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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是国家针对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贫困生人数急剧增加的基本现实,为充分保障贫困生利益,实现教育平等,体现以人为精神而采取的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助学措施。但针对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暴露了贫困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如何有效的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是确保国家政府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关键词】贫困生;认定工作;法律思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高校推行收费制并扩大招生规模,高校中急剧增加的贫困生数量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促进教育公平,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助、贷、补、减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同时国家还逐年提高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和范围。在这种形势下,做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核心环节——贫困生认定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将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能否真正体现教育的公正、公平。本文拟从法律角度探讨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一、高校贫困生认定标准的宽松特性影响了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公正性
关于高校贫困生的认定标准,教育部、财政部在2007年6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同时各级政府和各高校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认定办法。但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认定机制,加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高校学生的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学生家庭经济变化状况的反馈与学校的评议脱节、贫困生认定工作各个环节人为影响因素较大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原因,贫困生认定工作实际操作起来存在很大困难。
近年来,国家对贫困生资助力度逐年加大,从2007年起,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00元,并新增设了国家励志奖学金,使3%的贫困生可以享受到每人每年5000元的资助,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还针对贫困生设置了金额不等的各类奖助学金。这些奖助学金都是正对贫困生设置的,一方面大大缓解了贫困生的经济压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但一方面也滋生了骗取贫困生资助费用的不法行为,使贫困生认定中出现的假贫困、假申报、假材料等社会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助学金的变相流失,贫困生资助工作面临社会公正性的严峻挑战。
1、贫困生人数的扩大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增加,加大了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难度。
高校中急剧增加的贫困生数量和国家不断加大的贫困生资助力度,加大了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难度。每年一度的贫困生申报评议工作,各高校都要组织专人开展统计申报人数、收集申报材料、组织民主评议、整理贫困生数据库和上报数据材料等工作,并且还要按照比例做好贫困生、特困生分类和他们的思想工作。除此之外,各高校还要慎重甄别各种虚假申报材料,防范骗取贫困生资助现象的发生,无形中更加大了认定工作的难度。据媒体报道,2007年以来,一些高校学生通过开具虚假证明、瞒报家庭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贫困生资助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家政府有限的教育资源变相流失,而且还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2、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法律和制度缺陷,间接刺激了“贫困生人数的增加”。
现在的贫困生认定工作虽有一定的政策做指导,但在具体操作流程中,人为的影响因素却是占据主导的。如图1所示,虽然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主体是各个高校,但从学生提出申请、准备材料、递交材料到认定工作结束,学校却都是处于一种被动接受信息的过程,而缺少对申报信息的审核手段。因此,学生生源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就成为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可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生源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公信度较低,有的甚至提供虚假证明,从而导致贫困生认定门槛较低、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随着国家对贫困生资助力度的加大,进入贫困生数据库,不仅可以无条件的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发放的助学金,还可以以较低的标准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恶性循环:原本就不具备贫困生条件的学生申请成为贫困生并获得国家及政府资助,刺激了原来就没有申请或已经退出贫困生数据库的学生,在“有要白不要,白要谁不要”的心理影响下,又千方百计申请加入贫困生队伍已达到“共享”资助的目的。这不仅间接刺激了高校“贫困生人数的增加”,更是对国家政府资源的“窃取”和对教育公平性的亵渎。
3、贫困生资助工作监督机制的缺失,削弱了因缺乏诚信而需支付的高昂经济成本,弱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另一问题是资助工作监督机制的缺失。监督机制的缺失不仅体现在生源地政府及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公信度上,而且也体现于贫困生认定工作及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后续服务等各个监督环节,其结果是相当部分贫困生在获得资助后,没有心存感恩之心,而是将资助经费用于个人消费,有的甚至因上网、谈恋爱等因素而荒废学业。那些假装贫困生骗取国家政府资助的学生即使被发现了,有的不了了之,有的最多就是退回资助金额了事,而很少受到法律或其他行政处罚。这样低廉的成本代价,不仅削弱了因缺乏诚信而需支付的高昂经济成本,弱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反而促使更多人萌生申请成为贫困生的念头。其结果就是造成国家和政府本来就有限的扶贫助学资金受到侵占和蚕食,造成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感。
二、对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法律思考
1、应由什么部门承担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主体职责?是政府?还是高校?笔者认为,由图1所示分析和目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生源地地方政府不仅是最能直接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职责的承担者,更是建立政府、学校、社会相互沟通与信息共享管理平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高校作为普通的事业单位,根本无法调动社会各部门的资源参与贫困生认定的全部过程。而这项工作只有政府才具备这样的资源和能力。事实上,对贫困生的资助也主要来自于国家和政府,对政策的实施、资金的发放和认定的标准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但实际上却是高校在承担着平困生认定的系列工作,这样的结果就是政府职责和平困生认定工作得法律权威被弱化了。
2、在贫困生申报过程中虚报、瞒报信息并骗取了资助金的行为如何认定?各高校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虽然也指出虚报、瞒报信息并骗取了资助金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难做到。即使那些通过虚报、瞒报信息而骗取资助的学生被举报查处,也仅是受到终止资助或退回资助款的处理而很少有其他更严厉的处理方式。这样的结果,使人以为通过“欺骗”获取的资助可以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代价”或“成本代价为零”,从而会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导致通过虚报、瞒报信息而获取资助的行为有增无减。因此,如何定性通过虚报、瞒报信息骗取资助的行为并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是规范贫困生资助工作继续健康开展的关键。
3、法律监督机制的缺失,是目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瓶颈。虽然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开展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我国却没有出台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没有从法律角度对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面阐释。而以美国为例,该国1965年通过的《国等教育法》是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一部完全以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来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金额的法律。这部法律以其授权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政府出资贷学金、政府担保贷学金、校园工读等各种方案,构筑了美国混合资助模式的框架。而197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中等收入家庭学生协助法》,提出为进私立大学的中产阶级子女提供资助。这些法律的出台,基本确定了美国公平有效的大学生资助政策。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认真反思。
三、完善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对策分析
1、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认定工作职责,规范认定工作程序,是确保贫困生资助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我们应在认真总结我国的资助经验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资助经验,研究制定我国贫困生资助法律,从法律的高度释放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意图,规范贫困生认定程序和资助行为,确保国家、学校和社会提供的各类资助资金足额向贫困生发放。同时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通过虚报、瞒报信息而获取资助的行为予以严惩,确保资助工作的公正性。
2、应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动态完善的贫困生动态数据库,确保资助信息的准确有效和公开公正。要以政府为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学校和社会相互沟通的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形成多角度、多层面的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及家长信用度等基本信心的反馈机制,形成一个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得工作平台,力争在减少虚报、瞒报信息行为发生的同时加大对违规人员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3、加大诚信教育,完善监督机制,形成贫困生认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有效杜绝“假贫困生”的产生,一要靠法律,二要靠教育。要通过教育引导,使大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培养学生团结互助、关心关爱的良好风气,并将诚信纳入学生学习成长和参与社会实践的整个过程,促进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完善监督机制,就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尤其是生源地政府和高校师生的力量,在保证受资助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信件等形式对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推动资助工作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难点与对策,邢鹏飞,中国西部科技,2009,9
[2]关于大学贫困生的认定思考,杨恩业,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8
【关键词】贫困生;认定工作;法律思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高校推行收费制并扩大招生规模,高校中急剧增加的贫困生数量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促进教育公平,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助、贷、补、减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同时国家还逐年提高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和范围。在这种形势下,做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核心环节——贫困生认定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将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能否真正体现教育的公正、公平。本文拟从法律角度探讨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一、高校贫困生认定标准的宽松特性影响了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公正性
关于高校贫困生的认定标准,教育部、财政部在2007年6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同时各级政府和各高校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认定办法。但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认定机制,加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高校学生的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学生家庭经济变化状况的反馈与学校的评议脱节、贫困生认定工作各个环节人为影响因素较大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原因,贫困生认定工作实际操作起来存在很大困难。
近年来,国家对贫困生资助力度逐年加大,从2007年起,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00元,并新增设了国家励志奖学金,使3%的贫困生可以享受到每人每年5000元的资助,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还针对贫困生设置了金额不等的各类奖助学金。这些奖助学金都是正对贫困生设置的,一方面大大缓解了贫困生的经济压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但一方面也滋生了骗取贫困生资助费用的不法行为,使贫困生认定中出现的假贫困、假申报、假材料等社会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助学金的变相流失,贫困生资助工作面临社会公正性的严峻挑战。
1、贫困生人数的扩大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增加,加大了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难度。
高校中急剧增加的贫困生数量和国家不断加大的贫困生资助力度,加大了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难度。每年一度的贫困生申报评议工作,各高校都要组织专人开展统计申报人数、收集申报材料、组织民主评议、整理贫困生数据库和上报数据材料等工作,并且还要按照比例做好贫困生、特困生分类和他们的思想工作。除此之外,各高校还要慎重甄别各种虚假申报材料,防范骗取贫困生资助现象的发生,无形中更加大了认定工作的难度。据媒体报道,2007年以来,一些高校学生通过开具虚假证明、瞒报家庭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贫困生资助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家政府有限的教育资源变相流失,而且还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2、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法律和制度缺陷,间接刺激了“贫困生人数的增加”。
现在的贫困生认定工作虽有一定的政策做指导,但在具体操作流程中,人为的影响因素却是占据主导的。如图1所示,虽然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主体是各个高校,但从学生提出申请、准备材料、递交材料到认定工作结束,学校却都是处于一种被动接受信息的过程,而缺少对申报信息的审核手段。因此,学生生源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就成为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可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生源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公信度较低,有的甚至提供虚假证明,从而导致贫困生认定门槛较低、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随着国家对贫困生资助力度的加大,进入贫困生数据库,不仅可以无条件的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发放的助学金,还可以以较低的标准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恶性循环:原本就不具备贫困生条件的学生申请成为贫困生并获得国家及政府资助,刺激了原来就没有申请或已经退出贫困生数据库的学生,在“有要白不要,白要谁不要”的心理影响下,又千方百计申请加入贫困生队伍已达到“共享”资助的目的。这不仅间接刺激了高校“贫困生人数的增加”,更是对国家政府资源的“窃取”和对教育公平性的亵渎。
3、贫困生资助工作监督机制的缺失,削弱了因缺乏诚信而需支付的高昂经济成本,弱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另一问题是资助工作监督机制的缺失。监督机制的缺失不仅体现在生源地政府及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公信度上,而且也体现于贫困生认定工作及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后续服务等各个监督环节,其结果是相当部分贫困生在获得资助后,没有心存感恩之心,而是将资助经费用于个人消费,有的甚至因上网、谈恋爱等因素而荒废学业。那些假装贫困生骗取国家政府资助的学生即使被发现了,有的不了了之,有的最多就是退回资助金额了事,而很少受到法律或其他行政处罚。这样低廉的成本代价,不仅削弱了因缺乏诚信而需支付的高昂经济成本,弱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反而促使更多人萌生申请成为贫困生的念头。其结果就是造成国家和政府本来就有限的扶贫助学资金受到侵占和蚕食,造成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感。
二、对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法律思考
1、应由什么部门承担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主体职责?是政府?还是高校?笔者认为,由图1所示分析和目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生源地地方政府不仅是最能直接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职责的承担者,更是建立政府、学校、社会相互沟通与信息共享管理平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高校作为普通的事业单位,根本无法调动社会各部门的资源参与贫困生认定的全部过程。而这项工作只有政府才具备这样的资源和能力。事实上,对贫困生的资助也主要来自于国家和政府,对政策的实施、资金的发放和认定的标准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但实际上却是高校在承担着平困生认定的系列工作,这样的结果就是政府职责和平困生认定工作得法律权威被弱化了。
2、在贫困生申报过程中虚报、瞒报信息并骗取了资助金的行为如何认定?各高校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虽然也指出虚报、瞒报信息并骗取了资助金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难做到。即使那些通过虚报、瞒报信息而骗取资助的学生被举报查处,也仅是受到终止资助或退回资助款的处理而很少有其他更严厉的处理方式。这样的结果,使人以为通过“欺骗”获取的资助可以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代价”或“成本代价为零”,从而会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导致通过虚报、瞒报信息而获取资助的行为有增无减。因此,如何定性通过虚报、瞒报信息骗取资助的行为并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是规范贫困生资助工作继续健康开展的关键。
3、法律监督机制的缺失,是目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瓶颈。虽然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开展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我国却没有出台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没有从法律角度对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面阐释。而以美国为例,该国1965年通过的《国等教育法》是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一部完全以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来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金额的法律。这部法律以其授权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政府出资贷学金、政府担保贷学金、校园工读等各种方案,构筑了美国混合资助模式的框架。而197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中等收入家庭学生协助法》,提出为进私立大学的中产阶级子女提供资助。这些法律的出台,基本确定了美国公平有效的大学生资助政策。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认真反思。
三、完善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对策分析
1、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认定工作职责,规范认定工作程序,是确保贫困生资助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我们应在认真总结我国的资助经验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资助经验,研究制定我国贫困生资助法律,从法律的高度释放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意图,规范贫困生认定程序和资助行为,确保国家、学校和社会提供的各类资助资金足额向贫困生发放。同时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通过虚报、瞒报信息而获取资助的行为予以严惩,确保资助工作的公正性。
2、应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动态完善的贫困生动态数据库,确保资助信息的准确有效和公开公正。要以政府为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学校和社会相互沟通的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形成多角度、多层面的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及家长信用度等基本信心的反馈机制,形成一个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得工作平台,力争在减少虚报、瞒报信息行为发生的同时加大对违规人员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3、加大诚信教育,完善监督机制,形成贫困生认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有效杜绝“假贫困生”的产生,一要靠法律,二要靠教育。要通过教育引导,使大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培养学生团结互助、关心关爱的良好风气,并将诚信纳入学生学习成长和参与社会实践的整个过程,促进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完善监督机制,就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尤其是生源地政府和高校师生的力量,在保证受资助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信件等形式对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推动资助工作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难点与对策,邢鹏飞,中国西部科技,2009,9
[2]关于大学贫困生的认定思考,杨恩业,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8