最近几位先后被撵走的CEO,都曾经在短期内使股价戏剧性地提高。
董事们在和股东沟通的时候,总是显得勉为其难。股东团体也无意于组织或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可能是因为惧怕技术和无意违反证券法律,所以在行动时总是显得犹豫不决。股东和一些持股东价值论的董事会成员,不再积极也不再流行和管理层沟通。股东支持的董事变成了公司的“异类”,他们发现无论在财务上、智力上、人际间还是感情上,都很难使董事会保持现代化、对问题的反应力和解决高管问题的勇气。因此,股东必须站出来,捍卫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和自身利益。
以下的实践建议,来自于一位持股东价值论者的个人经验,以及反对这一论调的董事、几家机构投资者和证券顾问。
1. 股东应该为审查公司的活动和公司每一次投资行为所取得的股东价值成果,制定恰当的周期表。
2. 负责关注公司运作难题的股东,应该及时通知其他股东,鼓励他们独立地与管理层沟通。行政管理层必须认识到,积极和坦率的回应是极端重要的。在公司发展的一致性上,股东应当给予管理层及时的指正、警告和适度的理解。
3. 如果管理层没有回应,公司的问题仍然继续存在,股东就应该更频繁地质询管理层。相关股东应该独立地列举有建议性信息的清单,与董事会和管理层交换看法。最终,讨论过的清单应由管理层、董事会和其他股东共享。
4. 要求参与公司活动的股东,应该个别地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正确的参与途径。在股东、董事和管理层之间设立相关的组织化程序时,法律顾问也应提供建议。投资经理的监管人或托管人,应该为投资基金一系列可能的投资行为及时地提供决策信息。
5. 投资经理和股东,应该审慎地利用公司控制指导原则和报告法条。股东给予公司管理层的应是警告而不是结果导向或仓促的判断。独立顾问应该列席所有股东大会以鼓励“法律上正确”的言论。股东大会应该产生一个汇总了必要信息的备忘录。不鼓励股东单独与管理层和董事会接触。
6. 股东团体应该掌握所有董事会成员以及候选者的坦诚而专业的评价,通过和个人推心置腹的谈话,清楚地获知每个人的整体状态、业务判断力、独立性和个人勇气。
7. 证券法建议的有关鼓励股东选举持“股东价值论”董事的方法和重要性应该得到贯彻。每个股东都有责任提醒其他股东投票。
8. 中间派、股东价值论者和外部董事必须各自聘用相互独立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投资顾问。这样可以确保股东活动的合法、合理和有效性。尤其是在CEO是董事会成员并出席所有会议的情况下,控制型CEO往往只委任自己人做外部董事。
9. 如果外部董事不能获得真正独立于公司的顾问建议,股东团体应该设立资助基金会促成此事。独立的顾问是限制管理层以合法或非法、传统或非传统方式威逼利诱外部董事的基本途径。
10. 股东团体应该保持定期集会,让管理层意识到股东们一直在关注、评估他们。如果定期会议有困难,必须要成立和运行完善的结构以及组织程序且反应快速的小组会议。
11. 股东团体和外部董事的顾问组,应该定期集会。他们必须不断地、谨慎地和他们的委托人保持独立接触。
12. 股东和有影响力的董事会见时应该公开。如果有必要,股东必须准备以适当的周期,并通过一些“非交易”的协议,就非常规但又重要的事项与董事进行讨论。
13. 股东团体应该创建一种协调矛盾的既定程序,它将在财务目标和个别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公共利益和私人股东团体在未来发展方向上出现混乱时,发挥出重要作用。
14. 股东团体和他们的顾问应该致力于: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上,应该采用严厉而危害程度递减的方法,而不应首选诉诸法律;其次,要制定严谨、但能提供快速施压的正规程序。
15. 近来不断强大的社会舆论和投票限制,使得董事们和行政人员更加谨慎。然而,管理层还在不断考验股东和董事会对事件结果的承受极限。股东必须认识到并真诚地相信,经理们是能够或应该在股东利益、雇员、客户和其他利益群体之间保持平衡的惟一人选。但是,作为股东最终采取的诉求方法——上法庭,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态度通常应该是不作为。
16. 董事、管理层应该对自身的职能负责:信条、业务判断、独立性和股东价值的诚信委托。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未能完成有效的变化或者履行上述职能不力,就是更换他们的理由。
17. 股东应该每月和每一位独立董事保持电话或书面联系。这种简短的、非特别的交流应该表达出股东对董事义务、工作和勇气的赞赏。定期收到“好样的”评价是董事最值得尽职的理由之一,股东或所有者的合法要求和权力也是董事尽职的另一理由。
这些措施也许是有争议的,但是它们都是经过了深入研究和广泛讨论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也许并不愿采用强硬措施的所有者或股东们,需要谨记在采取任何行动、哪怕是最温和的行动前,一定要先给予管理层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